企业社会责任缘何缺失?

崔生祥  (作者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经济管理系教授)《中国经济周刊》 (2005年 第四十一期)

谈权力是人人热衷的事情,谈责任恐怕回应者就要稀疏很多。这是人的本性,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还有其经济、政治、人文等更深层次的原因。

2005年,中国各界要求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的呼声不断。其动因要追溯到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恐慌、“民工荒”、特大矿难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污染等等,这一切问题的曝光更显示出中国政府极力倡导的科学发展观之迫切,要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就要抑制这些社会发展的“不和谐音”。

古人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企业家冒着巨大的风险投资并且辛苦经营绝不是为了争做现代社会的活雷锋,他们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盈利。早在上个世纪50―60年代,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就对企业责任进行了颇具代表性的描述:企业的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

虽然弗氏理论在上世纪70年代的西方国家已经失去了其统治地位,但就目前来说,中国的很多企业家仍然将其奉为企业经营的行动指南,甚至认为社会责任是企业的咒语,他们把企业营利与企业社会责任对立起来,逐利的心态使二者之间形成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另一个让企业产生抗拒心理原因是“新贸易壁垒说”。一些舆论评价企业社会责任及其认证标准是发达国家继反倾销、绿色壁垒之后,针对发展中国家发起的新型贸易壁垒。一些专家也警告说,SA8000是社会良知对资本权力进行的一种制约,但极易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工具。

耐克、沃尔玛、家乐福、麦当劳等跨国公司为了避免品牌形象受影响,纷纷要求其产品配套企业、合作企业遵守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并且这些跨国公司、零售集团已经开始在深圳、东莞、莆田等地设立劳工监督部门。处于全球供应链中的中国外向型企业首先遭遇了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发难”,越来越多的企业深有体会:以前不降低成本,可能失去订单;而现在以牺牲社会责任去过度降低成本,同样也可能失去订单。

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无视员工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一味地压低劳动力价格,延长劳动时间,降低劳动力成本,职工的权益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和影响,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劳动力严重地供大于求,支撑我国工业主体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劳动力资源素质要求又比较低,这就形成了我国在经济发展中的“强资本”和“弱劳动”现象,企业可以用低廉的价格、恶劣的条件招收到工人,而工人很难提出自己的民主诉求,更不用说什么保障了。

200多年的企业管理史告诉我们,随着对“人”的认识,从“经济人”、“社会人”、“复合人”到“自我价值实现人”的不断深化,企业管理经历了经验管理、科学管理、行为管理,已发展到文化管理阶段,要求“以人为本”管理成为潮流。企业社会责任正是这一潮流的体现,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和制度无疑是我国企业健康发展的方向。

除了企业自身的原因,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政府管理部门也难推其咎。很多地方政府对企业守法行为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要求或监督力度不够。政府官员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利害了解甚少,或者根本没了解,更谈不上清醒的认识,他们片面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并以此作为衡量当地经济发展和政绩的标准。笔者认为,为了鼓励企业自觉当好人,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政府在评价企业时,不能单纯看利润、规模,还应推出一系列优惠措施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提供各种财产利益与非财产利益,鼓励企业自愿、全面践行社会责任。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是企业社会责任无从落实的又一缺口。企业员工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维权意识太差,维权的成本也太高,出于无奈,他们只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自认倒霉。据深圳市有关部门反映,前来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的外来工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不了解法律程序,缺乏证据,致使许多案件难以立案。

实际上,企业社会守则的许多规定,在我国《劳动法》、《生产安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已有规定,甚至于高于它们。为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公司法》中应当旗帜鲜明地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法》除了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写入总则中的立法宗旨,明确要求企业“关心与维护企业股东之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还应当在分则中设计一套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可行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