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缘何缺失?

崔生祥  (作者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经济管理系教授)《中国经济周刊》 (2005年 第四十一期)

谈权力是人人热衷的事情,谈责任恐怕回应者就要稀疏很多。这是人的本性,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还有其经济、政治、人文等更深层次的原因。

2005年,中国各界要求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的呼声不断。其动因要追溯到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恐慌、“民工荒”、特大矿难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污染等等,这一切问题的曝光更显示出中国政府极力倡导的科学发展观之迫切,要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就要抑制这些社会发展的“不和谐音”。

古人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企业家冒着巨大的风险投资并且辛苦经营绝不是为了争做现代社会的活雷锋,他们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盈利。早在上个世纪50―60年代,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就对企业责任进行了颇具代表性的描述:企业的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

虽然弗氏理论在上世纪70年代的西方国家已经失去了其统治地位,但就目前来说,中国的很多企业家仍然将其奉为企业经营的行动指南,甚至认为社会责任是企业的咒语,他们把企业营利与企业社会责任对立起来,逐利的心态使二者之间形成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另一个让企业产生抗拒心理原因是“新贸易壁垒说”。一些舆论评价企业社会责任及其认证标准是发达国家继反倾销、绿色壁垒之后,针对发展中国家发起的新型贸易壁垒。一些专家也警告说,SA8000是社会良知对资本权力进行的一种制约,但极易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工具。

耐克、沃尔玛、家乐福、麦当劳等跨国公司为了避免品牌形象受影响,纷纷要求其产品配套企业、合作企业遵守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并且这些跨国公司、零售集团已经开始在深圳、东莞、莆田等地设立劳工监督部门。处于全球供应链中的中国外向型企业首先遭遇了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发难”,越来越多的企业深有体会:以前不降低成本,可能失去订单;而现在以牺牲社会责任去过度降低成本,同样也可能失去订单。

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无视员工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一味地压低劳动力价格,延长劳动时间,降低劳动力成本,职工的权益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和影响,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劳动力严重地供大于求,支撑我国工业主体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劳动力资源素质要求又比较低,这就形成了我国在经济发展中的“强资本”和“弱劳动”现象,企业可以用低廉的价格、恶劣的条件招收到工人,而工人很难提出自己的民主诉求,更不用说什么保障了。

200多年的企业管理史告诉我们,随着对“人”的认识,从“经济人”、“社会人”、“复合人”到“自我价值实现人”的不断深化,企业管理经历了经验管理、科学管理、行为管理,已发展到文化管理阶段,要求“以人为本”管理成为潮流。企业社会责任正是这一潮流的体现,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和制度无疑是我国企业健康发展的方向。

除了企业自身的原因,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政府管理部门也难推其咎。很多地方政府对企业守法行为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要求或监督力度不够。政府官员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利害了解甚少,或者根本没了解,更谈不上清醒的认识,他们片面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并以此作为衡量当地经济发展和政绩的标准。笔者认为,为了鼓励企业自觉当好人,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政府在评价企业时,不能单纯看利润、规模,还应推出一系列优惠措施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提供各种财产利益与非财产利益,鼓励企业自愿、全面践行社会责任。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是企业社会责任无从落实的又一缺口。企业员工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维权意识太差,维权的成本也太高,出于无奈,他们只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自认倒霉。据深圳市有关部门反映,前来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的外来工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不了解法律程序,缺乏证据,致使许多案件难以立案。

实际上,企业社会守则的许多规定,在我国《劳动法》、《生产安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已有规定,甚至于高于它们。为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公司法》中应当旗帜鲜明地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法》除了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写入总则中的立法宗旨,明确要求企业“关心与维护企业股东之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还应当在分则中设计一套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可行的制度安排。

中国企业公民建设亟待推进

史晓菲    来源:消费日报

2005年9月8日,由第二届企业公民论坛组委会制定完成的《2005年中国企业公民发展现状调查报告》出炉,共涉及北京、天津等10个城市的300家企业。

《2005年中国企业公民发展现状调查报告》发布的同一天,另外一个调查报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京发布的《2005年人类发展报告》出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马和励警告说,虽然中国自1990年起,人类发展指数排名上升了20个百分点,但目前中国的社会发展已落后于经济发展,面临着可持续发展的严峻挑战。

而在此前,商务部联合相关部委制定“中国企业道德标准”。这意味着中国政府着手规范中国企业行为,而中国企业的商业伦理也开始受到关注。

虽然,两份报告的内容不尽相同,但这三件事却似乎都表明一个重点―――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现状不乐观

“一个成功的企业,不但注重公司本身的经济效益,还必须关心和努力提高企业行为对社会和环境所产生的重要影响,要确保生产和员工劳保福利措施的落实。目前提升中小企业对企业公民的理念、意识,鼓励其参与企业公民建设,成为首要任务。”《2005年中国企业公民发展现状调查报告》编委会主任范宝俊说。该报告显示,一半以上的企业没有进行企业公民建设。外资企业的参与程度明显强于本土企业,其中有长期发展规划的比例达到17.1%,而本土企业仅为4.3%;54%的本土企业表示,目前尚未进行企业公民建设,而外资企业则为40%。

此次调查还表明,大型企业的建设明显好于中小企业,已经开始进行建设的比例占六成以上,每年都有规划或者长期规划的占两成左右。从结果看,中小企业与大公司在企业公民建设上的差距也非常明显。从对企业公民的意识、理念,到参与建设的深度和广度等方面衡量,大企业明显强于中小企业。

对此,专家表示,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发展不太完善,首要考虑的是生存问题,这点不容置疑。企业公民超过以往企业只对股东负责的范畴,强调对包括股东、员工、消费者、社区、客户、政府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虽然企业运营的一条最基本的底线是营利,但是作为企业公民,跨国公司应当尽力把自己的发展战略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相协调,从而达到双赢。

同时,对于本土企业落后于外资企业的现状,并根据目前全球化进程中企业公民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政府也应该成为推进企业公民的一个主角。学者认为,首先,政府应推进企业公民法制化,在《公司法》的总则中突出强调企业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使企业公民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第二,使企业公民管理与国际接轨,建立企业公民评价体系。第三,加强对企业公民的培训,最后还要加大宣传,加强监督。

跨国公司应成为积极因素而对于跨国公司在我国的社会责任也并不是没有疑问。尤其近年来,被我国有关部门和媒体批评的跨国公司事例有增多的趋势。这些批评多数集中于跨国公司在我国的社会责任问题。这表明,跨国公司在我国出现了社会责任被弱化的倾向。如果片面追求企业经营目标,跨国公司有可能成为促进中国粗放型增长的力量,而不是成为可持续增长的积极力量。

商务部研究院跨国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表示,随着跨国公司进入中国,他们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责任等理念也进入中国。事实上,跨国公司在中国还应当按照中国的实际情况,考虑在中国的特殊责任。

眼下,如何进一步发挥跨国公司在中国可持续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我国今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所面临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王志乐举例,在20世纪80年代,通过销售产品,跨国公司把先进的产品和设备等硬件引进中国;在90年代,通过大规模设立制造企业,跨国公司把现代企业制度引进中国;在新世纪,通过强化企业社会责任,跨国公司把最新的企业理念引进中国。通过引进硬件、制度和理念,跨国公司成为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积极因素。

虽然造成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被弱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排除我国一些地方片面追求数量增长,把外商投资作为支撑当地粗放型增长的因素,因此对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要求降低。王志乐说,一些跨国公司则片面追求企业盈利目标,忽略企业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责任,降低了公司责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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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际上推行的“企业公民”是用来表达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新的术语。企业公民是指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相整合的行为方式。“企业公民”自诞生以来,其先进的核心理念便得到国内外有识企业所推崇。它打破了企业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追求规模的生存方式,倡导“企业公民观”,认为公司的成功与社会的健康和福利密切相关,这不但可以为企业寻求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也将是企业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之路。

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肖巍  (作者为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教授)  来源:文汇报

●以往人们认为,企业活动就是追求利润,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现在这些看法有了改变,要求企业还必须承担道德方面的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涨

●企业除了必须顾及股东的利益以外,还必须关照受企业决策与行为影响的人,即其他“利益相关者”。如何善待这些利益相关者,满足他们的利益要求,担当与他们的责任关系,就构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要使社会责任成为企业的自觉意识和企业的普遍行动,光靠良知和道德唤醒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社会与企业的互动,通过法律和制度的约束,通过媒体、政府、中间组织等多方面的共同行动,才能使之不断推进

日前,由国资委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发起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联盟”正式成立,并召开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论坛,大会讨论并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还发表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北京宣言》,希望藉此推动我国企业承担起更多的人权、劳工和环保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作为国内该领域的第一个规范化组织,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联盟的诞生,对于增强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是一个重要举措,也是对最近在上海召开的全球契约中国峰会(主题为“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全球经济联盟”)的积极回应。我国的中石油、中石化、宝钢、海尔、中远、中铁、一汽、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企业联合会等51家企业和组织已加入了这个契约。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资本处于明显的强势,在这种情况下,各国企业如何对待社会责任的问题,日益引起各界的重视。以往人们认为,企业活动就是追求利润,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现在这些看法有了改变,要求企业还必须承担道德方面的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涨。企业的社会责任,不是简单地在企业管理中增设条文性的伦理规范,因为这样的条文规定对于企业来说毕竟是外在的、附加给它的东西,实际上起不到道德自律的调节作用。事实上,企业为了证明其产品是在符合道德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就必须把社会责任视为增进经营信誉和公众形象的重要事项,这种责任主要是企业为自己的行为向社会作出道德上的“担保”。道德虽然不能提供生产者与消费者纠纷的具体解决方案,也不能提供劳资谈判所要达成的什么协议,但它提供了一个负责任的框架,要求任何方案都必须尊重各方的利益,任何谈判都必须在有道德约束的条件下进行。

重要的是,企业除了必须顾及股东(stockholders)的利益以外,还必须关照受企业决策与行为影响的人,即其他“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包括员工、供应商、消费者的利益,乃至有关环境保护、社区和谐的利益。如何善待这些利益相关者,满足他们的利益要求,担当与他们的责任关系,就构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企业讲社会责任,意味着它既要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应尽可能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这两方面的要求形成了某种张力,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一定的均衡状态。企业对股东负有责任,就是使他们的投资能够获利,这是对投资负责或者说承担经济责任;而它在获得社会资源行使生产能力的同时,也就承担了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这些责任虽然不像明文契约关系那样刚性,但已日益成为评价企业绩效、企业伦理的重要尺度。一个负责任的企业理应致力于实现包括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的最大化,而不仅仅是股东利润的最大化。

既然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有利益关系,企业对他们的利益就必须有所维护和保障。社会责任既是一种积极责任,又是一种消极责任。所谓积极责任是指企业应该承担这样的责任,而违反了则将产生某种道义上甚或法律上的否定性后果,要受到制裁,即必须对不这样做所导致的后果承担道义或法律的消极责任。例如企业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标准有责任预防和治理污染,否则轻的要受到道德谴责,重的就是要进行法律追究了。比如,作为国有大矿的七台河东风煤矿的矿长和总工程师,居然不知道国务院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该矿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巨大隐患的条件下一味超量生产,甚至连下井人数也搞不清楚,结果导致160多名矿工罹难,这种对社会极不负责的重大责任事故,必须受到严厉的追究。

我们现在讲企业的社会责任,当然已经不可能是计划经济时代那种把员工的住房、医疗、养老、子女教育大包大揽下来的做法,而是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享受社会给予的自由和机会,就应该以合乎道德的行动回报社会。如果企业只讲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责任,那就必然增加社会的负担,这些负担又会直接间接地导致企业经营成本的扩大;而如果企业在谋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自觉履行道德义务,对社会负起责任,那就可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自己产品和服务的声誉,增加企业的无形资产;这无疑有助于形成企业长期的、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战略利益。这就是一笔非常可贵的道德资本。

企业的社会责任,最基本的是要遵守法律、依法纳税并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及生产安全、职业健康等;在较高的层次上,企业还要在社区建设、环境保护以及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方面作出贡献。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确立与实施,从根本上说还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同时,建立起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机制,也有利于我们的企业进一步走向世界市场。今天,“社会责任”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跨国企业订单的附加条件中,它要求合作企业从质量管理、环境管理扩展到更进一步的社会责任管理。

应该承认,我国企业在社会责任领域落后于人,有些责任事故相当严重。要使社会责任成为企业的自觉意识和企业的普遍行动,光靠良知和道德唤醒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社会与企业的互动,通过法律和制度的约束,通过媒体、政府、中间组织等多方面的共同行动,才能使之不断推进。就协调企业的劳资关系而言,一方面要明确规定企业家的相关责任,如有违犯将遭到伤筋动骨的惩罚;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必须组织起来,依靠集体的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只有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工会发展道路,将改革意愿转化为创新工会工作的实践成果,转化为建立健全利益协商机制、维权机制的有效举措,才能保证新型劳动关系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社会主义基本特征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在法制的轨道上促进社会和谐。

“民工荒”提醒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新华社记者包永辉   来源:工人日报

春节刚过,我国不少地区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全线告急。据报道,在不久前福州举行的一场招聘会上,近6万个农民工岗位乏人问津;在南京市某劳务市场,一家饭馆老板表示,现在找服务员真的很难,他已经连续3天在这里等了,“如今是招工的比找工的还急”。

作为一个拥有9亿农民的发展中大国,当许多人苦于找不到工作的时候,竟然出现“民工荒”。“民工荒”问题的实质是民工的工资太低,待遇太差,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以至于一些民工宁愿呆在农村受穷,也不愿到工厂辛苦受累。是不是企业没有能力公平、公正地对待民工呢?

“这不过是糊弄人的托词”,江苏省副省长吴瑞林一语中的。记者曾在一家生产牙刷的全国知名企业调查,企业老板谈起致富经眉飞色舞,但一说起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就无言以对。据记者暗访,这家在全国创造了许多项第一、效益甚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都未解决。由此看来,民工待遇能不能提高,关键不在有没有能力的问题,而在于把民工放在什么位置上、能不能切实践诺以人为本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当有的企业靠在民工头上揩油攫取超额利润时,一些地方政府非但没有站在弱者一边,履行职责予以制止,反而站在老板一边,帮其辩解,说什么提高了民工工资水平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更有甚者,有的地方竟然拿“不用解决社会保障问题”作诱饵来招商引资。应当看到,随着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劳动者待遇的改善、收入的增加和权益的保障是一个必然趋势。当劳动力成本优势下降的时候,寻求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结构调整才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正路。解决“民工荒”,关键在于能不能公平、公正地善待民工。

企业是一个“多面体”,除了要追求利润外,还应遵从社会道德规范,在企业内营造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和谐相处的气氛。“民工荒”是一面镜子。有关地方和部门应该举一反三,让它成为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的契机和加速器。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面辨证理解

李义平 来源:经济参考报

对于我国的企业和企业家而言,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显然是一个新的问题,有必要给予全面的辨证的理解。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演变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社会在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根据当时社会的道德准则,对企业的期望和要求。

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人们对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最初的企业并没有什么社会责任的概念,他们的存在仅仅是为了赚钱。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诞生了古典经济学。古典经济理论几乎把市场经济下企业的功能等同于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销售给消费者,企业就算尽到了自己最基本的社会责任。这种认识比较准确地反映了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初期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和要求。此时发展经济是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主要矛盾,企业只要能够促进经济发展,能给社会提供产品、就业、税收就实现了社会对企业的基本期望,就算承担了社会责任。

历史前进到18、19世纪,早期发展的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由于慈善事业是一种传统的美德,于是,慈善事业被认为是企业的重要社会责任。当历史发展到了当代,经济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人们对经济发展的期望边际效用递减,对生活质量则有了更高的追求。与此同时,人们对一些工业产品的副作用,对环境污染的消极作用有了更多的了解。此外,由于经济非平衡发展所产生的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有时经济发展比不发展矛盾更多)。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对企业有了更多的期望,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有了更为广阔的内容,其中包括教育、公共健康、就业福利、环境保护、节约和爱护资源等。

尽管社会对企业的期望越来越高,但是我们必须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不是可以无限扩展的,而是有限度的。彼得·德鲁克在他的《管理―任务、责任、实践》中专门写了一章《社会责任的限度》。他认为对于一个企业家来说仅仅是做得好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做好事。然而,为了做好事,首先必须做好企业。他说,只要一个企业忽略了在经济上取得成就的限制并承担了它在经济上无力支持的社会责任,企业很快就会陷入困境。如果因此而损失了企业取得成就的能力,那就是最不负责任的。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就是把企业做好,这是企业履行其他社会责任的前提和载体。企业的社会责任不能无限扩张,还意味着企业与政府功能不能错位,不能把本该属于政府的责任推给企业。

二、把企业的社会责任转化为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机会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向得的改革,使中国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出现了一系些列新的问题,例如贫富差距拉大,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有的企业员工工作生活环境较差,员工待遇不好,还存在着使用童工的问题,甚至在国际贸易中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摩擦。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期望我国的企业能够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通过与发达国家的企业的比较,我们应当辩证地、全面地看待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状况。发达国家只是当他发展到了一定程度以后,才更多地担负起了自己的社会责任,而中国企业在经历了较短的发展过程以后,就碰到了必须担负起企业的社会责任的问题。相对于发达国家,中国企业明显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当然,我们这样讨论问题,并不是说中国企业就不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相反,由于形势所迫,中国企业必须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

为了既能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又能促进企业发展,中国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时必须把握好以下两点:

1、承担社会责任并非消极的只是一种负担,只要把握和利用的好,完全可以转化为一种企业发展的机会。

把问题转化为机会是企业管理的精粹所在。彼得·德鲁克指出,把社会问题转化为企业发展的机会可能不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而在于社会问题的解决,即社会创新。这种社会创新直接和间接使公司或企业得到利益和加强。以上讲的是直接的市场机会。除了直接的市场机会之外,一个长期奉公守法、善待社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还可以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加无形资产。这则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把问题转化为机会,是企业家的职能所在,相信企业家一定会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这一新的约束条件下,在把问题转化为机会上大显身手。

2、必须牢牢把握搞好自己的企业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的底线。

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时,要预防走向另外一个极端:过分地追求社会声誉,甚至好大喜功,承担了与自己的企业产业发展方向不协调,承载能力不协调的、过多的社会责任。有必要再重复一下彼得·德鲁克的名言:企业首先是做得好,然后是做好事。

就政府一方面而言,如果想真正的发展经济,就既不能把本当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情推向企业,更要引导社会,不能把发展好的企业当作唐僧肉,最终吃跨了企业。如果真是这样,那就是政府和社会的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