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依法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1

周柯 侯佳儒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活动中,作为经济组织实体的企业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不仅要遵循《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还必须遵守其他相关的法律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是组织生产活动的细胞,在生产活动中人与自然界必然要发生密切关系,马克思在分析劳动与自然界的关系时指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的过程。”即是说人作用于自然界、利用劳动改变自然物质的形态与性质,使各种原料成为人类生活需要的财富,借以满足自己的需要。

但同时,人们在改造自然物质时会对自然环境带来损害,给大气、海洋、水资源等等带来污染,随着科技的日益发达,越应高度重视对环境的保护。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国家颁布了《环境保护法》,除了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外,国家还颁布了一批与《环境保护法》配套的单行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这些法律规范了企业应遵循的保护环境的职责,因此企业应严格遵守这些法律的要求,认真保护环境,为创造良好的生活、生产环境而努力。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形势非常严峻,有些企业置法律于不顾,不肯在环境保护方面投资,一味追求高额利润,严重地破坏了环境,为了建设和谐社会,我们要求这些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认真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周柯教授的文章全面地阐述了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立法对企业的要求和实施环境保护的意义以及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应注意的问题,加深了我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我们期望企业能够切实遵守各项法律,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做出贡献。

案例介绍

[案例一]江苏省南京市一中学生李某从出生到1989年10月间居住在某石化炼油厂西生活区。居住地南边是某液化气罐装站,该站经常漏气;东边是制造压力容器的工程队,该队主要是就地进行射线探伤,对容器喷漆;北边是炼油厂的生产装置;西北边是炼油厂火炬,排放出的火炬气含有害物质。

1989年11月至1997年7月,李某一家住在该炼油厂东生活区。住处的东边是炼油厂排污未封闭地带,北边是焦化装置。2004年除夕夜,李某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其家人认为是周围环境污染造成的,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炼油厂告上了法庭。李某在起诉状中表示:炼油厂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已花费的医疗费用54万元,后续医疗费15万元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案例二]某外国公司在我国南方某市独资建厂生产各种塑料玩具,投资1600万美元,职工1200人,产品畅销国际市场。但该企业开始正式生产后,浇模车间产生恶臭和有毒气体,未经处理,即向大气排放,呛人喉鼻,使人呼吸困难;同时,机器发出的噪声明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震耳欲聋,使人烦躁。对此,当地环保部门在多次督促该企业对污染进行治理并发出限期治理通知都遭到拒绝情况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污染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两起案例均系因企业破坏环境而引起的纠纷,类似的因环境保护引发的争议正呈上升的趋势,客观现实要求全社会高度关注企业的环境保护问题,企业必须认真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要求,为保护环境作出贡献。

保护环境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林毅夫: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分析

--”学者谈企业社会责任”之二
林毅夫

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还是一个较新的话题,但在我们当前面临经济转型期和人均收入跨越关键性门槛的大背景下,又是一个非常有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的领域。除了政府层面的管理责任,作为公民,我们也都有义务和责任为建设一个能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社会环境尽一份力。

经济学理论认为,土地、劳动力、资本是生产的三要素。然而,要素要变成真实的生产力,必须要有某种经济组织形式把它们组合在一起,才能使之转化为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实现价值的增值。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主要的生产组织形式是家庭农场和作坊。工业革

命以后,社会化大生产必然要求社会化的经济组织成为生产活动的主要载体。因此,打破了家庭农场和作坊樊篱的现代企业,就成为工业经济时代到来时组织各种要素进行生产的有效率的组织形式。

企业成为现代社会中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也即意味着一个国家的竞争力其实是通过该国企业的竞争力表现出来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力的强弱突出表现为其对利润的追逐能力。利润,也是企业存在的理由和发展的根本动力。然而企业又是社会这个大系统中的有机组件,必然与整个社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生大量互动。在这些互动过程中,由于外部性问题和由信息不对称所可能引致的道德风险行为,使企业的逐利活动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

所谓外部性,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成本和收益超出了企业自身的边界而向外部“溢出”。外部性既有负面的,也有正面的。当企业把本来应该是由自己承担的成本向外部转嫁的时候,就产生了负的外部性,比如大家都很反感的企业排污问题。企业本应自行解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当然这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它若不愿意承担,就会任意向外界排放,就等于把应自己负担的成本转移给了社会。

当然企业也可以对社会产生正的外部性。企业的健康发展、创富能力的增强、生产效率的提高,不仅可以增加就业、贡献税收,而且会带动周边社区的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甚至起到区域内经济增长极的强劲作用,这是企业为社会带来的效益,是正的外部性。

除了外部性之外,在现代工业化社会中,由于产品在技术、质量等方面的复杂性,在作为生产者的企业和绝大多数消费者之间,就出现了在质量、安全性等方面的产品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一些企业就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性来获取不当收益,其后果是社会要付出很高代价。我们知道仅在过去这两三年,新闻媒体曝光的“苏丹红”、毒奶粉这些产品,虽可能在一时给某些企业增加了利润,但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却是巨大的。

企业不仅与外部社会之间有信息不对称,在企业与内部员工之间也有信息不对称。比如安全生产问题,固然国家对生产的安全有很多的规定,但是一方面管理当局与企业之间有信息不对称,企业与它的员工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谈判权利的不对等。这就导致有些企业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与权利不对等,降低自身所应该遵循的安全标准。这当然就相当于降低了成本支出,而增加企业自己的利润。但安全生产标准的降低,所带来的恶果是显而易见的。最明显的就是这两三年来,煤矿矿难频频发生,伤亡矿工动辄以数十甚至以百计。在一个现代文明社会里,对人的生命如此冷漠,是很难以想像的,更令人不可容忍。

从上述情况来看,企业追求利润自然是天经地义的,但由于外部性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企业行为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超出自身应有的边界,对社会、员工等利益相关者产生可能是不利的影响。为了社会的繁荣和和谐,我们有理由提倡企业加强社会责任感并使企业的外部影响内部化。

作为社会公民的一种,企业和其他类型的公民一样都对社会负有伦理道德义务,可以并且应该帮助社会和社会上的特殊群体。孔子曰:“己立立人,己达达人,”孟子曰:“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在一个社会当中,由于每个人能力、机会等等条件的不同,必然有一些人是居于弱势群体地位。无论是以人为本的儒家,众生平等的佛教,还是宣扬博爱的基督教,都认为一个社会特别是其中的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负有扶助的责任,此义中外皆然。一个企业,尤其是一个成功的企业,必然是经济社会当中的一个强势群体,一方面在为社会创造财富,另一方面社会财富也更多地集中在这些成功的企业当中,它应该有责任帮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

公益行为,其实不仅是一个富有文化理念的企业的道德理想,是企业成为社会良心维护者的自觉行动,而且也是企业获得社会承认的有效途径。任何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只有在它拥有为社会,至少是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道德上的正当性时,才能被大众视为是正义的,才能为社会大众所认可和接受,并成长壮大。所以,当企业以种种形式回报社会的时候,并不能简单视之为一种单方面的给予,而是自身获得立身之本的必要付出。从这个意义上,积极投身公益事业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是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

其次,则要使企业的外部影响内部化,除了上述加强企业自身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外,同时,要健全外部制度环境,以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管。如果仅寄希望于企业的自觉,而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则在“逆向选择”作用下,很难希望所有的企业都会自觉地承担起社会责任。具体地来说,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指法制建设,这其中我想政府要扮演的角色是最重要的。比如说,针对环保问题,政府可以用税收的方式,对那些污染的企业征扣污染税,同时也可以对那些积极履行环保责任的企业,给予税收的优惠或补贴。这样的话,不管是正的外部性还是负的外部性,都会变成企业的内部性行为的理性选择。再比如说,针对安全生产问题,国家要加强对安全标准的检查力度,同时可以对违反安全标准的企业给予“一票否决”式的严重惩罚。在这方面,我们国家显然还有待继续加强。

除了政府的行为之外,社会舆论的作用也至关重要。在社会舆论有效监督的大环境下,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会更好地把自己的行为跟社会的利益结合在一起。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的内容是什么?给予好的企业褒奖,给予坏的企业谴责。我们知道企业的商誉或曰美誉度与产品品牌效应高度相关,如果社会上对那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形成比较好的品牌认知,而抵制那些不好的企业的产品。这样就可以进一步把企业追求利润的行为,跟社会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使企业自觉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
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还是一个较新的话题,但在我们当前面临经济转型期和人均收入跨越关键性门槛的大背景下,又是一个非常有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的领域。除了政府层面的管理责任,作为公民,我们也都有义务和责任为建设一个能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社会环境尽一份力。个人力量虽小,但我相信最终我们能够把纤纤细流,凝聚成江海。

(作者系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楼忠福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也是需要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的系统工程。企业是社会物质财富的重要创造者,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的同时,还应积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这对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企业内部,要着力打造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和谐氛围,二是在企业外部,要主动承担与社会各利益相关者和自然环境之间和谐的义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大背景下,企业的功能不仅仅在于提供就业、创造利润和缴纳税款,还应更多地表现在维护市场秩序、扶助社会困难群体、保障员工权益、参与社区发展、推动社会进步、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等方方面面。也就是说,企业一方面要追求最大利润,另一方面也要做好“企业公民”,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是社会的细胞,社会是企业利润的源泉,企业在享受社会发展赋予的条件和机遇时,也应该以符合伦理、道德的行动回报社会、奉献社会,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这是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对企业来说,衡量竞争力的基本标准不仅局限于成本、质量、服务,道德标准也正在成为保持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只有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塑造和展现有益于社会发展、有益于环境的正面形象,取得社会公信,企业才能更被市场青睐,具有更强的竞争力。新形势要求企业在管理战略上必须作出相应的变革,要从更广泛的公众利益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对自己的监督、检验和认可。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也是企业走向世界的需要。面对全球化的浪潮,国内企业在积极参与全球生产体系的同时,也必须遵守国际准则和全球协定,这是无法回避的。近年来,社会责任国际体系认证(即SA8000体系认证)日益受到人们关注,它把道德提倡变为一种国际标准,引导企业认识并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体现了对社会发展的主体“人”的关怀。它要求企业在重视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企业行为的社会效益,引导企业不仅要为社会制造财富,提供物质产品,改善人民生活水平,还要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教育员工在行为上符合社会公德,在生产方式上符合环境要求,以此引导企业家去关心社会、关爱社会。

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所有的企业都必须认真思考如何真正有效地履行好社会责任的问题。首先,在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中要体现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前不久,中国广厦集团被授予“中国最佳企业公民”称号,并与190多家企业共同签署了《中国企业公民宣言》。这是广厦集团多年来在发展实践中一直把“回报社会”这一理念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的结果。建立“企业公民”理念,是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而提出的一个新要求、新概念。我们认为“企业公民”最核心的意义应当是“要对更广泛的利益相关人”负责。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公民”的范畴远远超越了慈善捐赠行为,它包括了与所有者、员工、消费者、供应商、公共部门、环境与生态等相关利益主体的诸多关系。广厦集团这些年一直在探索如何在这些关系中努力做到和谐与平衡,积极投资社会公益事业,办医院,办教育,捐助希望工程,进行慈善救助。迄今为止,据不完全统计,广厦集团捐助、投资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累计已达10亿元以上。

其次,在企业文化建设中也要包含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承担社会责任,构建和谐企业,首先要在指导具体工作的价值理念中得到体现,并且在各种环境当中、各种考验面前、各种行为选择时候都要坚定持久地执行。通过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把和谐企业的理念灌输给各个部门以及广大员工,就能为企业管理行为和员工行为提供基本的准则。广厦集团在科技、人才、质量、营销等管理环节当中都提出了具有自己特色的管理理念,形成了指导企业管理行为的价值标准,各部门都有以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员工道德行为标准,并以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认证体系为构架,不断健全完善相应的管理措施。这些年,广厦集团的建筑工程合格率一直保持在100%,优良率达到80%以上,获得了21项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最高奖“鲁班奖”和一项国家优质工程奖。在积极参与地方建设方面,广厦集团也勇挑重担。今年“桑美”台风袭击浙南之后,广厦集团及时派出精干力量,组织技术装备,调运救灾物资,帮助灾区抢修受毁基础设施,为灾后重建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三,在人力资源开发上充分体现构建和谐企业的理念。和谐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人的和谐。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员工是企业中最宝贵的财富,也是生产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如何激发员工的创造性,发挥员工的积极作用是构建和谐企业的关键环节。广厦集团非常重视维护员工利益,也非常重视员工发展,尽可能满足员工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把企业与员工凝结成为事业共同体。以农民工管理为例,广厦重庆一建就总结出了“善待好、组织好、教育好、管理好”的“四好”经验,开办民工学校组织培训农民工,致力于培养现代建筑产业工人。他们的经验不但在广厦集团内部得到了认真的学习和推广,在全国建筑业也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作者系中国广厦集团董事局主席)

来源:经济日报

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中政府角色

张建涛

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蓬勃发展并导入我国,且已经对我国的经济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要保证企业对社会的影响趋向于一种正向的、积极的、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方向发展,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就不能不考虑自身在企业社会责任(英文简称CSR)活动中的角色与定位,发挥自己在CSR方面的积极主动作用,推动企业进步与社会发展。

政府为什么要介入CSR的合理性

(一)CSR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统一体。所以,企业的CSR不是单纯的市场活动,也是以一个社会组织成员的身份进行活动。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讨论,政府作为国家组织的具体形式,承担着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秩序的责任。政府介入CSR活动之中,其本身就是承担起自身应承担的责任的表现。

(二)企业的基本性质决定了企业不可能自发的承担社会责任,甚至会以损害社会利益的方式来实现企业的经济目的。据英国一家叫“企业社会责任网络”的咨询公司对2005年“世界财富百强”进行的社会责任评估,仅有2家企业及格。鉴于企业不会自愿去承担消除垄断、消除外部的不经济性以及实现社会目标,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为了规范企业行为,使之符合社会目的性的要求,介入CSR活动,对企业行为实行一定程度的管制,促使其承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就具有了合理性。

(三)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公众对其基本要求是公平与正义。在面对企业时,公众常常是处于弱势的。因而企业与公民之间发生某种契约关系时,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对公众发生的不公正,非正义行为的可能性较大。当不公正行为发生之后,人们面对强大的企业只能求助于政府,期待政府通过它采取相应的方式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使企业承担起它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政府在CSR活动中的角色

政府介入CSR活动的方式,本质上是对CSR的外力介入,表现为政府干预。政府干预可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进行,也可以主权者的身份来进行,其干预方式主要有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两种方式。为了使政府CSR方面对企业的干预能产生积极效果,政府就必须对自己在CSR活动中的角色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明确的定位。主要有:

(一) CSR相关法规的制定者

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职能之一,就是相关法规的制定。通过与CSR相关法规的制定和推进实施,使企业在政府管制下展开CSR活动,从而取得较好的效果。例如,针对建设领域中拖欠工人工资较为严重的现象,广东省建设厅和省劳动厅就制定了《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建筑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必须将占工程3%,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从而迫使企业承担起自己的经济责任。对于我国已有的与CSR相关的法规,如《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政府则承担起执法的责任,维护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二)CSR活动的推动者

政府可以通过运用行政资源,推动公众和企业提高对CSR活动的认识。可采取的方式主要有:第一,教育推动。可开办短期培训班,对企业人员和公众进行CSR知识培训。在国民教育中进行商业道德观培训及专业课程教育,使人才形成较强的CSR意识与观念;第二,宣传倡导推动。政府应以座谈会、研讨会、媒体等方式,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形成企业在CSR方面的外部环境压力与影响。同时政府应倡导关心慈善事业,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的“企业公民”意识,崇尚具有良好商业道德的行为,构筑一个符合我国文化传统和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价值体系;第三,对CSR研究的组织与支持推动。在政府的组织下,展开对CSR的理论研究与对策探讨,逐步形成我国的CSR理论体系与实施方案,体现出我国CSR活动的特色。

(三)CSR活动的具体实践者

政府可以在国有企业中进行具体的CSR实践。这些实践的途径表现为:第一,通过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进行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并展开第三方认证,从而将社会责任标准制定与实施的主动权控制在自己手中;第二,通过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时的投资活动,从供应链的各个环节,要求相关企业实施社会责任,形成一种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氛围;第三,政府作为大采购商,在向企业购买不同的产品与服务时,可以参照国际惯例,采用我国自主制定的CSR标准,评估和确认供应商,从经济活动中推动企业实施CSR活动;第四,上市公司的治理实践。一方面,政府可以率先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管理中,积极推动CSR。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证监会、上交所与深交所的管理机构,在制定证券市场交易规则和监管政策时,积极推行CSR标准的管理,形成CSR的市场交易规范。

(四)CSR秩序的维护者

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使公众利益不被伤害,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因而,对于体现公平、正义、体现社会伦理与道德要求的社会责任及其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秩序的维护,也就天然地成为了政府的职责。作为CSR秩序的维护者,政府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与CSR相关法律,如《劳动法》等的执行与监督上。如广东省2006年对30家严重违反劳动法,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保的“血汗工厂”予以公开曝光和谴责。这种将执法监察工作同CSR活动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加强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构成一个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

来源:广州日报

执行全球契约十项原则有什么好处

联合国全球契约(United Nations Global Compact)是联合国鼓励世界各地的企业采取可持续和对社会负责政策的倡议。它是以企业,人权,劳工,环境和反腐败等领域为基础框架。城市可以通过城市方案来加入全球契约。

联合国全球契约是世界上最大的企业可持续性(即企业社会责任)倡议,超过160个国家的10000家企业参与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都加入该契约。

http://www.unglobalcompact.org

执行十项原则
签约参加全球契约的公司应努力执行这十项原则。不过,公司无论大小,有时对于正确的执行方法都没有把握。对这些原则的执行应当被理解为一个不断改善业绩的长期进程。
成功执行全球契约各项原则的关键因素包括:
将这些原则视为企业战略和业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件附加物; 公司领导层的明确承诺; 在整个组织中将承诺传达到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雇员,以确保这些原则得到广泛支持; 一个有利于新点子和业务创新的企业环境; 可衡量的目标和通报进展的透明体制; 学习和适应的意愿和能力; 致力于实际行动; 坦诚地与公司的利益攸关方接触和对话。
全球契约积累了可观的资源和工具汇编,可为各公司在处理这些原则所涵盖的问题领域时提供指导。有关执行事宜的更多资料,请访问各问题页。对这些原则的执行是一个长期进程,需要持续致力于组织变革和改善。在一个公司自身的管理模式中执行这些原则,并不存在着唯一“正确”的途径。事实上,若干管理办法和模式对于这个进程都有所帮助。
一种执行办法就是从全球契约业绩模式中寻找启发。这是一个供选择的模式,从领导展望到成果的衡量和报告等各个环节向公司提供指导。
更多的参与机会
全球契约为各公司提供了许多其他各种参与活动的机会,可以最大限度实现参与的利益和价值。
发展伙伴关系
全球契约鼓励各公司与其利益攸关方参加各种合作项目,以推动实现更广泛的联合国目标,例如千年发展目标。由于商业利益日益与社会目标相吻合,与政府、民间社会、当地社区和其他社会行为体合作的必要性也在与日俱增。跨部门的合作使克服那些一个组织或部门难以独自应对的挑战成为可能,并通过资源和能力的创造性结合使各种努力获得更大的成效。通过参与伙伴关系,各行为体可以增强为实现自身目标而作出的努力,因为伙伴关系使不同的组织可以通过借鉴、结合和利用各自互补性的长处和能力相互支持。
地方网络
地方网络由一批参加者组成,他们共同努力创建各种松散的协调与管理结构,以便在一个特定的地区或行业部门里促进全球契约及其各项原则。地方网络帮助全球契约在不同的国家、文化和语言背景中扎下根基并帮助管理全球契约迅速扩大的组织影响,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地方网络的作用主要是支持参加了全球契约的各公司(当地公司及外国公司的附属公司)在执行十项原则方面取得进展,同时也为多方利益攸关者伙伴关系和集体行动创造机会。此外,这些网络还使所有参加者通过自身的行动和活动加深学习的经验,并促进为支持更广泛的联合国目标而采取行动。
从亚洲、中东或非洲到欧洲和美洲,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全球契约的地方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