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理论

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Pyramid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由阿奇·卡罗尔1991年提出,他把企业社会责任看作是一个结构成分,关系到企业与社会关系的四个不同层面,即“企业社会包含了在特定时期内,社会对经济组织经济上的、法律上的、伦理上的和慈善上的期望”。

(1) 经济责任(Economic responsibilities)。对于企业而言,经济责任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社会责任,但并不是唯一责任。
(2) 法律责任(Legal responsibilities)。作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赋予并支持企业承担生产性任务、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权力,同时也要求企业在法律框架内实现经济目标。因此,企业肩负着必要的法律责任。
(3) 伦理责任(Ethical responsibilities)。虽然社会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中都隐含着一定的伦理规范,公众社会仍期企业遵循那些尚未成为法律的社会公众的伦理规范。
(4) 企业自愿执行的责任(Discretionary responsibilities)。社会通常还对企业寄予了一些没有或无法明确表达的期望,是否承担或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完全由个人或企业自行判断和选择,这是一类完全自愿的行为,例如慈善捐赠、为吸毒者提供住房或提供日托中心等。
从企业考虑的先后次序及重要性而言,卡罗尔认为这是金字塔形结构,经济责任是基础也占最大比例,法律的、伦理的以及慈善的责任依次向上递减(见图)。
资料来源:陈英编著:《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和实践》,经济管理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