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下的产品质量法修改建议2

二、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对完善产品质量法的重要性

   黎友焕(2007)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某特定社会发展时期,企业对其利益相关者应该承担的经济、法规、伦理、自愿性慈善以及其他相关的责任。经济责任和法规责任是企业必须承担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经济责任是企业的目标,法规责任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义务;伦理责任是除经济、法规责任之外的受社会伦理道德约束的社会责任;自愿性慈善责任是包涵于伦理责任,但也要特别明确其自愿性,主要是指即使是企业不作为也不会受到社会理论道德谴责的那些慈善行为。[4]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不断发展和深化,意味着当今世界范围内正在兴起的一种新的企业运作哲学,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社会责任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及各社会团体的广泛关注。[5]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对于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促进我国立法与国际接轨。目前,由于消费者和公众的压力,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很多欧美跨国公司都制定了各自的社会责任守则,同时,各国政府也加快制定了相关政策规定。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就发起了“服装行业伙伴计划”, 稍后成立了公平劳工协会;其后英国政府支持成立了“道德贸易行动”;加拿大政府也制定了本国公司开展全球业务的守则。[6] 2004年5月1日,美国、欧洲一些国家开始强制推行社会责任SA8000(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标准认证,推进了全球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7]与国外产品责任法相比,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例如,在缺陷产品召回、惩罚性措施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我国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这些作为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在各国的产品责任立法中都有所体现。因此,关注国外立法并加以借鉴,在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指导下不断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有利于我国立法与国际接轨,也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

   (二)解决我国产品质量法现存问题。从我国近些年的社会现状来看 ,产品质量问题比较严重,尤其是存在着一些假冒伪劣产品,例如假奶粉事件,毒米事件等,给我国一些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和精神三方面的严重损害。尽管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强化和规范了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职责,赋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但与国外产品责任法相比,仍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特别是缺少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立法,一方面难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无法促使企业加强和改善管理,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

   企业社会责任代表着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社会所承担的法律职责和应尽的道德义务,其中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基本的社会责任。企业的这种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对自己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承担责任,履行对消费者的在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不得欺诈消费者和谋取暴利。同时要求企业在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方面接受政府和公众监督。[8]在产品质量法中引入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可以进一步地明确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所承担的责任,规范企业的生产、销售等活动,这无疑是促使企业履行产品质量责任的一个重要保证,也是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一大创新。

   (三)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标准体系。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近来发生了多起关于我国产品质量问题的贸易纠纷,严重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形象。例如玩具油漆铅含量超标事件,美国要求召回我国96.7万件玩具产品,此类争端有些确是由于我国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更多的是我国有关产品标准与国外标准存在差异所造成的。与国外标准相比,国内一些产品标准明显老化,已不适应新的国际贸易要求,因此,必须尽快与修改我国的产品质量标准。其次,近来的多起产品质量事件引起民众对我国产品质量的质疑,甚至对一些产品产生恐慌。对此,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不仅是规范企业生产的现实要求,也是稳定我国市场经济的必要举措。只有尽快地从立法上对我国企业生产等活动进行规范,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产品质量问题事件的发生,真正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对产品质量法的修改

   我国《产品质量法》并没有就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从产品质量法的社会作用分析,它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精神,可以说产品质量法是从立法的角度将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化,明确规定了企业在生产、销售产品的法律义务。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有些条款还是涉及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精神和部分内容,例如,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作为立法宗旨规定于第一条中;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等,这些均是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念,针对目前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不足和缺陷,笔者就修改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 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产品的概念,扩大产品的范围。建议对“产品”采用概括和列举方式定义。在概括中体现“产品”的本质特征:“产品”是指“具有使用价值的、为流通市场而生产的动产”。这种概括具有弹性和较广的涵盖面,可以防止有些企业逃避自身的产品责任,扩大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的规范作用。例如,通过试用、买一送一、买大送小等方式无偿赠送给消费者的产品也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产品。虽然这些产品未进行销售,但这些活动就是为了促进销售,从而也使企业获得利润,因此作为企业生产的产品,企业也不可逃避地要为这些产品的质量负责,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同时,由于无形产品导致的责任事故常常出现,而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又难以确定。因此,建议将诸如煤气、石油气、热等无形产品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为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来看,企业生产无形产品获得利润,也要对消费者、对社会履行提供合格产品的社会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企业以生产销售产品为其获得利润的方式,同时必须为消费者提供具有价值并且对消费者没有损害的产品,因此从理论上讲,对于给消费者产生伤害的产品都应该视为“缺陷产品”。目前,采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虽然不能全面地认定缺陷产品,但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直观地、迅速地认定部分缺陷产品,对及时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一定积极意义。因此,建议将“不合标准”作为第一个认定缺陷产品的依据,对“不合标准”的产品一律认定为“缺陷产品”,生产者应承担产品责任。反过来,即使产品符合了已有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能仓促认定产品即无“缺陷”,如果受害人有证据以其他方式证明产品确实“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则仍认定为“有缺陷”,那么生产者还应承担责任。[9]只有采用这样的办法才能全面地认定缺陷产品,更切实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 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统一采取严格责任。我国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原因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不同,即假冒产品泛滥,已成为社会公害。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当然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销售者知假贩假。很明显,这也成了企业生产缺陷产品、劣质产品仍然能够获取利益的重要原因。从这一点来看,对于销售者也同样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就有其合理性,理由如下:第一,从信息拥有角度上看 ,与消费者相比 ,销售者无论对产品性能还是从进货渠道的判断上,都有明显的信息优势 ,销售者和消费者双方呈现信息不对称状态;第二,从举证角度上看,受害者很难证明是销售者的过错而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完全可以通过把责任推给生产者而免责;第三,从利益平衡角度上看,如果销售者销售的是伪劣产品,则让其承担责任并无不当,这反过来可让销售者加强注意义务;[10]第四,从威慑角度上看,在一定程度上迫使销售者不敢为生产缺陷产品的企业销售产品,从而使不履行企业基本社会责任的企业无利可图,以此促使企业关注自身社会责任,最终避免产品责任事故的发生。

   (四) 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确立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议修改《产品质量法》第44 条的规定关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规定,除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还应包括对一般人身伤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参照大多数国家的作法,对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人身伤亡赔偿,可以设立赔偿限额,给损害赔偿设立一个上下限。产品责任造成的损失赔偿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的基础上,取消对财产间接损失赔偿范围的限制,也即取消对财产间接损失要求有重大损失才予以赔偿的限制。[11]另外,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在法律中应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当被告对原告的加害行为具有严重的暴力、压制、恶意或者欺诈性质,或者属于任意的、轻率的、恶劣的行为时,法院可以判决给原告超过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12]。如此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可以促进企业进一步规范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此外,借鉴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救济方式,在产品质量法中引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售后警告发布制度,促使企业对产品承担终端责任,维护消费者对产品的知情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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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黎友焕. 企业社会责任研究[D],西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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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赵海燕.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几点建议[J],甘肃理论学刊,2003(3).

[10] 龙长安,黎昌贵.产品责任法及我国立法完善问题探析[J],广西社会科学,2004(3). 

[11] 梁晓春,潘向泷.我国产品责任法律体系之不足与完善[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4(1).

[12] 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 5th ed[Z] .West Publishing Co, 1979:513 

作者简介:

蒋冬梅,1972年1月生,女,辽宁朝阳人,广东教育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07级博士生、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总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黎友焕,1971年7月生,男,广东汕尾人,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广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会长、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企业社会责任、世界经济、国际贸易

通讯地址:510610,广州市天河北路369号广东省社会科学院黎友焕收

电话:013318869512

EMAILyouhuan_li@hotmail.com

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下的产品质量法修改建议1

来源:《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年第4期      作者:蒋冬梅1 黎友焕2

   摘要: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我国于2000年7月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订,其立法体例及其修改是一种创新与进步。然而经过几年的实施,在监督权力行使和防止权力滥用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也逐渐显露,新产品质量法过分注重政府的监督职能,而忽视了市场自身的调节作用,在发挥政府和市场二者的作用上略显失衡。本文将从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视角对现行产品质量法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产品质量法产品责任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Law of Product Quality on the Idea of CSR

Jiang Dongmei1    Li Youhuan2

( 1.School of Law,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2.Guangdo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Guangzhou  510610)

Abstract: Although in 2000 the law of products quality in China was revised,the revision brought forth new ideas in many aspects,but the new law on Products liability still has shortcomings and needs further perfecting.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relevant legislation suggestions in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idea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Keywords: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law of product quality; product liability

   近年来,我国有关产品质量的问题日益严重,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和精神三方面的严重损害。随着消费者和公众对生产、销售等企业活动的不断关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日益激烈。在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指导下,加快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于规范企业活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具有积极意义。

一、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2000年作了新的修订,虽然此次修改有很大创新,但是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变化,一些缺陷和不足逐渐显露出来,不仅不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难以对违法企业实行惩处并起到威慑作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淡薄,产品质量问题不容乐观。具体来说,现行《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品概念的外延狭窄。《产品质量法》第2 条对“产品”作了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首先,该定义用产品定义产品,不符合逻辑规则,属于循环定义,对“加工、制作、销售”也未做出具体解释,理解和使用时易产生歧义。其次,与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产品责任法所称的产品相比,我国产品的范围过窄。例如,对于煤气、石油气、热能等易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无形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并无明确规定。再者,我国认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才能成为产品,则意味着非为销售而加工制作的物品将不被视为产品。而目前,经营者为商业目的将产品投放市场并不局限于销售,产品最终进入消费领域的方式呈多样化,例如,有时企业出于营销目的而将商品以无偿赠送、免费试用、出租或以对员工福利等形式交给消费者或使用者,消费者因使用这些形式的商品造成损害时,仅仅因产品未“用于销售”而不能适用产品质量法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免除经营者本应承担的产品侵权责任,显然不合情理,也不符合立法意图。

    (二)产品缺陷认定标准不合理。我国在认定产品缺陷时采用的是不合理危险标准和生产标准二者的结合, 且以不符合生产标准为优先适用。很明显,在实践中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符合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又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这种情况下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另一方面,符合标准的产品,如果给消费者和使用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生产者是否应该为此承担责任?以“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有无“缺陷”的立法依据,显然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并且,在我国这些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有些专业标准就是委托生产商制订的,生产商拥有很大的发言权,他们往往通过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过程施加影响以减轻自身责任,如此制定出来的标准明显不利于消费者。另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能完全地代表该行业的最新发展情况,因此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作为缺陷产品的优先适用标准具有一定不合理性。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合理。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就产品缺陷所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其民事责任,它在整个产品责任法中居重要地位,是解决产品责任问题的理论依据。[1]我国对生产者采取严格责任原则,而对销售者通常实行过失责任原则,这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在实际中,与消费者相比,销售者无论从产品性能的了解还是从进货渠道的判断上,都有明显优势。在这种情况下,让消费者承担购买伪劣商品的风险是不公平的。另外从举证角度看,受害者很难证明是销售者的过错还是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完全可以通过把责任推给生产者而免责。[2]因此,对销售者采取过错责任显然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范围狭窄。目前,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产品质量法》第44 条,根据该条的规定,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个方面。该条没有规定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也没有规定对“恶意”的产品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性损害赔偿,这造成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充分,对违法生产者、销售者惩罚力度过低的结果。这些立法上的欠缺导致由于不能有效地制约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销售缺陷产品的行为,使产品质量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消费者也会由于投诉成本相对过高,赔偿额的相对过低而不愿通过诉讼解决问题。[3]根据2001 年3 月10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但是该条并未对精神赔偿的具体涵义、赔偿范围等做出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有较大的随意性。同时,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未对赔偿限额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案件的赔偿数额显得过低,既无法充分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也无法使加害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对完善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启示2

二、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就业歧视严重

   SA8000标准包含了反就业歧视的绝大部分举措,从市场的层面迫使企业或其它组织放弃就业歧视,能够改善和维护广大就业者的工作生活质量;我国的《劳动法》要求企业提供公平合理的工作机会。但是我国存在着严重的就业歧视,主要表现有: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相貌歧视(含身高歧视)、疾病歧视、经验歧视、学历歧视、经历歧视、地域歧视(籍贯歧视)、户籍歧视等等。其中突出的问题是户籍歧视,尤其对进城务工民工的户籍歧视表现得最为突出,户籍歧视是我国当前最为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目前由于户籍等原因的限制,劳动力尚难以自由流动,严重阻碍了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很多人不能在其最能发挥才能的工作岗位上工作,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影响了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就业歧视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所不容,因为就业歧视导致社会矛盾加剧,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成极大威胁。[2]

(二)安全卫生状况差

   SA8000和我国《劳动法》、新《劳动合同法》都规定,用人单位应提供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但我国很多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十分恶劣。一方面是企业的作业环境达不到法定要求,工人长期工作在不卫生并且无良好的安全保障系统的环境中,导致职业病和工伤事故高发。另一方面是企业不能为职工提供良好的休息、居住环境,也直接导致工人的安全健康受到威胁。这些与SA8000中所描述的企业应给劳动者提供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等规定相违背。

(三)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不力

   尽管我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劳动法》,但由于各种人事上的偏差和执行不力,《劳动法》对于不少企业来说形同虚设。国际贸易政策分析家邓肯·格林(Greene Dun-can)在调查了中国服装行业后,感慨地说:“中国有好的劳动法,如它规定延长工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而SA8000的标准则限制为48小时,但是,并未得到完全实施,很多工人不清楚自己有休假的权利、加班要有限制,甚至连劳动合同都一无所知。在很多工厂,工时被无限制地延长;工作环境危机四伏,有毒化学品、火灾隐患、工伤事故处处都有。”

   当前我国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也十分突出,而且是“超经济”的侵害,是与户籍身份联系在一起的。由于户籍身份的歧视,就业中有行业、工种的制度障碍。农民工虽然得到了就业岗位,但就业质量很差,处于劳动法律保护的边缘,是“边缘人”,且很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被迫加班、被扣押身份证等。

三、基于SA8000对完善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建议

(一)健全工会组织

   在强资本、弱劳工的情形下,劳动者必须依法组成工会组织,以提高自已的谈判地位和增强谈判能力。个体劳动者虽然处于弱势地位,而由劳动者组成的工会却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工会可以通过有组织的行动来为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提供强大的支持。首先,工会可以对劳动者进行指导,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工会应担负起指导劳动者,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新《劳动合同法》第6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明确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并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同时应当协助政府部门主动监督雇主有无违反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险政策的行为。[3]最后,工会应积极参与劳动法律制度建设,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多层次地参与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愿,使劳动立法实现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价值取向。[4]

(二)消除就业歧视

   首先,应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作为保障的手段。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列出可以有年龄、性别、学历等特殊要求的行业或单位或岗位,此外则属于严格禁止范围;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后果;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对就业市场歧视性行为的监管职责;明确规定受歧视者的诉讼权利和程序。[5]其次,改革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放宽户口迁移限制,引导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消除城乡之间、大小城市之间劳动力就业和职业歧视,给所有的劳动者以公平竞争的机会,才能真正做到人尽其用,最大限度地发挥我国人力资源的优势,提高劳动生产率。最后,深化劳动体制改革,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劳动力市场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稳定有效的信息网络、加强职业指导,拓展服务功能;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求职者的就业能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加快建立起以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制度为主要内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完善各种相关法律条款,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

   首先,加快制定、修改和完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相关法律,对照SA8000标准要做好《劳动法》《工会法》等涉及工会、职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的细化工作,完善《企业法》、《公司法》等经济法律有关社会责任的条款,加紧制定《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6]其次,改革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或制定独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完全脱离行政机关,建立类似于仲裁机构的劳动仲裁机构,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再次,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并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在立法中要向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倾斜。最后,增强劳动执法监督作用。促使早日出台《劳动监察法》,要建立劳动监察的监督制约机制,此外,还需建立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对各级劳动监察机关的失职、渎职乃至营私舞弊的行为用立法形式规定行政或刑事处分的标准和办法。[7]

(四)推行以人为本的管理,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作为一种新的管理理论,就是尊重人、爱护人、理解人、关心人,把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工作和整修过程都纳人以人为中心的轨道上来。这与SA8000是一致的。[6]一方面要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按照新的理念管理企业:一是要把传统的雇用和被雇佣关系,转变为以激励方式为纽带的依存关系;二是把依靠管理约束手段维持的劳动关系转变为考激励手段维持的劳动关系;三是把满足物质利益为主的劳动关系转变为满足其精神需求为主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推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给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企业要做好安全卫生关系工作,扭转安全管理落后、纪律松懈和秩序混乱的状况,以提高员工的劳动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力。[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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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黎友焕,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经济学博士,广州 510610;黎少容,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对外加工装配公司高级政工师,汕尾 516600)(责任编辑 文 硕)The Inspiration of SA8000 on Chinas’ Labor R ights ProtectionLiYouhuan Li Shaorong[Abstract]As a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management system of labor rights protection, SA8000 represents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at the capital should be held to theworkers, which demonstrates the interests of theworkers, and also reflects thehumanistic care toworkers. Since China becomesmore open to the world, th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will havegreat influence on the protection of labor rights. This paper comparesSA8000 withChinas’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labor rights protect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advices to perfecting Chinas’ protection of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laborers.[Key words]SA8000, labor rights protection, labor law[Author]LiYouhuan, a PhD in Economics, Researcher and DeputyDirector of IndustrialEconomy Institute, Guangdong ProvincialAcademy ofSocialSciences, 510610;Li Shaorong, SeniorPoliticalEngineer ofExternalProcessing and Assembling Com-pany inHonghaiwan Developing ExperimentArea ofShanweiCity in Guangdong, Shanwei 516600

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对完善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启示1

来源:热点聚焦 2008年第6期                    作者:黎友焕 黎少容

   [摘 要]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作为一个以保护劳工权益为内容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理论上明确了资本对劳动者所应负的社会责任,代表着劳动者的利益,体现了资本在各种力量的作用下对劳动者的一种人文关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 SA8000对中国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SA8000与我国有关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相比较,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建议。

   [关键词]SA8000;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法

   SA8000标准是由美国非政府机构联合相关组织制定的,其利益相关者自称“SA8000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其宗旨是赋予市场经济以人道主义,最终达到公平而体面工作条件。”SA8000试图通过在企业采购活动中附加道德标准来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该标准对企业在九个方面做出了规范性要求:童工、强迫劳动、健康与安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管理系统。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和法规,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多层次法律规范并存的劳动立法格局。2007年我国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劳动立法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劳动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建立。由于SA8000已经有可能被发达国家作为一种贸易壁垒在发展中国家推行的苗头,而且认证的费用也比较高,因此,我们不提倡在中国推行SA8000的广泛认证。但从理论意义看,SA8000内容有其合理性, SA8000内容的广泛传播,可促进中国劳动权益保护,改善劳资关系。企业把SA8000标准作为经营行为规范,可以提高员工的工资及福利,减少员工和企业的劳资纠纷,减少员工的频繁流动,有利于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促进社会的稳定。

一、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与SA8000的比较分析

   我国法律对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已有充分体现,除在自由结社、童工、就业歧视等方面与SA8000存在一定差别外,其他与SA8000没有根本上的冲突,有些规定甚至高于SA8000。

(一)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与SA8000的一致性

1.提供安全劳动环境

   《SA8000: 2001》版标准3-1规定:“公司应该考虑到产业中普遍认知的危险和任何特定的危险,而提供一个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在可能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发生或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对健康的危害”。我国《宪法》第42条第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在健康与安全方面,《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新《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强迫性劳动的惩戒性措施

   SA8000第2-1款规定:“公司不可雇用或支持雇用强制性劳工的行为,也不可要求员工在受雇之时交纳(押金)或存放身份证于公司”,第6-1款规定“公司不可从热点聚焦14   2008年第6期 总第276期事或支持肉体上的惩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凌辱”。第5-3款规定:“公司不能允许强迫性、虐待性或剥削性的性侵扰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新《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新《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SA8000第8-1款规定“公司应该保证它所给付的标准工作周的工资至少能够达到法律或行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和提供一些可随意支配的收入”。我国《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新《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SA8000第7-1款规定:“公司应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正常的周工作时间应依循法律规定但无论如何不得经常超过48小时。员工在每七天周期中至少应有一天休息时间”。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我国法律规定相当于甚至高于SA8000的标准。

(二)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与SA8000的差异性

1.自由结社及集体谈判权利

   自由结社权是指劳动者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是劳工权利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SA8000第4-1款规定“公司应该尊重所有员工自由成立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当自由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受到法律限制的时候,公司应该协助员工采用类似的方法来达到独立和自由结社和谈判的权利”。我国《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新《劳动合同法》第78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了公民参加工会的权利和工会的义务,但我国成立工会要经过批准,不允许独立工会存在,使得劳动者自由结社权利不足。并且保障劳动者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缺乏法律强制性,工会强调职工自愿组织工会,这就使企业有理由不组建工会组织。在我国,工会通常扮演的是劳资关系调停者的角色,很少能真正意义上作为劳动者的集体代表与资方进行谈判,与SA8000标准的要求差别很大。

2.童工

   对童工保护问题是各国立法重视的问题之一。SA8000明确规定:“公司不可雇佣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为,并将童工定义为‘任何15岁以下的人’,如当地法律所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15岁,则以实际较高年龄为准,如果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为14岁,并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则以较低年龄为准”。而我国《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将童工定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童工和青少年工人年龄的界定看,我国法律规定比SA8000更严格。但是我国《劳动法》第15-2条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文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的这一例外规定,与SA8000的标准要求发生冲突,与国际保护儿童权益的发展潮流有一定的差距。很多文艺、体育和特种文艺单位利用童工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我国有必要对这一例外规定进行适当的调整,对儿童权益进行更为切实有效地保护,以适应SA8000的要求。[1]

3.就业歧视

   SA8000第5-1款规定:“在涉及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事项上,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基于种族、社会等级、国籍、宗教、身体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政治归属或年龄之上的歧视”;第5-2款规定:“公司不能干涉员工行使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和满足涉及种族、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和政治从属需要的权利;公司不能允许强迫性、虐待性或剥削性的性侵扰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与SA8000相比,我国的《劳动法》关于就业歧视的内容没有包括SA8000所涉及的国籍、工会会员资格、政治关系、残疾、社会阶级和年龄。

   4.克扣劳动者工资SA8000第8-2款规定:“公司应该保证不会为了惩戒的目的而扣减工资,并且保证定期向员工清楚的列明工资、福利的构成;公司还应该保证工资、福利完全合乎所有适用的法律,而且薪酬给付的形式,无论是现金或支票,都必须合乎方便工人的原则”。第8-3款规定“公司不可采用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见习期(学徒工热点聚焦008年第6期 总第276期15   制度)办法来逃避劳动法和社会安全法规中明定的公司对员工应尽的义务”。我国的《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我国法律有关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规定保证企业定期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SA8000对缓解广东“民工荒”困境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2

四、SA8000关于劳工保护的标准与广东民工待遇现状比较

广东“民工荒”现象的产生,纵然是由方方面面的原因造成的,但困境形成之症结仍然是民工待遇问题。近年来,作为以劳工保护为主题的SA8000在珠三角地区掀起了轩然大波,其实施对当前广东“民工荒”的困境局面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要分析其影响,首先就必须分析广东省民工待遇现状与SA8000的相关标准的差距。

(一)关于薪酬

1.薪酬标准

关于薪酬标准方面,SA8000规定:“公司应该保证它所给付的标准工作周的工资至少能够达到法律或行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和提供一些可随意支配的收入。[4]”而就广东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而言,显然没有达到这一标准。广东省总工会2004年7月6日公布的一项调查表明,外来工月收入近半不足800元,月收入在1200元以下的,占78.7%[5]。尽管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珠三角地区各地政府也都制订了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最低工资标准呈现上升的趋势,但该标准与SA8000的规定也尚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以2004年为例,深圳特区外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月,广州为510元/月,东莞最低工资标准为450元/月[6],且多年来提高的幅度很小,且比起长三角地区甚至内地一些城市都要低。而在珠三角地区的绝大多数工厂,为节省劳动力成本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降低劳动力成本的最佳途径,大都按照最低工资水平线来长期确定工人的工资。

2.薪酬支付

关于薪酬支付方面,SA8000规定:“公司应该保证不会为了惩戒的目的而扣减工资,并且保证定期向员工清楚的列明工资福利的构成;公司还应该保证工资福利完全合乎所有适用的法律而且薪酬给付的形式,无论是现金或支票,都必须合乎方便工人的原则。”而在珠三角的实际情况确是:农民工本已少得十分可怜的工资常常被任意克扣和恶意拖欠。据报道,2003年底深圳市在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大检查中,发现欠薪企业653家,占被查企业总数的40%多,涉及员工10万多人次,欠薪总额达1亿多元[7]。而关于福利方面,农民工往往不能享受城市社会福利,广大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几乎没有任何社会保障,他们既没有劳动保险,也没有医疗保险,更无权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二)关于劳动状况

1.工作时间

关于工作时间方面,SA8000规定:“公司应该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可经常要求员工一个星期的工作时间超过48小时,并且员工在每个七天之内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时间,所有超时工作应付额外报酬在任何情况下每个员工每周加班不得超过12 个小时。所有加班必须是自愿性质,除非符合以下要求:若公司与代表众多所属员工的工人组织依据国际劳工组织定义,通过自由谈判达成集体协商协议公司可以根据协议要求工人加班以满足短期业务需要,任何此类协议应符合有关规定。”从珠三角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工厂的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平均劳动时间达到12小时以上的亦不在少数。尽可能降低劳动力成本以换取价格竞争优势,几乎成为珠三角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不二法门,他们或是利用试工期与丰富的劳动力资源频繁更换员工,避免加薪;或是将加班费及津贴算入工资,凑足最低工资;还有的企业尽量压缩员工数量,加大劳动强度,减少工资支出;或是变相通过加班加点,人为地降低了最低工资标准线的价值标准。

2.工作环境

关于工作环境方面,SA8000从员工的健康与安全角度作了如下规定:“公司应该考虑到产业中普遍认知的危险和任何特定的危险,而提供一个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在可能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发生或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对健康的危害。公司应该指定一个高级管理代表来负责所有员工的健康与安全并且负责实施本标准中有关健康与安全的规定。公司应该保证所有的员工都接受定期和有纪录的健康与安全训练并为新进的和调职的员工重新进行培训。公司应该建立系统来侦查防范或反应可能危害员工健康与安全的潜在威胁。公司应该提供所有员工干净的厕所可饮用的水在适当的情形下并提供员工储藏食物的卫生设备。”珠三角地区许多民工的工作环境差,严重威胁民工的健康和安全,这已被媒体多次曝光。例如,2002年由广东省卫生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4个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全省进行了8410家企业职业危害卫生大检查,检测出有毒有害作业点59091个,体查有害作业人员470305人,检出可疑职业病患者743人,确诊职业病374人[8]。珠三角地区民工的工作环境不容乐观。

(三)关于员工权利

1.劳动合同

关于劳工合同方面,SA8000规定:“公司不可采用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见习期学徒工制度办法,来逃避劳动法和社会安全法规中明定的公司对员工应尽的义务。”而在我国,由于中国劳动保障法律尚不够健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机制也没有得以有效的运行,许多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有关的规定来执行。在珠三角地区,很多企业与农民工一般都是签订协议,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拿到政府劳动部门备案,这也就民工的基本合法权益经常遭到侵犯。

2.平等就业权利

关于员工的平等就业权利方面,SA8000规定:“公司在雇用薪酬训练机会升迁解雇或退休等事务上,不可从事或支持任何基于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或政治关系的歧视行为。公司不可干涉员工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和满足涉及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残疾性别取向和工会的信条政治需要的权利。公司不可允许带有强迫性威胁性凌辱性或剥削性的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公司不可雇佣或支持雇佣强制性劳工的行为,也不可要求员工在受雇之时交纳押金或存放身份证于公司。公司不可从事或支持肉体上的惩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凌辱。”就目前广东地区的员工招聘情况来看,很多企业在招工政策上存在严重的地域歧视、年龄歧视和性别歧视等。而在对工人的管理方面,制定诸多不合理规定限制工人的人身自由,扣压工资限制员工的合理离职流动是众多企业常见的做法。在不合理的工资结构下,许多民工往往被迫在身体最大承受能力下,通过加班加点工资弥补低工资待遇,这实际上就是许多企业采取的制度性机制化强迫民工劳动的表现。而某些企业中随意打骂工人,扣押身份证、暂住证甚至裸体搜身等恶性事件也时常被媒体曝光。

3.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

关于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方面,SA8000规定:“公司应该尊重所有员工自由成立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当自由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受到法律限制的时候,公司应该协助员工采用类似的方法来达到独立和自由结社和谈判的权利。公司应该保证工会代表不受歧视并且在工作环境中能够接触工会的会员。”从当前广东地区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来看,绝大部分企业并没有成立工会,也不支持民工成立类似工会的组织。部分企业成立的工会也是名不副实,工会在为民工争取权益方面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SA8000对缓解广东“民工荒”困境的影响

SA8000关于劳工保护的标准与广东地区民工待遇现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表面看来,SA8000在广东地区的推广将能极大地缓和劳资双方的矛盾,极大地缓解广东“民工荒”地困境。其实不然,SA8000就像一把双刃剑,对缓解民工荒困境既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消极的一面。

(一) SA8000对缓解广东“民工荒”困境带来的契机

1.改善劳资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力供给的增加

从SA8000标准本身来看,它既是对资本权力的一种制约,客观上也从基本人权和道义出发保护劳工,是一种消灭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资本家不顾劳工权益、残酷剥削工人现象的管理体制。SA8000标准的强制性认证,必然使得民工的权益得到保障,促使民工待遇得以极大的提升。通过实施SA8000标准认证,有利于改善包括劳资关系在内的劳动关系,缓和劳资双方关于劳动权利和权益之间的矛盾。从劳动要素投入效用的角度来分析,SA8000的劳动待遇标准显然是高于中国目前的现实农业收入水平的,显然,农民工进城务工所获取的效用必然会高于“闲暇”所带来的效用,他们必然会放弃“闲暇”选择进城务工,投身到劳动力的供给市场之中。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依照SA8000标准的规定,企业雇主必须提供的民工待遇显然达到刘易斯—拉尼斯—费模型所定义的农村部门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工业部门的最低待遇标准,以中国目前的情况,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供给是趋于“无限”的。

2.重视民工素质的培养和提升,有利于劳动力供给质量的提升

广东省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低成本竞争优势主要是来自于低劳动力成本,而并非规模经济起主导作用。这种依靠低技术和廉价劳动力的产业结构决定了工资水平的低下工资呈刚性状态。因此,珠三角地区民工工资水平低,固然有部分企业的恶意行为,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固有特征所决定的。SA8000标准的推广,必然对珠三角地区外向型劳动密集产业的低成本竞争优势构成极大的挑战。珠三角劳动密集型产业意欲继续在国际市场上赢得竞争优势,就必须逐渐走出原始的劳动力密集模式,必须依靠规模经济的实现以及与国际市场相比仍然相对廉价的劳动力来维持低成本竞争优势。而劳动密集型产业规模经济的实现,除了依靠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之外,更重要的是依靠产业工人技能水平的提高。从这个角度上来讲,SA8000的推行必然促使广东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渐转型,实现产业结构升级,而这必然对民工的技能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就必然引致企业和社会更加重视对民工素质的培养和提升,促进劳动力供给质量的提升。

3.保障民工健康安全和民工权利,有利于劳动力的健康持续供给

职业健康安全与公民的平等权利是社会文明程度的反映,SA8000就企业在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与员工权利的保障方面提出了较完善的要求。民工职业健康安全和基本权利的保障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作为“社会公民”的企业,是劳动关系的集合体,也理应在实现和谐共生的目标上承担着构筑和谐社会的相应责任。实际上,员工健康安全和权利的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的实现,有利于整个社会劳动力的健康持续发展,从而避免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力短缺局面的出现。

(二) SA8000对缓解广东“民工荒”困境的消极影响

1. 低层次劳动力需求减少,不利于民工基本就业权利的保障

对于一个国家和地区而言,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如果SA8000标准近期在国际经济贸易中被强制执行的话,广东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多数企业显然无法通过SA8000的认证,即使通过认证的话,也会因此而丧失国际低成本的比较竞争优势。这样就可能会导致广东地区外向型劳动密集企业对低层次劳动力的需求骤然减少,甚至比当前民工劳动力的供给水平更低。从刘易斯—拉尼斯—费模型来分析,劳动力需求曲线极可能大幅度向左边移动,这就使得农业部门剩余劳动力供求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达到平衡。尽管SA8000标准的强制认证会促使民工进城务工的意愿增强,但由于民工劳动力需求的大幅度减少,民工最基本的劳动就业权利都得不到保障。这种局面的出现,不仅对外向型劳动密集企业大为不利,SA8000标准所谓对劳动保护的初衷显然也不可能实现,可见,SA8000标准在近期内大范围强制性推出,并不会真正缓解“民工荒”的困境局面。

2.技能型劳动力需求增加,促使广东地区“技工荒”困境更加严重

从当前广东省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来看,技术工人和技能人才的缺口比较大,而且在近期内很难有缓解的迹象。尽管许多企业愿意提供比较客观的薪资水平,但我国劳动力结构决定了当前技术工人和技能人才的供给短期内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SA8000的强制推行,必然从客观上促使广东省外向型劳动密集企业转型的加速,区域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被迫加速。但这种加速不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不是建立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素质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基础之上的。这就必然导致大部分民工的素质未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面临失业的危险,而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上技术工人和技能人才远远不够社会的需求,这就必然会加剧广东地区的“技工荒”。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当前的SA8000标准(2001)的强制认证在未来一个合适的时机推出的话,将有利于民工基本权益的保障,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倘若SA8000标准(2001)短期内即在国际贸易中对发展中国家实行强制认证的话,将可能极大地削弱广东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国际竞争优势,将不能从SA8000标准所提倡的劳工保护的角度来真正缓解“民工荒”的困境局面。

六、对策建议

无论是对于广东外向型劳动密集产业的发展,还是对“民工荒”困境的缓解,SA8000的推广都是一把双刃剑。如何借SA8000认证趋势的东风,在企业界乃至全社会兴起民工权益保障的热潮,同时又要克服SA8000认证对“民工荒”困境环境的不利影响,这对于广东省劳动密集型产业乃至整个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甚至是全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面对SA8000给缓解广东省“民工荒”困境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劳动密集型企业、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必须积极应对,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法规约束的劳工薪酬福利标准为基本目标,逐步提升民工薪资待遇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面对“招工难”“用工紧”的问题,劳动密集企业应逐步提高民工工资,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以满足民工维持生存、发展和再生产劳动力的需要,从而吸引民工劳动力的加盟。当前,大多数民工工资普遍低于其劳动力价值,其当前的工资收入水平,扣除在务工城市的衣食住行等基本消费后所剩无几。劳动力投入成本与实际收人的强烈反差,致使大批民工不得不离厂返乡。企业利润和社会财富是广大劳动者共同创造的,作为劳资双方尤其是资方应理性地对待这个问题。作为劳动者的民工理应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虽然以SA8000规定的劳工待遇标准来看,许多企业是不能承受的,但企业应依照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合理的工资标准,更不能违背我国劳动法规和广东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随着企业的发展相应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从政府部门的角度来看,本来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是针对劳动力的最低限价,并且经常是政府作为帮助有工作穷人的一种手段,如果最低工资高于市场决定的工资水平,必然会导致劳动力剩余。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水平如果低于或略高于城市的基本生活成本,农民工是不能接受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只能是国别之间的比较优势,不应再成为国内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筹码。这就要求相关政府部门一方面要稳步提升最低工资标准,逐步与国际接轨,并有效监督企业的实施情况;另一方面要组织专门机构研究劳工保护方面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发展状况,结合中国国情建立本土化的劳工保护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使得相关的劳动最低薪酬与福利标准与大部分劳动密集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相吻合,以降低劳动成本的骤然增加带来的严重威胁。

无论对于企业还是政府部门,都应当把民工的薪酬与福利待遇标准与国际接轨作为基本的发展目标,以承担其最根本的社会责任。只是这个过程应当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情况相结合,但承担社会责任这样一种最根本的意识必须树立起来。

(二)以法规约束的劳工工作环境标准为基本目标,逐步改善民工工作环境,降低民工务工成本

民工工作生活环境的改善有利于民工务工成本的降低,有利于增加民工从投入劳动获取的效用,使民工劳动的意愿增强。SA8000的劳工工作环境标准与广东地区的民工工作环境标准存在很大的差距,而且对于广东劳动密集型产业来说,民工的工作生活环境的改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需要相关企业、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对企业来说,积极改善企业员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劳动者的工作与生活条件本身就是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企业履行这种社会责任既是外在市场变迁所要求的,也是企业与社会的内在改革以及文明进步所必需的。企业应当自觉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不断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工作生活环境,降低其外出务工的实际生活成本,主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企业应当逐步提升管理水平,加强民工工作时间的稳定性,这一点对于广东地区许多外向型劳动密集企业非常之关键。民工工作时间过长和工作时间的不稳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企业的管理水平低下,各部门协调不畅造成的。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一方面有利于民工工作条件的改善,另一方面也对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发挥重要的作用。二是对于部分劳动强度较大和职业风险较高的企业,一方面要加强从业民工职业防护措施的建设和防护技能的培训,另一方面要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等各项职业保险,从根本上消除从业民工的后顾之忧。三是企业应当逐步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丰富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只有这样企业员工的职业风险成本与感情心理成本才会得以降低,才会以企业为家,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其个人的潜能和积极性才能得以充分发挥。实际上,当代的民工已经不同于改革开放之初的民工,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人”他们更加追求社会尊重的需要。这些隐性成本的降低,对民工产生的效用可能比工资收入的增加更加明显,而对于企业来说,这些方面的改善也没有直接提升民工工资标准所带来刚性成本增加的负面影响强烈。走人性化管理的道路对于企业而言任重而道远。

对于政府和社会劳动部门而言,一方面要依法加强对企业生产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对于重大生产事故要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的责任,对危害民工健康的企业生产行为,要督促相关企业对民工做出合理的补偿,并依据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另一方面应真正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不断改善民工在城市生存和就业的社会环境,逐渐在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平等的市民待遇,以降低民工在务工城市的生活成本。

(三)以法规约束的员工权利标准为基准,切实保障民工的基本权益

我国在保护员工权利和劳动者基本权益方面制定有多项法律法规,但由于在现实中各种认识和执行上的偏差,民工基本权利的保障并不尽如人意。以我国相关劳动法规的员工权利标准为准绳,切实保障员工的基本权利,这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企业和政府乃至整个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

企业不应当再把民工当成是“会说话的机器”,而应当把民工当成“社会人”来对待,从公司的制度上保障员工的基本权利,不与我国相关劳动法规的员工权利标准相抵触,在工作上和生活中真正尊重民工。这种管理上的人性化不但不会增加企业的成本支出,反而有利于民工和企业之间建设和谐的劳工关系,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政府及相关劳动部门要逐渐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敦促企业雇主为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基本保险费用,及时出台民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办法,免除民工的后顾之忧;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劳动者权益,防止以牺牲劳动者权益的承诺来吸引外资;要进一步充实加强劳动监察力量,加大执法力度,下大力气查处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着重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和劳动条件差等突出的问题;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劳动仲裁等机构的建立,使劳动者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和维护。

(四)注重民工技能素质的提升,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民工权益协调发展

以SA8000类似的社会责任标准在国际社会的推行,已是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发展的基本趋势。对于广东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来说,产业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是其谋求长远发展的根本出路。产业结构升级就必然对劳动力供给方的技能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从广东省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技术工人和技能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供给缺口愈演愈烈。要增加社会技能劳动力的供给,就必然要加强对技术工人和技能人才的培养,注重民工技能素质的提升,这是当今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必须解决的难题。

从短期来看,加强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势在必行。企业应当加大对在职民工的技能培训力度,为整个社会人力资源素质的提升作出应有的贡献,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企业的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扶持,对大力培养民工职业技能的企业实施税收或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广东地区的相关部门还应当考虑与劳务输出大省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由政府部门牵头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把意欲外出务工的农民有组织地输送到学校或工厂进行培训,经过培训掌握必要的劳动技能后,再引导民工劳动力的合理就业,实现供给与需求的直接对接。

从长期来看,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是必经之路。技能型劳动力的缺乏,表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滞后,教育结构不合理。近几年,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普通高校纷纷扩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而我国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投入增长缓慢,职业技术教育却停滞不前,甚至倒退。这就出现了这样一种局面:一方面是许多职业学校在办学经费和师资力量不足的情况下举步维艰,教育水平也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另一方面是职业教育的高昂收费是民工和贫困人口所难以接受的。作为政府部门,应当考虑教育结构的合理调整,应加大对教育尤其是职业技术教育的投入,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技术教育,引导校企联合,采取由学校教授理论知识、企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实习就业机会的互动模式。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缓解技术工人的短缺的“技工荒”困境。

[参考文献]

(1)     黎友焕编著:《SA8000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9月版

(2)     费景汉,古斯塔夫·拉尼斯. 劳力剩余经济的发展[M]. 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3)     W.A. Lewis. Economic Development with Unlimited Supplies of Labor[J]. Manchester:The Manchester School of Economic and Social Studies,1954

(4)     黎友焕著,《世纪之交对社会科学的遐想与呐喊》,香港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9月版。

(5)     黎友焕主编,《对社会科学院研究的回顾与展望》,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本文是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批准号:03/04c2-03)部分成果


[1]  数据来源: 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http://www.stats.gov.cn/

[2]  数据来源:中国劳动力市场官方网站(http://www.lm.gov.cn/gb/data/node_4673.htm/

[3] 数据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9月上旬发布的《关于民工短缺的调查报告》

[4] 资料来源:SA8000 2001,国家商务部官方网站(http://gpj.mofcom.gov.cn/column/zwgk.xml

[5] 资料来源:中国青年报网站(http://zqb.cyol.com/content/2004-07/12/content_905574.htm

[6] 资料来源:深圳新闻网(http://paper.sznews.com/szwb/20040509/ca922107.htm

[7] 资料来源:中国青年报网站(http://zqb.cyol.com/content/2004-09/08/content_945724.htm

[8] 资料来源:中央电视台官方网站(http://www.cctv.com/lm/886/24/687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