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对完善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启示1

来源:热点聚焦 2008年第6期                    作者:黎友焕 黎少容

   [摘 要]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作为一个以保护劳工权益为内容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理论上明确了资本对劳动者所应负的社会责任,代表着劳动者的利益,体现了资本在各种力量的作用下对劳动者的一种人文关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 SA8000对中国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SA8000与我国有关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相比较,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建议。

   [关键词]SA8000;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法

   SA8000标准是由美国非政府机构联合相关组织制定的,其利益相关者自称“SA8000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其宗旨是赋予市场经济以人道主义,最终达到公平而体面工作条件。”SA8000试图通过在企业采购活动中附加道德标准来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该标准对企业在九个方面做出了规范性要求:童工、强迫劳动、健康与安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管理系统。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和法规,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多层次法律规范并存的劳动立法格局。2007年我国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劳动立法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劳动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建立。由于SA8000已经有可能被发达国家作为一种贸易壁垒在发展中国家推行的苗头,而且认证的费用也比较高,因此,我们不提倡在中国推行SA8000的广泛认证。但从理论意义看,SA8000内容有其合理性, SA8000内容的广泛传播,可促进中国劳动权益保护,改善劳资关系。企业把SA8000标准作为经营行为规范,可以提高员工的工资及福利,减少员工和企业的劳资纠纷,减少员工的频繁流动,有利于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促进社会的稳定。

一、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与SA8000的比较分析

   我国法律对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已有充分体现,除在自由结社、童工、就业歧视等方面与SA8000存在一定差别外,其他与SA8000没有根本上的冲突,有些规定甚至高于SA8000。

(一)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与SA8000的一致性

1.提供安全劳动环境

   《SA8000: 2001》版标准3-1规定:“公司应该考虑到产业中普遍认知的危险和任何特定的危险,而提供一个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在可能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发生或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对健康的危害”。我国《宪法》第42条第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在健康与安全方面,《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新《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强迫性劳动的惩戒性措施

   SA8000第2-1款规定:“公司不可雇用或支持雇用强制性劳工的行为,也不可要求员工在受雇之时交纳(押金)或存放身份证于公司”,第6-1款规定“公司不可从热点聚焦14   2008年第6期 总第276期事或支持肉体上的惩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凌辱”。第5-3款规定:“公司不能允许强迫性、虐待性或剥削性的性侵扰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新《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新《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SA8000第8-1款规定“公司应该保证它所给付的标准工作周的工资至少能够达到法律或行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和提供一些可随意支配的收入”。我国《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新《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SA8000第7-1款规定:“公司应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正常的周工作时间应依循法律规定但无论如何不得经常超过48小时。员工在每七天周期中至少应有一天休息时间”。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我国法律规定相当于甚至高于SA8000的标准。

(二)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与SA8000的差异性

1.自由结社及集体谈判权利

   自由结社权是指劳动者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是劳工权利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SA8000第4-1款规定“公司应该尊重所有员工自由成立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当自由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受到法律限制的时候,公司应该协助员工采用类似的方法来达到独立和自由结社和谈判的权利”。我国《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新《劳动合同法》第78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了公民参加工会的权利和工会的义务,但我国成立工会要经过批准,不允许独立工会存在,使得劳动者自由结社权利不足。并且保障劳动者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缺乏法律强制性,工会强调职工自愿组织工会,这就使企业有理由不组建工会组织。在我国,工会通常扮演的是劳资关系调停者的角色,很少能真正意义上作为劳动者的集体代表与资方进行谈判,与SA8000标准的要求差别很大。

2.童工

   对童工保护问题是各国立法重视的问题之一。SA8000明确规定:“公司不可雇佣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为,并将童工定义为‘任何15岁以下的人’,如当地法律所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15岁,则以实际较高年龄为准,如果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为14岁,并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则以较低年龄为准”。而我国《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将童工定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童工和青少年工人年龄的界定看,我国法律规定比SA8000更严格。但是我国《劳动法》第15-2条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文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的这一例外规定,与SA8000的标准要求发生冲突,与国际保护儿童权益的发展潮流有一定的差距。很多文艺、体育和特种文艺单位利用童工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我国有必要对这一例外规定进行适当的调整,对儿童权益进行更为切实有效地保护,以适应SA8000的要求。[1]

3.就业歧视

   SA8000第5-1款规定:“在涉及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事项上,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基于种族、社会等级、国籍、宗教、身体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政治归属或年龄之上的歧视”;第5-2款规定:“公司不能干涉员工行使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和满足涉及种族、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和政治从属需要的权利;公司不能允许强迫性、虐待性或剥削性的性侵扰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与SA8000相比,我国的《劳动法》关于就业歧视的内容没有包括SA8000所涉及的国籍、工会会员资格、政治关系、残疾、社会阶级和年龄。

   4.克扣劳动者工资SA8000第8-2款规定:“公司应该保证不会为了惩戒的目的而扣减工资,并且保证定期向员工清楚的列明工资、福利的构成;公司还应该保证工资、福利完全合乎所有适用的法律,而且薪酬给付的形式,无论是现金或支票,都必须合乎方便工人的原则”。第8-3款规定“公司不可采用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见习期(学徒工热点聚焦008年第6期 总第276期15   制度)办法来逃避劳动法和社会安全法规中明定的公司对员工应尽的义务”。我国的《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我国法律有关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规定保证企业定期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SA8000对缓解广东“民工荒”困境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2

四、SA8000关于劳工保护的标准与广东民工待遇现状比较

广东“民工荒”现象的产生,纵然是由方方面面的原因造成的,但困境形成之症结仍然是民工待遇问题。近年来,作为以劳工保护为主题的SA8000在珠三角地区掀起了轩然大波,其实施对当前广东“民工荒”的困境局面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要分析其影响,首先就必须分析广东省民工待遇现状与SA8000的相关标准的差距。

(一)关于薪酬

1.薪酬标准

关于薪酬标准方面,SA8000规定:“公司应该保证它所给付的标准工作周的工资至少能够达到法律或行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和提供一些可随意支配的收入。[4]”而就广东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而言,显然没有达到这一标准。广东省总工会2004年7月6日公布的一项调查表明,外来工月收入近半不足800元,月收入在1200元以下的,占78.7%[5]。尽管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珠三角地区各地政府也都制订了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最低工资标准呈现上升的趋势,但该标准与SA8000的规定也尚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以2004年为例,深圳特区外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月,广州为510元/月,东莞最低工资标准为450元/月[6],且多年来提高的幅度很小,且比起长三角地区甚至内地一些城市都要低。而在珠三角地区的绝大多数工厂,为节省劳动力成本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降低劳动力成本的最佳途径,大都按照最低工资水平线来长期确定工人的工资。

2.薪酬支付

关于薪酬支付方面,SA8000规定:“公司应该保证不会为了惩戒的目的而扣减工资,并且保证定期向员工清楚的列明工资福利的构成;公司还应该保证工资福利完全合乎所有适用的法律而且薪酬给付的形式,无论是现金或支票,都必须合乎方便工人的原则。”而在珠三角的实际情况确是:农民工本已少得十分可怜的工资常常被任意克扣和恶意拖欠。据报道,2003年底深圳市在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大检查中,发现欠薪企业653家,占被查企业总数的40%多,涉及员工10万多人次,欠薪总额达1亿多元[7]。而关于福利方面,农民工往往不能享受城市社会福利,广大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几乎没有任何社会保障,他们既没有劳动保险,也没有医疗保险,更无权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二)关于劳动状况

1.工作时间

关于工作时间方面,SA8000规定:“公司应该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可经常要求员工一个星期的工作时间超过48小时,并且员工在每个七天之内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时间,所有超时工作应付额外报酬在任何情况下每个员工每周加班不得超过12 个小时。所有加班必须是自愿性质,除非符合以下要求:若公司与代表众多所属员工的工人组织依据国际劳工组织定义,通过自由谈判达成集体协商协议公司可以根据协议要求工人加班以满足短期业务需要,任何此类协议应符合有关规定。”从珠三角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工厂的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平均劳动时间达到12小时以上的亦不在少数。尽可能降低劳动力成本以换取价格竞争优势,几乎成为珠三角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不二法门,他们或是利用试工期与丰富的劳动力资源频繁更换员工,避免加薪;或是将加班费及津贴算入工资,凑足最低工资;还有的企业尽量压缩员工数量,加大劳动强度,减少工资支出;或是变相通过加班加点,人为地降低了最低工资标准线的价值标准。

2.工作环境

关于工作环境方面,SA8000从员工的健康与安全角度作了如下规定:“公司应该考虑到产业中普遍认知的危险和任何特定的危险,而提供一个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在可能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发生或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对健康的危害。公司应该指定一个高级管理代表来负责所有员工的健康与安全并且负责实施本标准中有关健康与安全的规定。公司应该保证所有的员工都接受定期和有纪录的健康与安全训练并为新进的和调职的员工重新进行培训。公司应该建立系统来侦查防范或反应可能危害员工健康与安全的潜在威胁。公司应该提供所有员工干净的厕所可饮用的水在适当的情形下并提供员工储藏食物的卫生设备。”珠三角地区许多民工的工作环境差,严重威胁民工的健康和安全,这已被媒体多次曝光。例如,2002年由广东省卫生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4个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全省进行了8410家企业职业危害卫生大检查,检测出有毒有害作业点59091个,体查有害作业人员470305人,检出可疑职业病患者743人,确诊职业病374人[8]。珠三角地区民工的工作环境不容乐观。

(三)关于员工权利

1.劳动合同

关于劳工合同方面,SA8000规定:“公司不可采用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见习期学徒工制度办法,来逃避劳动法和社会安全法规中明定的公司对员工应尽的义务。”而在我国,由于中国劳动保障法律尚不够健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机制也没有得以有效的运行,许多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有关的规定来执行。在珠三角地区,很多企业与农民工一般都是签订协议,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拿到政府劳动部门备案,这也就民工的基本合法权益经常遭到侵犯。

2.平等就业权利

关于员工的平等就业权利方面,SA8000规定:“公司在雇用薪酬训练机会升迁解雇或退休等事务上,不可从事或支持任何基于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或政治关系的歧视行为。公司不可干涉员工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和满足涉及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残疾性别取向和工会的信条政治需要的权利。公司不可允许带有强迫性威胁性凌辱性或剥削性的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公司不可雇佣或支持雇佣强制性劳工的行为,也不可要求员工在受雇之时交纳押金或存放身份证于公司。公司不可从事或支持肉体上的惩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凌辱。”就目前广东地区的员工招聘情况来看,很多企业在招工政策上存在严重的地域歧视、年龄歧视和性别歧视等。而在对工人的管理方面,制定诸多不合理规定限制工人的人身自由,扣压工资限制员工的合理离职流动是众多企业常见的做法。在不合理的工资结构下,许多民工往往被迫在身体最大承受能力下,通过加班加点工资弥补低工资待遇,这实际上就是许多企业采取的制度性机制化强迫民工劳动的表现。而某些企业中随意打骂工人,扣押身份证、暂住证甚至裸体搜身等恶性事件也时常被媒体曝光。

3.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

关于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方面,SA8000规定:“公司应该尊重所有员工自由成立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当自由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受到法律限制的时候,公司应该协助员工采用类似的方法来达到独立和自由结社和谈判的权利。公司应该保证工会代表不受歧视并且在工作环境中能够接触工会的会员。”从当前广东地区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来看,绝大部分企业并没有成立工会,也不支持民工成立类似工会的组织。部分企业成立的工会也是名不副实,工会在为民工争取权益方面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SA8000对缓解广东“民工荒”困境的影响

SA8000关于劳工保护的标准与广东地区民工待遇现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表面看来,SA8000在广东地区的推广将能极大地缓和劳资双方的矛盾,极大地缓解广东“民工荒”地困境。其实不然,SA8000就像一把双刃剑,对缓解民工荒困境既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消极的一面。

(一) SA8000对缓解广东“民工荒”困境带来的契机

1.改善劳资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力供给的增加

从SA8000标准本身来看,它既是对资本权力的一种制约,客观上也从基本人权和道义出发保护劳工,是一种消灭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资本家不顾劳工权益、残酷剥削工人现象的管理体制。SA8000标准的强制性认证,必然使得民工的权益得到保障,促使民工待遇得以极大的提升。通过实施SA8000标准认证,有利于改善包括劳资关系在内的劳动关系,缓和劳资双方关于劳动权利和权益之间的矛盾。从劳动要素投入效用的角度来分析,SA8000的劳动待遇标准显然是高于中国目前的现实农业收入水平的,显然,农民工进城务工所获取的效用必然会高于“闲暇”所带来的效用,他们必然会放弃“闲暇”选择进城务工,投身到劳动力的供给市场之中。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依照SA8000标准的规定,企业雇主必须提供的民工待遇显然达到刘易斯—拉尼斯—费模型所定义的农村部门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工业部门的最低待遇标准,以中国目前的情况,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供给是趋于“无限”的。

2.重视民工素质的培养和提升,有利于劳动力供给质量的提升

广东省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低成本竞争优势主要是来自于低劳动力成本,而并非规模经济起主导作用。这种依靠低技术和廉价劳动力的产业结构决定了工资水平的低下工资呈刚性状态。因此,珠三角地区民工工资水平低,固然有部分企业的恶意行为,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固有特征所决定的。SA8000标准的推广,必然对珠三角地区外向型劳动密集产业的低成本竞争优势构成极大的挑战。珠三角劳动密集型产业意欲继续在国际市场上赢得竞争优势,就必须逐渐走出原始的劳动力密集模式,必须依靠规模经济的实现以及与国际市场相比仍然相对廉价的劳动力来维持低成本竞争优势。而劳动密集型产业规模经济的实现,除了依靠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之外,更重要的是依靠产业工人技能水平的提高。从这个角度上来讲,SA8000的推行必然促使广东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渐转型,实现产业结构升级,而这必然对民工的技能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就必然引致企业和社会更加重视对民工素质的培养和提升,促进劳动力供给质量的提升。

3.保障民工健康安全和民工权利,有利于劳动力的健康持续供给

职业健康安全与公民的平等权利是社会文明程度的反映,SA8000就企业在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与员工权利的保障方面提出了较完善的要求。民工职业健康安全和基本权利的保障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作为“社会公民”的企业,是劳动关系的集合体,也理应在实现和谐共生的目标上承担着构筑和谐社会的相应责任。实际上,员工健康安全和权利的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的实现,有利于整个社会劳动力的健康持续发展,从而避免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力短缺局面的出现。

(二) SA8000对缓解广东“民工荒”困境的消极影响

1. 低层次劳动力需求减少,不利于民工基本就业权利的保障

对于一个国家和地区而言,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如果SA8000标准近期在国际经济贸易中被强制执行的话,广东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多数企业显然无法通过SA8000的认证,即使通过认证的话,也会因此而丧失国际低成本的比较竞争优势。这样就可能会导致广东地区外向型劳动密集企业对低层次劳动力的需求骤然减少,甚至比当前民工劳动力的供给水平更低。从刘易斯—拉尼斯—费模型来分析,劳动力需求曲线极可能大幅度向左边移动,这就使得农业部门剩余劳动力供求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达到平衡。尽管SA8000标准的强制认证会促使民工进城务工的意愿增强,但由于民工劳动力需求的大幅度减少,民工最基本的劳动就业权利都得不到保障。这种局面的出现,不仅对外向型劳动密集企业大为不利,SA8000标准所谓对劳动保护的初衷显然也不可能实现,可见,SA8000标准在近期内大范围强制性推出,并不会真正缓解“民工荒”的困境局面。

2.技能型劳动力需求增加,促使广东地区“技工荒”困境更加严重

从当前广东省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来看,技术工人和技能人才的缺口比较大,而且在近期内很难有缓解的迹象。尽管许多企业愿意提供比较客观的薪资水平,但我国劳动力结构决定了当前技术工人和技能人才的供给短期内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SA8000的强制推行,必然从客观上促使广东省外向型劳动密集企业转型的加速,区域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被迫加速。但这种加速不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不是建立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素质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基础之上的。这就必然导致大部分民工的素质未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面临失业的危险,而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上技术工人和技能人才远远不够社会的需求,这就必然会加剧广东地区的“技工荒”。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当前的SA8000标准(2001)的强制认证在未来一个合适的时机推出的话,将有利于民工基本权益的保障,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倘若SA8000标准(2001)短期内即在国际贸易中对发展中国家实行强制认证的话,将可能极大地削弱广东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国际竞争优势,将不能从SA8000标准所提倡的劳工保护的角度来真正缓解“民工荒”的困境局面。

六、对策建议

无论是对于广东外向型劳动密集产业的发展,还是对“民工荒”困境的缓解,SA8000的推广都是一把双刃剑。如何借SA8000认证趋势的东风,在企业界乃至全社会兴起民工权益保障的热潮,同时又要克服SA8000认证对“民工荒”困境环境的不利影响,这对于广东省劳动密集型产业乃至整个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甚至是全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面对SA8000给缓解广东省“民工荒”困境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劳动密集型企业、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必须积极应对,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法规约束的劳工薪酬福利标准为基本目标,逐步提升民工薪资待遇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面对“招工难”“用工紧”的问题,劳动密集企业应逐步提高民工工资,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以满足民工维持生存、发展和再生产劳动力的需要,从而吸引民工劳动力的加盟。当前,大多数民工工资普遍低于其劳动力价值,其当前的工资收入水平,扣除在务工城市的衣食住行等基本消费后所剩无几。劳动力投入成本与实际收人的强烈反差,致使大批民工不得不离厂返乡。企业利润和社会财富是广大劳动者共同创造的,作为劳资双方尤其是资方应理性地对待这个问题。作为劳动者的民工理应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虽然以SA8000规定的劳工待遇标准来看,许多企业是不能承受的,但企业应依照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合理的工资标准,更不能违背我国劳动法规和广东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随着企业的发展相应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从政府部门的角度来看,本来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是针对劳动力的最低限价,并且经常是政府作为帮助有工作穷人的一种手段,如果最低工资高于市场决定的工资水平,必然会导致劳动力剩余。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水平如果低于或略高于城市的基本生活成本,农民工是不能接受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只能是国别之间的比较优势,不应再成为国内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筹码。这就要求相关政府部门一方面要稳步提升最低工资标准,逐步与国际接轨,并有效监督企业的实施情况;另一方面要组织专门机构研究劳工保护方面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发展状况,结合中国国情建立本土化的劳工保护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使得相关的劳动最低薪酬与福利标准与大部分劳动密集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相吻合,以降低劳动成本的骤然增加带来的严重威胁。

无论对于企业还是政府部门,都应当把民工的薪酬与福利待遇标准与国际接轨作为基本的发展目标,以承担其最根本的社会责任。只是这个过程应当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情况相结合,但承担社会责任这样一种最根本的意识必须树立起来。

(二)以法规约束的劳工工作环境标准为基本目标,逐步改善民工工作环境,降低民工务工成本

民工工作生活环境的改善有利于民工务工成本的降低,有利于增加民工从投入劳动获取的效用,使民工劳动的意愿增强。SA8000的劳工工作环境标准与广东地区的民工工作环境标准存在很大的差距,而且对于广东劳动密集型产业来说,民工的工作生活环境的改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需要相关企业、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对企业来说,积极改善企业员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劳动者的工作与生活条件本身就是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企业履行这种社会责任既是外在市场变迁所要求的,也是企业与社会的内在改革以及文明进步所必需的。企业应当自觉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不断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工作生活环境,降低其外出务工的实际生活成本,主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企业应当逐步提升管理水平,加强民工工作时间的稳定性,这一点对于广东地区许多外向型劳动密集企业非常之关键。民工工作时间过长和工作时间的不稳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企业的管理水平低下,各部门协调不畅造成的。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一方面有利于民工工作条件的改善,另一方面也对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发挥重要的作用。二是对于部分劳动强度较大和职业风险较高的企业,一方面要加强从业民工职业防护措施的建设和防护技能的培训,另一方面要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等各项职业保险,从根本上消除从业民工的后顾之忧。三是企业应当逐步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丰富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只有这样企业员工的职业风险成本与感情心理成本才会得以降低,才会以企业为家,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其个人的潜能和积极性才能得以充分发挥。实际上,当代的民工已经不同于改革开放之初的民工,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人”他们更加追求社会尊重的需要。这些隐性成本的降低,对民工产生的效用可能比工资收入的增加更加明显,而对于企业来说,这些方面的改善也没有直接提升民工工资标准所带来刚性成本增加的负面影响强烈。走人性化管理的道路对于企业而言任重而道远。

对于政府和社会劳动部门而言,一方面要依法加强对企业生产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对于重大生产事故要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的责任,对危害民工健康的企业生产行为,要督促相关企业对民工做出合理的补偿,并依据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另一方面应真正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不断改善民工在城市生存和就业的社会环境,逐渐在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平等的市民待遇,以降低民工在务工城市的生活成本。

(三)以法规约束的员工权利标准为基准,切实保障民工的基本权益

我国在保护员工权利和劳动者基本权益方面制定有多项法律法规,但由于在现实中各种认识和执行上的偏差,民工基本权利的保障并不尽如人意。以我国相关劳动法规的员工权利标准为准绳,切实保障员工的基本权利,这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企业和政府乃至整个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

企业不应当再把民工当成是“会说话的机器”,而应当把民工当成“社会人”来对待,从公司的制度上保障员工的基本权利,不与我国相关劳动法规的员工权利标准相抵触,在工作上和生活中真正尊重民工。这种管理上的人性化不但不会增加企业的成本支出,反而有利于民工和企业之间建设和谐的劳工关系,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政府及相关劳动部门要逐渐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敦促企业雇主为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基本保险费用,及时出台民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办法,免除民工的后顾之忧;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劳动者权益,防止以牺牲劳动者权益的承诺来吸引外资;要进一步充实加强劳动监察力量,加大执法力度,下大力气查处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着重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和劳动条件差等突出的问题;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劳动仲裁等机构的建立,使劳动者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和维护。

(四)注重民工技能素质的提升,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民工权益协调发展

以SA8000类似的社会责任标准在国际社会的推行,已是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发展的基本趋势。对于广东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来说,产业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是其谋求长远发展的根本出路。产业结构升级就必然对劳动力供给方的技能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从广东省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技术工人和技能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供给缺口愈演愈烈。要增加社会技能劳动力的供给,就必然要加强对技术工人和技能人才的培养,注重民工技能素质的提升,这是当今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必须解决的难题。

从短期来看,加强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势在必行。企业应当加大对在职民工的技能培训力度,为整个社会人力资源素质的提升作出应有的贡献,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企业的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扶持,对大力培养民工职业技能的企业实施税收或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广东地区的相关部门还应当考虑与劳务输出大省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由政府部门牵头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把意欲外出务工的农民有组织地输送到学校或工厂进行培训,经过培训掌握必要的劳动技能后,再引导民工劳动力的合理就业,实现供给与需求的直接对接。

从长期来看,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是必经之路。技能型劳动力的缺乏,表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滞后,教育结构不合理。近几年,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普通高校纷纷扩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而我国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投入增长缓慢,职业技术教育却停滞不前,甚至倒退。这就出现了这样一种局面:一方面是许多职业学校在办学经费和师资力量不足的情况下举步维艰,教育水平也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另一方面是职业教育的高昂收费是民工和贫困人口所难以接受的。作为政府部门,应当考虑教育结构的合理调整,应加大对教育尤其是职业技术教育的投入,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技术教育,引导校企联合,采取由学校教授理论知识、企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实习就业机会的互动模式。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缓解技术工人的短缺的“技工荒”困境。

[参考文献]

(1)     黎友焕编著:《SA8000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9月版

(2)     费景汉,古斯塔夫·拉尼斯. 劳力剩余经济的发展[M]. 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3)     W.A. Lewis. Economic Development with Unlimited Supplies of Labor[J]. Manchester:The Manchester School of Economic and Social Studies,1954

(4)     黎友焕著,《世纪之交对社会科学的遐想与呐喊》,香港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9月版。

(5)     黎友焕主编,《对社会科学院研究的回顾与展望》,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本文是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批准号:03/04c2-03)部分成果


[1]  数据来源: 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http://www.stats.gov.cn/

[2]  数据来源:中国劳动力市场官方网站(http://www.lm.gov.cn/gb/data/node_4673.htm/

[3] 数据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9月上旬发布的《关于民工短缺的调查报告》

[4] 资料来源:SA8000 2001,国家商务部官方网站(http://gpj.mofcom.gov.cn/column/zwgk.xml

[5] 资料来源:中国青年报网站(http://zqb.cyol.com/content/2004-07/12/content_905574.htm

[6] 资料来源:深圳新闻网(http://paper.sznews.com/szwb/20040509/ca922107.htm

[7] 资料来源:中国青年报网站(http://zqb.cyol.com/content/2004-09/08/content_945724.htm

[8] 资料来源:中央电视台官方网站(http://www.cctv.com/lm/886/24/68739.html#

SA8000对缓解广东“民工荒”困境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1

来源:《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年第4期   

作者:陈淑妮(深圳大学人力资源研究所所长、副教授,深圳:518060)   

     黎友焕(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广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会长,广州,510610)

[摘  要]  近两年来,“民工荒”对广东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消极影响已经显现出来,且没有缓和的迹象。以劳工保护为核心内容的SA8000的强制性推行的趋势也日益明显。如何应对SA8000对“民工荒”困境的缓解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趋利避害,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首先分析了广东地区“民工荒”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运用经济理论阐释当前“民工荒”困境形成的原因,接着深入比较了SA8000关于劳工保护的标准与广东民工待遇现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SA8000对缓解广东“民工荒”困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  SA8000; “民工荒”;  劳动密集型产业

Influence of SA8000 on Relieving the Predicament of “Shortage of Peasant-workers” in Guangdong Province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CHEN Shu-ni   Li Youhuan 

Abstracts: In the past two years, the negative impact of “Shortage of Peasant-workers” on labor-intensive industries of Guangdong province has already emerged, and no sign of easing. The trend of mandatory implementation of 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of which core content is labor protection is more obvious day by day. It is the urgent affairs that how to deal with the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to relieve the predicament of “Shortage of Peasant-workers” brought by SA8000, and come up to go after profits and avoid disadvantages. Firstly, this thesis analyses  the situ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Shortage of Peasant-workers” in Guangdong province, and it use the economic theory to explain the current predicament of “Shortage of Peasant-workers”. And then, it compares the standard of labor protection in SA8000 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easant-workers ‘ treatment thoroughly. On this basis, it probes into the influence of SA8000 on relieving the predicament of “Shortage of Peasant-workers”,and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SA8000; “Shortage of Peasant-workers”; Labor-intensive Industries

 一、问题的提出

2004年春季以来,广东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爆发了“民工荒”,使得众多劳动密集型企业措手不及。直到现阶段,“招工难”、“用工紧”等问题仍然十分严峻。劳动密集型产业作为广东省的支柱产业之一,在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民工短缺必然使得众多外向型企业生产能力不足,不能按照订单和合同及时出货,更为严重的是将会导致其丧失赢得订单的信用和能力。而近年来,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逐渐被一些西方国家和跨国采购公司采纳,以作为进口发展中国家相关企业产品或选择产品配套企业和合作企业的强制性标准。尽管当前SA8000尚未最终发展成为国际标准,但它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已逐渐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以倡导劳工保护为内容的SA8000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劳工权益保护的“标准”。它的推广必将对广东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以劳动低成本为主要竞争优势的外向型劳动密集企业造成深远的影响。“SA8000”和“民工荒”可谓是对广东省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双重威胁和挑战。如何尽快缓解“民工荒”的困境,又同时应对SA8000的挑战,已成为广东省劳动密集型产业尤其是其中的外向型企业亟待解决的难题。

从当前社会各界对于SA8000的认识来看,虽然都一致认为会对我国尤其是珠三角地区外向型劳动密集产业造成很大的影响,但褒贬不一。关于广东地区的“民工荒”现象,众多学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以寻求对策,但尚未形成切实有效的方案。而将SA8000和“民工荒”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当前形势的相关研究成果十分少见,少数相关的研究也仅是从一些点上来进行,对SA8000的实施来缓解于“民工荒”的困境持乐观态度。笔者试图从SA8000和“民工荒”问题的结合点——劳工问题出发,寻求在SA8000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下找到缓解“民工荒”困境的对策。

二、广东地区“民工荒”现状及趋势分析

(一)“民工潮”到“民工荒”的历史变迁

1.“民工潮”产生的历史背景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随着沿海经济特区的开放和各大中城市的快速发展以及各种限制农村劳动力流动政策的解除,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大规模流向城镇务工经商,农民工如同潮水般在城乡之间流动,即我们俗称的“民工潮”现象。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全国人口中流动人口达到14735万人,其中,跨省流动人口高达4779万人。[1]“民工潮”形成之快,规模之大,为世界瞩目。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过程就是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就是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和集中的过程。而我国之所以在上世纪80年代末形成以“民工潮”为代表的大规模人口流动现象,除了上述客观发展原因之外,还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和经济原因。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密集型产业在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城市特别是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得以快速发展,廉价劳动力的需求日益膨胀,这是“民工潮”形成的重要拉动力量;另一方面,我国的农民收入持续低速增长,物价上涨,城乡收入日益扩大,进城务工成为众多农民的现实选择,这是“民工潮”形成的直接动因;此外,政府适时调整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政策,这是“民工潮”形成的体制性原因。“民工潮”的涌现和发展,对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正是由于广大农村廉价劳动力的不断输入,才使得广东劳动密集型产业得以迅速发展,以低成本和低价格在世界经济舞台上赢得区域竞争优势。

2.“民工潮”中的“民工荒”现象

“民工潮”现象到了近两年却忽然出现了转折,广东地区尤其是珠三角地区多数劳动密集型企业遭遇了“民工荒”现象。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9月上旬发布的《关于民工短缺的调查报告》,沿海一些城市的用工需求和应聘比率为10.8:7,在珠三角、闽东南、浙东南等加工制造业地区,企业缺工估计10%左右,仅东莞就短缺民工约27万,深圳约40万。在中国这样一个农村剩余劳动力高达2亿以上的劳动人口大国,民工竟然成了紧俏商品,这使得众多企业不知所措。“民工荒”现象的出现,给广东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带来了一个危险的信号,这种以廉价劳动力换来的低成本国际比较竞争优势似乎正在逐渐削弱甚至丧失。

(二)广东地区“民工荒”的现状及趋势分析

1. 广东省劳动力市场供求总体情况分析

从2001年~2005年广东省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来看,劳动力需求和供给均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但求人倍率(求人倍率=需求人数/求职人数)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这就表明劳动力供给逐渐越来越不能满足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在2005年劳动力供给缺口更是高达66.29万人,如图1所示。 

从2003年~2005年各季度广东省劳动力市场供求明细情况来看,劳动力供给不能满足劳动力需求的情况,在2003年第四季度即显示出来,之后劳动力供给短缺的情况基本上普遍存在,在2005年第四季度劳动力供给短缺的情况尤为严重,如图2所示。SA8000对缓解广东“民工荒”困境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SA8000对缓解广东“民工荒”困境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

SA8000对缓解广东“民工荒”困境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SA8000对缓解广东“民工荒”困境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

2.劳动力供给短缺区域分布情况分析

根据中国劳动力市场官方网站提供的数据显示,广东省劳动力供求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供求总人数占全省的80%以上。以2005年第四季度为例,珠三角地区劳动力供求总量达232.53万,占了全省供求总量的88.87%,其中需求147.38万,求职85.15万,分别占全省总需求的93.49%和总求职的81.87%,求人倍率为1.73;而其他地区的求人倍率为0.54,在珠三角供给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却出现供过于求的局面。

3.劳动力供给短缺行业分布情况

根据中国劳动力市场官方网站提供的数据显示,广东省劳动力供给缺口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供求总人数占总供求的50%左右。以2005年第一到第四季度,制造业分别以44.76%、47.08%、46.86%和 56.27%的需求比重占据各季行业需求的首位,而第四季度更是高出居第二位的批发零售业的39.62个百分点。可见,劳动力供给短缺情况最严重的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制造业。

4.劳动力供给短缺工种分布情况

根据中国劳动力市场官方网站提供的数据显示,广东省劳动力供给缺口主要集中在普通体力工人和技能工人。以2005年第四季度为例,劳动力供给缺口最大的职业集中在体力工人、裁剪缝纫工、营业人员收银员、技术工人等职业,如表1所示。由此可见,广东省普通民工和技工短缺情况仍然比较严峻。

广东省2005年第四季度需求大于求职缺口最大的前十个职业(职业小类)

序号

职    

劳动力供求人数比较

需求人数

求职人数

缺口数

求人倍率

1

体力工人

83145

32068

51077

2.59

2

裁剪缝纫工

42223

12930

29293

3.27

3

营业人员、收银员

33824

11238

22586

3.01

4

机械工程技术人员

32001

13147

18854

2.43

5

餐厅服务员、厨工

28562

10870

17692

2.63

6

保险业务员

27294

15193

12101

1.80

7

治安保卫人员

19236

9228

10008

2.08

8

机械冷加工工

18196

10163

8033

1.79

9

机械设备修理工

16134

9337

6797

1.73

10

社会服务人员

15424

9256

6168

1.67

三、广东地区“民工荒”困境成因的经济理论解释

在中国这样劳动力资源丰富而且廉价的大国,农村尚有大量剩余劳动力未转移出来,广东地区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却出现了如此严重的“民工荒”现象。从中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现实来看,广大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和广东地区城市岗位空缺情况严重不成比例,这种所谓的“民工荒”必然并非是真正的劳动力短缺。本文结合经典的经济学理论和广东省的现实情况,从劳动者要素投入效用的微观角度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宏观角度来进行剖析。

(一)劳动要素投入效用分析

1. 劳动投入-闲暇无差异效用曲线

劳动者通过劳动投入获得工资报酬,而享受闲暇亦可以得到效用。对劳动者而言,劳动投入和闲暇是相互替代的一对选择,劳动投入-闲暇无差异曲线如图1所示。假设(H-t)为劳动者必须达到的法定劳动时间,在L的效用水平下,当工资率W=(Y-I)/(H-t)时,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投入劳动所获得的效用与完全闲暇的效用相等,劳动者方考虑投入社会劳动,否则,放弃劳动;同样在L’的效用水平下,当工资率W’=(Y’-I’)/(H-t)时,劳动者方考虑投入社会劳动,否则,若工资水平保持在W的水平或者低于W’的水平,劳动者不会投入劳动。 

SA8000对缓解广东“民工荒”困境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2.民工进城务工劳动投入效用与“民工荒”

从当前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政府部门支持农业和保护农业的力度加大,农业税业已全部取消,农民负担大大减轻,粮油价格又大幅度上涨,农民的家庭收入得以较大幅度的提升,民工进城打工的机会成本也大大提高。农民工的收入水平提升,其劳动投入-闲暇的无差异效用曲线必然向远离原点的右上方移动。同时,广东地区农民工进城打工的投入成本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一是城市消费成本日益提高,二是民工的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使得其背井离乡、与家人分离和受人歧视等心理压力成本也呈现上升的趋势,这就导致农民工的劳动—闲暇无差异曲线更为陡峭。这就必然导致农民工对工资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以当前广东地区的劳工待遇情况来看,许多企业显然达不到这一要求,民工从许多企业的务工待遇中所得到的效用已经远不如改革开放之初的效用,甚至还不如留守农村所获得的效用大。民工进入广东地区务工的劳动投入效用降低,其务工意愿也就不如前些年那样强烈,他们必然会挤入劳动投入效用高的地区,或者宁愿选择留守农村。广东地区面临“民工荒”的困境也就不可避免了。

(二)刘易斯-拉尼斯-费二元经济模型分析

1. 刘易斯-拉尼斯-费模型的基本内涵

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W.Lewis,1954)在《曼彻斯特经济和统计研究》上发表了发展经济学的经典之作《劳动无限供给条件下的经济发展》,系统地阐述了他的二元经济模型。刘易斯将经济发展看成是由“传统”部门(农业部门)向“现代”部门(工业部门)的转换,传统部门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这些劳动力可以在没有成本或只有很小成本的情况下从传统部门转移出来。现代部门吸收剩余劳动力的规模受到资本供给的约束,而劳动力是无限供给的,并且是从传统部门流出来的。拉尼斯和费景汉(G.Ranis&J.H.Fei,1964)对刘易斯模型进行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正(史称刘易斯—拉尼斯—费模型),如图2所示。他们认为农业生产率提高而出现农业剩余是农业劳动力流入工业部门的先决条件,并把劳动力向工业部门的流动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OA段)类似于刘易斯模型,即经济发展过程中近似可能得到“无限”劳动力供给的劳动力剩余阶段,工业部门的扩张不会提高工业的工资率。第二阶段(OB段)即劳动力供给工资上升阶段,该临界点称为“第一个转折点”。此时,劳动力的边际产量为正值,他们向工业部门的转移导致农业部门的萎缩,从而农业向工业提供的剩余减少,农产品供给短缺,使工农业产品间的贸易条件转而有利于农业,工业部门工资开始上涨。第三阶段(BW段)是经济完成了对二元经济的改造,农业完成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农业和工业工资都由其边际生产力决定,农业与工业间的劳动力流动完全取决于边际生产力的变动。SA8000对缓解广东“民工荒”困境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 SA8000对缓解广东“民工荒”困境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

                                           图4  刘易斯—拉尼斯—费模型

2.刘易斯-拉尼斯-费模型与“民工荒”

从上述模型来看,“民工荒”的出现似乎是中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已经超越第一个临界点到达第二个阶段。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劳动力的转移并没有使中国的农业总产出受到很大的影响,也没有造成结构性的粮食短缺,且农业的发展速度也一直快于人口增长速度。因此,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第一个转折点”并未真正来临。那又是什么原因造成广东地区的“民工荒”现象呢?众所周知,当城市提供给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为农业部门的收入水平的时候,农民是不会离开农村到城市中就业的。从以上模型来看,这必然是因为城市工业部门给农民工所提供的净收入水平对农民工没有足够的吸引力。从广东省的现实情况来看,工资水平长期得不到调整,据有关调查显示,12年来珠三角地区民工月工资仅提高了68元[3]。尽管目前从名义收入上来看,珠三角地区的民工平均工资仍然要高于广大农村的平均收入水平,但由于近年来珠三角地区的基本生活成本逐年上升,进城务工的实际劳动投入成本呈现逐年增高的趋势,民工的实际收入实际上是负增长,部分企业的民工实际收入水平甚至低于农村的平均收入水平。再加上广东地区的民工就业环境长期得不到改善,部分企业恶意对待员工的事件也经常发生,这就导致民工的实际收入水平相对农村的收入水平而言更加没有吸引力。根据刘易斯—拉尼斯—费模型,当工业部门提供的工资收入水平低于农村的平均收入水平时,农业部门的劳动力是不会向工业部门转移的,广大内地农业部门的劳动力也就不会向广东省的工业部门转移。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广东省“民工荒”的出现也就不是偶然的现象,似乎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改善的话,“民工荒”只会愈演愈烈。

SA8000争论的前前后后——我国对SA8000理论研究的回顾和展望

   SA8000(Social Accountabi11ty 8000)颁布后,在国际社会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很快获得了广泛支持。一些跨国公司如耐克、阿迪达斯、沃尔玛、麦当劳等为了避免品牌形象受到影响,已经纷 纷加入这一运动,它们不仅自己制定社会责任守则,而且要求产品配套企业和合作企业均要遵守这些守则,从而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扩展到了生产制造基地的发展中 国家。印度、中国、印尼、泰国、越南等东南亚国家都先后成为该运动的焦点地区。
   由于全球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影响最大的是纺织业、服装业、玩具业和鞋业等劳动密集型消费品行业。因此,在中国受SA8000影响最大将是珠三角地区,最应引起 警戒的也是珠三角地区。目前中国很多企业的生产条件很难达到SA8000的要求,特别是珠三角的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潜在的风险很大。但在我国对 SA8000的认识和研究,却存在着分歧与争论。
   我国各界研究SA8000的历程评析
   国内理论界研究SA8000的情况,笔者根据不成熟的方法,把研究历程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SA8000出台后到2003年l2月l2日的《粤港信息时报》的“美欲向我抡SA8000大棒珠三角恐成重灾区”一文的发表为标志。
   这个阶段的特点是理论界的研究比较零散,国内已经有不少文章涉及到SA8000,但却很少有人或媒体专门进行的长期跟踪研究或连续发表系列文章,国内各界包 括理论界和外经贸领域的人士对SA8000了解的寥寥无几。现在回顾这个阶段公开发表的文章,理论界基本上把SA8000界定为技术贸易壁垒;企业已经通 过或正在认证SA8000的几乎全部都是在国外购买试试看要求和指引下进行,咨询、培训和认证机构全部都由国外购买方联系和包办,绝大部分的其他企业却基 本不了解SA8000;政府部门在这个阶段基本上没有发表对SA8000的任何言论。
   第二阶段:是从2003年l2月l2日的《粤港信息时报》发表的“美欲向我抡SA8000大棒珠三角恐成重灾区”到2004年4月28日《南方日报》的“跨越SA8000”一文发表为标志。
   这 个阶段的特点是媒体一下子把SA8000炒得铺天盖地,而且越炒就越弦。甚至出现了很多误解和曲解,我们也注意到很多接受媒体采访的专家实际上也不是这方 面的专家,不少所谓的专家根本就不了解SA8000,所以这个阶段的媒体对SA8000的报道都几乎是没有新意的膏药,不过从这个媒体粘贴到那个媒体罢 了。另外由于媒体的炒作,引发了国外从事SA8000工作的所有机构都前所未有地对中国的认证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兴趣,纷纷派人前来中国推动其工作的局面。 在这一阶段理论界开始关注和研究SA8 0 0 0,企业在媒体的炒作下纷纷到处了解SA8000的情况,表现出对SA8000认证的很高的兴趣或紧迫感。相关政府部门也开始注意SA8000。媒体方面 要算粤港信息时报(后来改成的《民营经济报》)最积极,多次推出了系列的专题报到。
   第三阶段是从2003年的l0月28日的《南方日报》的“跨越SA8000”一文的发表到2004年的7月l3日的《羊城晚报》的“SA8000认证国内遭遇尴尬“一文的发表为标志。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对SA8000的争论达到了高峰,主要集中在SA8000是不是壁垒上。首先是《南方日报》作为广东省委的机关报使用了全版以广东省社会科 学院SA8000课题组的供稿全面解读SA8000,各种媒体又纷纷转载,商务部的《WT0经济导刊》和原来国家经贸委的《现代企业教育》等杂志纷纷开辟 专栏,引起了理论界和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很多政府的相关部门纷纷组成工作组进行有关方面的调查研究,不少理论界的专家和政府官员也就SA8000发 表看法,全国兴起了培训SA8000知识的热潮,境外的中介机构主要是经过SAI授权有权利进行认证的9个认证公司设在香港的中介机构纷纷进入中国开展培 训、咨询和认证业务。企业参加SA8000的知识培训和认证的兴趣越来越强。国内的相关认证机构和中介组织就SA8000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但却大都受 到境外同行机构的排挤,对SA8000的培训和咨询市场被严密的垄断程度表示很不理解,却找不到答案。
   第四阶段:是从《羊城晚报》2004年的7月l3日的“SA8000认证国内遭遇尴尬”一文发表为标志到现在。
   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对SA8000的认识的扭曲基本逐步回归到正确的位置。理论界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深入调查研究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对SA8000的看法出现 了转变。更为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对SA8000的深入研究,得到了更有深刻意义的启示,理论界开始从SA8000的研究转入到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相 信在不久的将来,这领域的研究成果将不断涌现,打破对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敏感区域研究的沉默的局面。对劳工及其他的社会责任建设的话题将会长期成为媒体的焦 点。大批企业对SA8000的看法也迅速回归,受到SA8000压力的企业表示将继续认证SA800 0,还没受到压力的出口企业对SA8000出现了反感的情绪。境外机构在国内开展的认证和咨询活动开始有点收敛,再也没敢大张旗鼓,并转入更加隐秘的形 式,包括经过sAI授权有权利认证的9家认证机构在内的所有境外涉及SA8000的机构因为广东省社会科学院SA8000课题组推出的“SA8000研究 前沿系列报告”所反映的问题而震惊,这些认证机构开始反思其在中国开展SA8000认证或咨询的行为,同时对中国的市场的关注程度更大。
   当前国内各界对SA8000理解的几个误区
   1. 把SA8000与企业社会责任等同起来
   由 于SAI及其下属认证机构和跨国公司等机构的精心设计,SA8000已经在我国大步推进并对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提出了非常严峻的考验。据调查,境外机 构已经在我国的各大城市通过各种形式设立了SA8000的业务办事机构和情报研究机构。在宣传、培训、咨询和认证等各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迷惑和误导 了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与SA8000的认识。实际上,据目前国际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情况来看。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很广,包括要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 等各个方面。维护劳工权益只是其中的一方面的主要内容。企业社会认证的标准体系也同样有很多种类。SA8000只是其中的一种。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有第一 方认证,第二方认证和第三方认证,SA8000也只是第三方认证中的其中一种。相信不久的将来,将有更多的企业社会责任会推出来。
   纵观国内各种媒体的报道,几乎大部分都把SA8000与企业社会责任等同起来,在此基础上来谈论企业社会责任当然就明显有偏颇了,再加上境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有意误导,就出现了很多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不清,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常发展。
   2.把SA8000作为国际标准
   SA8000是由美国的一家民间组织牵头制定的自称为国际标准的一种企业社会责任认证体系,IS0组织和绝大部分的国家和国际机构都不承认SA8000,即使到了今年的5月20日, 全球通过SA8000认证的企业才有400家,分别来自40个国家或地区。从这400家企业来看,绝大部分都是小型企业,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和加 拿大等国家通过认证的企业寥寥无几、且大都是sAI或其认证公司的关联企业,这就足以说明SA8000还没有取得世界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甚至西方发达国家或 地区的认可,也没有取得大型企业的认同,就连站在SA8000认证最前台所谓严格要求其供货企业认证SA8000的跨国公司。其本身也不参与SA8000 的认证。
   出现上面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包括认证体系的不健全。认证不严肃。认证费用高。长期维护体系难和企业担心社会对其进行社会责任监督等方面。但SA8000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标准却是最主要的原因。
   3.认为SA8000是发达国家流行或推祟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已经通过SA8000认证的机构显然少得可怜。到今年的5月20日止, 全球通过认证的400家企业中,美国只有2家,英国只有3家,更奇怪的是经常在国际会议上大声呼吁要把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的德国却没有一家,加拿大等发达 国家也没有企业认证SA8000。而且据笔者调查。已经通过SA8 0 0 0认证的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大都是与SA8000认证委员会的成员或sAI有密切关系的关联机构。虽然我们并不排除发达国家经过较长时期的发展,其工作环 境和相关的法规普遍优于发展中国家。但如果参照SA8000的相关规定,难道它们的企业和相关组织机构就做得尽善尽美、不可挑剔?倘若如此,那么,对西方 发达国家频繁发生的旨在要求提高工资待遇、改善工作环境的游行罢工,该作何解释? 而实际上,发达国家都没有把SA8000看得很重。从这些数据不难反映发达国家还不对SA8000感冒。
   4.企业的规模与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履行程度成正比
   在 中国,推动SA8000的最大主体是在华的跨国采购公司,因此不少人便都认为企业的规模越大,尤其是跨国企业因其自身在世界市场上的领先优势决定了跨国公 司不仅是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积极推动者,同时也是社会责任的最好履行者。大型的跨国公司往往也制定了非常严密的公司社会责任准则,如耐克公司以生产体育用 品享誉世界,它的运动鞋生产占到全球市场的47%;美国市场的占有率为48。9%。全球雇员2。2万名,合作雇员100万人(分销商、运输公司等X在其 1999年年报中拥有合作企业数在中国就有40家,越南12家,印尼30家,泰国11家,另外在意大利、菲律宾、台湾各有2家。就是这样一家跨国公 司,1991年,印尼报道合约工厂虐待2人;1992年,披露了印尼工厂工人工资单与乔丹收入相对照的数据;1997年3月,中国工厂因拖欠工资工人集体 上访,等等。这种情况不仅仅出现在耐克公司,其他大型跨国公司也时有发生。
   应对SA8000的思路探讨
   2004年6月21日至 22日在瑞典召开了由66个国家和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关于社会责任标准化的讨论会,主要议程就是共同讨论是否在IS0体系内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问题。我 国有关部门也派员参加了会议,但是会后有关人员却误认为我国目前对付包括SA8000在内的社会贸易壁垒只要是制定和提交我国的IS0版本就能解决所有问 题,这将是一个很严重的误导,尤其是负责这方面工作的人持这种观点的话就显得更加危险了。主要原因是:首先
   是 目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就社会责任国际标准问题争论很大,一时还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笔者认为按IS0对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工作进程评估,最快也要三、五 年后才能出台可供各国共同遵守和执行的社会责任国际标桂其次是类似SA8000这种贸易壁垒不会因为IS0推出国际标准而停止,即使有了国际标 准,SA8000还会通过跨国公司来作为其体系内的标准而不断地推动;再次是据目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社会责任标准争论的分歧来分析,即使是IS0在 未来能推出其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由于ISO必须平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各自的声音,缩小他们的分歧差距,其标准的要求可以肯定会比SA8000宽松,这 就会为SA8000留下继续存在的借口和空间。可以说,SA8000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已经引起了国内社会各界的关注,但是,就SA8000而言,并不存在 “顺之者兴”的可能。SA8000是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关系失衡后的产物。它是一个全球化竞争的产物,是经济全球化(尤其是资本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历史进 程当中的必然现象。近年来全球贸易格局悄然改变:自1999年至2004年上半年,随着日益激烈的全球化竞争,亚洲和欧洲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份额在不断扩 大,全球出口增幅最大的10个国家中包括9个新兴市场国家;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在世界出口市场中所占的份额却在不断缩小。在全球出口市场份额增长最快的国家中,中国位居第一。经济专家预计随着新兴市场国家经济的不断转强, 凭借着廉价的劳动力,新兴市场国家在世界出口市场中所占的份额将继续保持增长势头。随着发展中国家全球出口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发达国家在世界出口市场中 所占的份额却在不断缩小。而美国是出口份额下跌最大的国家,过去5年中减少了4。4%。尽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世界出口市场中所占份额有不同程度的增 长或下跌,但全球出口市场的总体规模却在不断扩大。SA8000产生的背景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关系失衡后的一种调整。
   另一方面,从严格意义上讲,道德规范和国际贸易分属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但冷战结束后,世界的政治、经济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新兴工业化国家的起飞导致发达 国家在传统产品的国际市场上失去优势,在诸多领域,新兴工业化国家已成为发达国家激烈的竞争对手。发展中国家为实现经济赶超战略,鼓励出口,其廉价的劳动 力带来了成本上的优势,在各个领域冲击国际市场,使发达国家在传统产品国际市场上失去优势。1985 1995年,发展中国家在制造业和工业竞争力方面取得了进步:制造业增加值占全球制造业增加值的比重由17。4%增加到19。8勉向工业化国家出口的制成 品占工业化国家制成品进口总额的比重由0。6 %增加到18。5%;其中服装工业的出口份额由44。7%增加到58。7%。发达国家必然会寻求遏制发展中国家提高竞争力的手段,关键方法之一就是构筑起 非关税的贸易壁垒。
   所以,SABO00的出现不是我国推动ISo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就能化解的。并且,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必将成为国际趋势。SA8000只是序曲,企业社会责 任的外延远远不只是SA8000所关注的劳工权益问题,笔者认为,国际社会责任运动一百多年来的历史表明,社会责任运动将会不断发展,其内涵和外延也会不 断地扩大和丰富,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问的争论和磨擦也不会停止甚至有可能会更加激烈,衡量社会责任的形式和方法也会多种形式同时并存。目前应对 SA8000的最迫切也最有效的紧急方法是趁SA8000在当前还没有成为国际标准、很多国家对其持有异议和IS0在近期还很难出台被各国普遍认可的社会 责任国际标准的情况下,尽快在我国现有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出台实施我国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体系,在国内和国外与我们有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加快推行我们自己 的标准,对世界社会作出我们的承诺和具体行动,与SA8000从技术层面上进行对话,最终抑制SA8000的普及和认可程度。但是这个应对SA8000的 好方法绝对不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好方法。目前作为权宜之计,我国应积极参与ISO社会责任标准化制定,为我国企业争取标准出台后的主动地位。现在 IS0正在就社会责任标准的制定广泛征询意见,我国应变被动为主动,根据国情和企业实际情况积极提出建议,不要输在起跑线上。但是,从长远的战略对策来 讲,积极参与标准的制定还是显得消极被动。怎么样在保障国民的劳动就业的同时,尽快从产业升级的角度加以突破才是治根之举。
(原文来源于《新经济》2004年第11期 作者:黎友焕)

国际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形势

尊重劳工的基本生存、生活和工作权利,保护劳工的切身利益,改善劳工的生活工作环境,一直是众多国际性组织关注的核心问题。为了体现最基本的人类关怀和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全面进步,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均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和诚意,参与制订了一系列的规章条例,对保障劳工的自由和人权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对于要不要保障劳工的基本权利、要不要落实企业在相关领域的社会责任,人们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在如何推动企业承担保护劳工的社会责任、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等具体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歧很大。

   一、国际劳工标准的问题提出及深化

   (一)、争论的焦点:是否把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围绕“是否把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出于不同的目的,一直争论不休。由于出发点的差异性,有时即使发达国家间或发展中国家内部也存在不同观点。正是因为发展中国家保护民族产业的本能考虑,坚决反对把二者挂钩,导致发达国家的种种企图至今没能得逞。1986年开始的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才未将劳工标准列入谈判议题,1999年12月的世界贸易组织西雅图会议也因劳工标准协议问题而失败,2001年11月的多哈会议虽将贸易与环境问题列入谈判议题,但劳工标准问题仍被搁置。

   从历次的争论情况和近期发达国家所采取的新举措来判断,预计发达国家对这些“社会责任条款”的重视程度非但不会减弱,还将可能会以与以前不同的隐秘方式来深入推动该项工作的实质性进展,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将在全球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新形势下,开始注意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根据发达国家的具体行动寻找相应的应对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把相关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1、劳工标准与公平贸易理论

   所谓“公平贸易论”主要有两方面涵义:(1)主张对等的市场开放。国家或地区间不管经济发展程度如何应该实施对等的市场开放政策,凡有不对等的市场开放就可被认为是不公平贸易;(2)主张公平竞争。凡是由政府通过某些政策直接或间接地帮助企业在国外市场上竞争,并造成对国外同类企业的伤害,即被看成是不公平竞争。随着“公平贸易理论”被不断推动,劳工标准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争论双方对“公平”理解各持己见,互不相让。

   劳工标准的支持者认为发展中国家相对较低的劳工标准不管对发展中国家的员工,还是发达国家的员工都是一种“不公平”。

   首先,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劳工而言,较低的劳工标准将带来诸多问题。一是低工资将会导致食物供应不足、医疗保障不充分和子女失学等一系列的贫困问题;二是低标准的工作环境将会使员工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童工的使用将剥夺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三是在跨国公司赚取了巨大超额利润的同时,在生产第一线为其服务的发展中国家员工所挣工资却不能满足基本的生存条件,双方所得比例相差极大不合理。

   其次,对于发达国家的员工来说,就业形势将进一步恶化。一是来自低工资标准发展中国家货物的竞争将可能使其所在的企业陷于经营困境,甚至面临倒闭的危险。其直接后果就是这些企业的员工收入下降,甚至可能失业;二是为了躲避发达国家或地区的高劳工标准的监管,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将其工厂转移至低标准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由于这些企业中绝大部分属于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业,随着企业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就可能导致许多发达国家员工失业。

   对于劳工标准支持者的观点,劳工标准的反对者针锋相对,提出了绝然相反的观点。第一,一旦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高要求,发展中国家的失业程度将可能会更加严重,许多进城务工的农民可能被迫返回收入微薄的农村,甚至沿街乞讨;

   第二,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其产业,并不是因为发展中地区低劳工标准的驱动。因为这些劳工成本仅占产品成本的很小部分,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地区转移产业是其他原因导致的。即使对发展中国家劳工标准的实施高要求,也不能阻止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行产业转移;第三,如果禁止使用童工,儿童的处境非但不会改善,反而只可能会更差。

   因此,反对者认为,简单地把劳工问题与贸易挂钩,对发展中国家的员工来说是更加的“不公平”。发达国家认为的“公平”是建立在发展中国家的更大“不公平”的基础上的单方面的“公平”。

   (2)对所谓“劳动力倾销”的不同阐释,也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劳工标准的支持者认为发展中国家实施较低的劳工标准将使实施较高劳工标准的发达国家的生产成本偏高,从而削弱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产品在价格上的竞争优势,这等于是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进行“劳动力倾销”,是一种相对“不公平”的贸易行为。

   劳工标准的反对者则认为由于不同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和拥有的要素资源禀赋的差异性,在如何平衡协调经济增长与劳工标准的问题上,必然有不同的倾向性。同时,由于各国在劳动市场条件、劳工技能水平和税收水平等领域存在很大差异,所以,不同国家的劳工标准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相同。可以这么讲,如果不承认发展中国家在资源密集型产业和劳动成本方面的比较优势,就等于有意忽视发达国家在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方面的比较优势,这明显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不公平的。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劳动力倾销”责任,是发达国家在降低纺织、服装和农产品壁垒后的一种新的、更加隐蔽的贸易保护壁垒,是传统贸易保护主义在当代国际经济中的延伸和变种。

   (3)争论双方从主权独立性出发,针对劳工标准“公平性”,各抒己见。

   反对者坚持认为,劳工标准的制订属于一国主权的范畴,理应由本国政府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如:最低工资标准应充分考虑本国的劳动市场条件;童工年龄上限应根据本国习俗、文化等因素确定。更何况对于一个贫穷的国家来说,宽松的劳工标准可能增强民族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不仅有利于国民经济增长,而且有利于国民社会福利的改进。相反,由发达国家或国际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劳工标准是对发展中国家主权的侵犯,是对发展中国家人民基本人权的粗暴践踏,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极其不公平。

   尽管发达国家也承认劳工标准的制订隶属于一国主权的范畴,并认为各国或地区有权利独立自主地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高的劳工标准,有权阻止不达标准的外国产品的进入。同时,他们坚持认为,允许不达到其标准要求的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其国内市场,是对本国主权的一种侵犯,也是对发达国家的不公平。

   2、劳工标准与WTO规范的争论

   除了围绕是否应该把劳工问题与贸易挂钩,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是否将劳工标准纳入WTO规范领域,也展开了长期的激烈争论。

   不言而喻,发达国家是主张把劳工标准纳入WTO规范的主要支持者,他们认为,有太多的理由使人们意识到完全有必要把劳工标准纳入WTO规范的框架内。首先,贸易自由化是劳工市场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不能保证自由贸易将导致良性效应时,不应笼统地实施贸易自由化;其次,贸易报复是最理想的劳工标准实施机制。如果WTO中附有专门的劳工标准协议,WTO冲突解决委员会将会依此对违反协议的成员国作出裁决,要求该国调整相应的国内政策。不能按要求作出调整的,其他成员国有权在WTO框架下对其实施报复性的贸易制裁行动。这种有WTO约束的贸易制裁是最直接、最有力的劳工标准实施保障,也是一种互惠性的体现;再次,虽然许多国家接受了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国际劳工协议》,但时至今日仍然没有一个有效的实施机制。如果WTO中有专门解决国际贸易中劳工标准的规则,则遵守者将获得相应的利益,而违反者将受到贸易伙伴国对等程度的报复制裁。这不仅将进一步促进《国际劳工协议》在世界范围有效推广,也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最后,WTO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保护公司和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为了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反倾销和抵消性关税行动也得到WTO的认可。那么,基于非歧视原则,意在保护劳工及其他公民利益的劳工标准协议也应成为WTO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发展中国家是将劳工标准纳入WTO规范的主要反对者。针对支持者的观点,他们据理力争,提出了针锋相对的看法。第一,劳工协议既然已经由国际劳工组织制订,而且劳工协议的基本原则与WTO宗旨并不矛盾,那么,WTO仅仅是一个贸易组织,就不应该再涉及像劳工标准这样的国内政策问题,WTO也无权阻止成员国不参与有关国际劳工标准的双边及多边协议的行为;第二,劳工标准问题不适合运用贸易制裁工具,更应通过自愿行动途径解决。如果某种产品是在血汗工厂生产的,消费者将不会购买该产品。市场机制会使生产者自愿地改善劳工的工作环境和工资待遇。与此相适应,建立产品“社会标签”制度,使消费者清晰地识别这种产品,这比贸易制裁更有助于社会福利的增进;第三,像健康和福利政策、教育政策、税收政策等不同国内政策必然带来不同生产成本。既然这些政策没有纳入WTO规范的范畴,劳工标准政策也应由各国根据本国实际自主决定,WTO不应对单独劳工标准问题采取歧视待遇而规范之;第四,不管什么原因引起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导致了一国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WTO已经提供了可利用的保障机制,没必要再设立新的劳工标准制约机制。

   (二)、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的发展趋势

   从理论上讲,国际贸易中劳工标准问题的发展趋势主要取决于争论双方谁将在最终的争执结果中获胜,也取决于国际贸易中劳工标准问题发展的实践态势。鉴于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的传统地位,发展中国家占领上风的空间越来越小。因此,冷静地分析该问题的发展态势,对于提高防患意识、早日制订相关的应对策略至关重要。如果一味回避、拖延,将导致后患无穷。

   1、未来的国际贸易不可避免地将涉及劳工问题。

   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一方面发达国家在国际大分工中主要生产和出口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产品,其劳动密集型产品将大量转移至发展中国家,这使发达国家的劳工处境更加艰难;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的首要条件是资本的全球化扩张,而资本扩张的直接结果是资本地位的不断上升和劳工地位的不断下降。要求提高劳工工作和生活条件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因而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必然涉及劳工标准问题。经济发展应与社会发展同步,这是一个客观要求,也是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

   2、发达国家的政府和民间组织已经将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联系起来。

   虽然目前只是单边行为,但已经对国际贸易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比如,美国贸易法规定,在确定普遍优惠制度的受益国时,应考虑该国是否已经采取或正在采取措施,向其本国的劳工提供国际公认的劳工权利。对于那些不符合国际公认劳工标准要求的国家,美国可以考虑撤消、中止或限制向该国提供普遍优惠。同时,美国关税法也规定,在外国全部或部分由劳改犯人开采、生产的货物,不得在美国的任何口岸入境。SA8000的兴起和快速发展更是民间组织在推动劳工标准的隐蔽的新型形式.

   3、WTO框架下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将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

   WTO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目前还主要由发达国家所影响或左右,而这些国家的政府及工会等相关组织是劳工标准的积极推动者,且这个意见已经被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所认可。事实上,WTO已经承认了健康与安全目标的合理性,并在实践中尽力对贸易自由化与这些社会发展目标以同等程度的重视。

   (三)、对劳工标准问题的理解和判断

   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低劳工标准是劳动力倾销,这将会导致低标准驱逐高标准的“柠檬问题”产生。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的高劳工标准要求是一种新的、更加隐蔽的贸易保护工具。其对劳工标准的“公平贸易”之争、WTO引入劳工标准协议的“合理性”之争等也都各执一词。现在看来,这场争论仍会继续,但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同步性,伴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而对劳工权利要求的逐步提升,以及发达国家在WTO中的绝对地位等因素决定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是迟早的事。事实上,作为单边、双边行动,劳工标准问题已经对区域贸易、国际贸易产生了重大影响。近期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因为没有通过SA8000的认证而被迫退出发达国家市场就是例证.

   很明显,发达国家主张将贸易与劳工标准联系起来,其背后显然隐藏着深远的经济利益动机。但是,劳工标准问题实际上牵涉到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一系列因素,它本身具有丰富而深刻的社会文化内涵;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相联系,固然是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削弱发展中国家比较优势的一种手段,但是如果单纯地站在经济竞争或政治意识形态的角度加以评判,也是难免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发达国家提出的所谓“社会条款”,也即关于社会权利的条款,其内容包括了劳工权利、环境保护、人权等,其中的劳工权利是其核心内容,实质上也就是劳工标准问题。

   这些所谓的“社会条款”不但以经济权利为基础,而且还包括了与劳动有关的政治权利及其他社会权利。在发达国家提出“社会条款”之前,1995年的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就提出了“核心劳工标准”或称“工人的基本权利”的概念;其后国际劳工组织1998年发布的《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将基本劳工权利明确规定为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消除强迫劳动、废除童工和消除就业歧视等四个方面。目前,涉及这些基本劳工权利的八项国际劳工公约,已经大多为80%的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所批准。因此,在此背景下,发展中国家如果仅仅停留在简单地反对在国际贸易中实现这些劳工权利或劳工标准,就有可能被认为违背国际社会所认可的基本规则而遭受责难。发达国家也可能会以此为借口,指责发展中国家拒绝保护工人的最基本权利,纵容剥削和压榨劳工,从而令其在国际社会陷入被动的境地。

   第二,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是相辅相成,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从社会经济政策和文化的角度看,让广大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及时提高劳工标准,是实现社会稳定和全面发展的手段之一。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完全有理由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参照国际劳工标准,适时、主动地提高本国的劳工标准,实现更为公平的收入分配,帮助劳动者摆脱贫困和提高生活水平,从而化解贫富悬殊带来的社会矛盾,这也是保障本国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三,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WTO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目前还主要受发达国家所影响或左右,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将是一种必然的、回避不了的趋势。

   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历史也一再表明,回避、抵制决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相反,积极地、主动地参与讨论、制定双边或多边规则的谈判活动,并在其中据理力争,争取达成最大程度保护自己利益的有限妥协,才是最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明智策略。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上开始采取单方面的行动。因此,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在劳工标准问题上主动与发达国家进行沟通和对话,否则,就可能失去在短期或中期贸易交往中的竞争优势。

   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劳工标准,发展中国家在短期内为了发展经济的需要可以适当放宽,但从长期来看,应该严格按照有关国际劳工公约执行。

   二、推动国际企业社会责任的三种方式的比较分析

   众所周知,企业是经济社会的基本单元,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西方发达国家相信限制政府干预的自由竞争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潜能,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人们开始关注跨国公司在生产转移中造成的环境问题和劳工权益问题等社会问题。跨国公司的海外工厂中普遍存在的工作时间过长、工资低、强迫加班、缺乏职业健康保护、性别歧视等问题,越来越多地被一些媒体揭露和报道出来。社会展开了“在企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主动力的同时,企业对社会道德又产生着什么样的影响”的争论,这就是日益被人们关注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

   (一)、推动国际企业社会责任三种方式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从过去的和目前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发展情况看,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具体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方式之一:贸易或劳工组织、协会、消费者的倡导、游说。

   消费者运动中较著名的有1990年首先在荷兰发起的“洁净衣服运动”(CCC),该组织的宗旨在于改善全世界成衣业的劳动条件,该组织还起草了“成衣业公平贸易约章”(The Fair Trade for Garments),作为成衣和运动服业的生产守则。作为最切身的利益相关者,工人永远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积极推动者。2002年17个可口可乐公司雇员状告公司进行种族歧视,对黑人员工的工资支付要远远低于白人的。可口可乐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专门对该公司的劳工问题举行了听证会,董事会主席对公司对非洲、菲律宾、哥伦比亚等国的雇工的歧视待遇给予以了批评和指责。

   这种方式实际上只具有一定的软约束力,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起到推动有关立法的进程,协会的宣传也能在舆论上迫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但,相比之下,其发挥作用的空间十分有限。

   方式之二:政府的行政行为。

   尽管越来越多的人倡导自由竟争,但在经济实践中,政府从来就没有真正脱离过企业,许多消费者、公司职工并不愿意接受自由市场的社会后果,要求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制度性保障。政府是保证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一种机制。美国职业安全和健康署(OSHA)成立于1970年,其目的是“尽可能保障国家每一个工作男性和女性的安全及健康的工作条件,并保护我们的人力资源。”中国的《劳动法》和相关劳动法规对劳工权益保护的规定成为中国企业履行基本社会责任的法律约束。

   这种方式主要是通过立法来实现,具有法律或政府规章的强制性,但立法或制定规章需要的时间一般比较长。同时政府普遍低下的工作效率必然进一步加大了相关立法的滞后性。在“小政府,大社会”呼声日渐高涨今天,倡导政府干预论的支持力和后续动力严重不足。

   方式之三:认证。

   较之于前两种方式,这种方式才刚刚兴起,还处在推动过程中。较典型的有:社会责任国际(SAI)、公平劳工协会(FLA)、服装厂行为标准组织(WRAPP)、贸易行为标准组织(ETI)和工人权利联合会(WRC)等组织先后制定各自的社会责任标准,由于涉及的领域不同,它们的要求也各不一样。

   概括地讲,认证方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认证不是官方行为,虽不具备直接的强制性,却起到了间接的强制性效果。对于积极树立良好公众形象的企业和组织来说,具备一定的软约束;2,从目前的情况看,这种方式的认证标准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标准,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比较混乱,社会争议也比较大;3,借口维护人权和保护劳工的身心健康,迎合了某些组织和个人的心理,因此,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正是由于这种方式具备较强的隐秘性,有可能成为新的国际贸易壁垒;4,这种方式受到了一些政府、劳工组织、各行业协会,如美国政府、美国服装和纺织品工人协会的大力支持,成为与前面两种方式交互使用的备选方案;5,日渐细化的认证条款,使得交易成本得以大幅降低。这种方式提出了一个更具有指标尺度的、规范标准,使衡量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具体化。具体量化的指标体系不仅大大加强了该项制度在现实中的可操作性,而且降低了制度的运行成本。

   (二)、推动国际企业社会责任三种方式的比较

   尽管出发点都是为了保障劳工基本权利的实现,但由于各自的内涵和特点不同,贸易或劳工组织、协会、消费者的倡导、游说,政府的行政行为和认证等三种推动社会责任方式具备各自不同的侧重点,在经济实践也显示出不同的效果。概括地讲,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约束力强度不同。不可否认,贸易或劳工组织、协会、消费者的倡导、游说对本国政府和某些国际机构的确能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毕竟只是间接的、非强制性的,因此,这种方式的作用空间十分有限。政府作为国家主权的代表,它所制订的制度规程具有硬约束力,它所提出的主张和方案同样具有威力。对于认证方式来说,虽然较之于政府行政方式,其威慑力远远不足,但与第一种方式比较起来,其约束力要大得多。

   其次,实施效果不同。由于三种方式的约束力强度各异,实施的效果自然就大相径庭。相比较而言,政府行政方式因为依托政府这个权力主体为后盾,所以,由政府出面制定的社会责任条例在贯彻过程中效果最明显,同时,在随后的监督和检查中交易成本也较低。贸易或劳工组织、协会、消费者的倡导、游说方式只能对政府或某些非政府机构产生间接影响,因此,它们所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在实际运作中的绩效也将大打折扣。但政府有时出于竞选的需要,又不得不听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在制定相关的政策和策略时,或多或少地采纳他们的观点。再来看认证方式,尽管认证方式不具备官方背景,它所制订的社会责任规范也不具有强制力,但由于参与机构和人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在实际操作中能够产生一定的影响力。

   最后,产生的影响不同。很显然,因为依靠不同的组织机构和社会群体,使用强度大小各异的手段和措施,以上三种国际企业社会责任方式对相关的企业、国家或个人肯定产生了不同影响。对政府行政方式而言,其强制性特征固然会对相关国家和企业产生最直接的经济后果,同时,也必须注意到由于政府强烈的政治和意识形态色彩,更容易激起受损企业或国家的反感,进而诱发对方的报复性行为。相比之下,贸易或劳工组织、协会、消费者的倡导、游说方式通过间接的途径对有关方面施压,这种较温和的方式可能更易于让对方接受,有时反而可以收到意想不到的结果。认证方式的非强制性和隐蔽性特征就内在地决定了它在实践中可能产生至少两个似乎自相矛盾的影响。首先,认证方式的非强制性就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的软约束性,所以,很难保证企业相关社会责任的落实和兑现。其次,认证方式的隐蔽性和所谓的“人本主义”色彩恰和契合了人类对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追求,容易麻痹和误导发展中国家,从而达到发达国家在世界市场中打压对手的目的。

   三、国际企业社会责任机构或组织的行为比较分析

   鉴于关注的重点和寻求的目的不同,针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同的组织或机构有不同的规定。鉴于目前这类机构或组织比较多,为了便于理解或分析,我们在这类选择一些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国际机构或组织,例如:公平劳工协会(FLA),服装厂行为标准组织(WRAPP),社会责任标准组织(SA8000),贸易行为标准组织(ETI)和工人权利联合会(WRC)等,它们对此均有各自不同的表述。为了更方便地了解它们的各自主张,有必要作详实的对比研究。

   (一)、国际或民间组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规定

   1.公平劳工协会(FLA)关于企业或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规范:

   第一,概念性框架:1、自发性工厂监督和认证项目。2、品牌客户应对内部监督制度进行认证,确保符合FLA准则。3、要求进行内部实地检查(第二年末100%检查)以及合格的外部监督机构的实地检查。4、遵守FLA工厂行为准则和监督原则的工厂将获得认证。

   第二,达标的定义:1、公司按照监督准则有效实施内部和外部监督制度。2、及时纠正工作缺陷。3、当发现突出问题或常见问题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该问题在其他直属工厂发生。

   第三,监督和实施原则:1、制订清楚的工作场所标准并告知承包商。2、公布工厂标准、培训工人。3、建立达标信息库。4、建立公司监督员培训项目。5、开展定期检查和审计。6、为工人提供反映问题的渠道。7、同可能获得工人信赖的当地人权组织、劳工及宗教组织建立工作关系。8、纠正达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开支:1、由公司承担。2、FLA的会员年费根据公司的合并收入情况收取5000美元至10万美元不等。3、监督的开支由FLA提供补贴。4、参加的公司可以了解同其有关的工厂的独立审计结果。

   第五,报告要求:1、监督信息:公司在检查完成60天后提供标准化检查报告。2、外部监督机构检查公司60天后提交报告。3、总体达标信息:公司提供同行为准则执行和监督原则有关的年度标准报告。4、FLA的公司年报:(1)年报的依据为公司及外部监督机构提交的报告。(2)年报必须得到董事会批准。(3)年报在发布前提前5个工作日提供给公司。(4)年报中不包括机密或专有信息。

   第六,申请或投诉:1、第三方可以对一系列或某个重大达标问题提出投诉。2、投诉必须提供可靠、具体和有证据力的信息。3、FLA执行董事收到投诉后应判断投诉事顷是否已经解决。如已解决时应通知被投诉公司。4、如应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时,公司和外部监督机构应在45天内向执行董事报告是否确实发生违规事件。如发生时则应在报告中说明解决方法或预防性方法。5、如执行董事认为改正有效果时,则应向投诉的第三方反馈。否则应要求经认可的监督机构进行深入调查。

   2. 服装厂行为标准组织(WRAPP)关于企业或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规范:

   第一,概念性框架:1、自发性工厂监督和认证项目。2、服装厂应遵守WRAP准则并参加认证。3、要求由合格的外部监督机构进行实地检查。4、符合WRAP准则的工厂将获得认证。

   第二,达标的定义:1、工厂制订全面、客观和具体的工作场所标准2、工厂制定达标指数。3、工厂制订达标政策和工作程序。4、工厂有效应用业务运作中的政策和程序。5、工厂对政策和工作程序进行常规检查。6、工厂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三,监督和实施原则:无具体规定。

   第四,开支:1、由厂家承担。2、WRAP认证机构的资金来源为生产厂交纳的申请费。

   第五,报告要求:1、工厂自评:工厂必须向WRAf认证机构提交自评结果。2、监督机构建议:独立监督机构向工厂和WRAP认证机构提供认证建议或改进计划。3、公众查询:认证机构接受公众查询,提供所涉及的工厂的WRAP达标情况。

   第六,申请或投诉:无具体规定。

   3、社会责任标准组织(SA8000)关于企业或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规范:

   第一,概念性框架:1、自发性工厂监督和认证项目。2、公司应要求其直属工厂或承包商的工厂参加认证。承包商应让自己的工厂参加认证。多边性组织应要求其供应商参加认证。3、求由合格的外部监督机构进行实地检查。4、符合标准的公司、承包商或供应商将获得认证。

   第一,达标的定义:1、工厂遵守SA8000工作场所标准,并获得合格审计机构的认证。2、工厂做出改进并按照制订的时间表解决发现的问题。3、工厂记录工作进展。4、工厂管理重视持续达标。

   第三,监督和实施原则:1、制订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劳工条件政策。2、定期检查公司的政策、程序和表现。3、指定高级经理监督达标情况。4、允许非管理层员工选派自己的代表。5、确保工厂上下均能理解并执行工厂行为标准。6、根据供应商的达标情况确定双方合作关系。7、记录供应商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8、收集供应商及分包商遵守行为准则的信息。9、解决员工或他人在遵守公司政策或行为准则上反映的问题。10、不应对反映问题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11、及时解决达标问题。

   第四,开支:1、由接受认证的公司,承包商或供应商承担。2、所有开支(包括工厂准备性工作、审计的准备和实施、工厂事后改进工作)可以同其他单位共同承担。     第五,报告要求:1、外部传讯:工厂定期向有关方面介绍达标情况。2、信息提供:工厂向感兴趣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真实信息,帮助其了解工厂达标情况。3、记录:工厂应保存达标记录。

   第六,申请或投诉:无具体规定。

   4、 贸易行为标准组织(ETI)关于企业或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规范:

   第一,概念性框架:1,公司、非政府组织和工会联合推广在准则执行上的经验。2,公司采用ETI的基本劳工准则,或根据该准则自行制订有关政策,并在全球范围内督促供应商遵守该基本准则。3,公司邀请ETI的其他成员公司对试点项目进行设计、执行和分析,寻找监督中的有效方法,并同其他成员分享经验。

   4,ETI不会对任何产品、公司或机构表示公开支持。

   第二,达标的定义:1,公司、非政府组织和工会联合推广在准则执行上的经验。2,公司采用ETI的基本劳工准则,或根据该准则自行制订有关政策,并在全球范围内督促供应商遵守该基本准则。3,公司邀请ETI的其他成员公司对试点项目进行设计、执行和分析,寻找监督中的有效方法,并同其他成员分享经验。

   第三,监督和实施原则:1,支持ETI及其准则和实施程序。2,向公司员工、供应商或分包商表示达标决心。3,指定高级经理监督达标情况。4,在业务关系和企业文化中纳入行为准则实施制度。5,保证达标专用的人力物力。6,接受独立审计机构的评估,每年评估一次公司表现。7,邀请其他成员对试点项目进行设计、实施和分析。8,为反映问题的员工提供保密的沟通方式。9,为应用行为准则的相关人员提供培训。10,向供应商和工人宣传行为准则。11,承诺:1)同供应商议定解决达标问题的计划;2)要求立即停止严重违反工厂准则的行为;3)供应商拒不改正时中止业务关系。

   第四,开支:由公司承担。

   第五,报告要求:1,公司年报:公司按照一定的内容和格式标准向ETI提交年报,介绍达标进展。2,ETl年报:ETI出版年报,总结所取得的进展、成员经验,并讨论行业行为准则的最新趋势。

   第六,申请或投诉:1,任何机构或个人如提供公司违反SA8000的证据时可以申请对该工厂进行认证。2,针对公司的投诉有可能不需要第三方审计就能予以解决。3,公司应当建立允许工人匿名投诉的渠道。4,任何一方都可以对认证机构进行投诉并要求对其进行评估。5,可以向认证机构或直接向CEPAA反映问题。6,投诉将被作为保密信息进行记录。7,每个认证机构都应当考虑第三方的申请,并在必要时对公司再次进行审计,其费用由公司承担。

   5、工人权利联合会(WRC)关于企业或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规范:

   第一,概念性框架:1,美国大学联盟督促工厂遵守生产行为准则并开展检查。2,成员大学院校要求工厂遵守行为准则。3,要求WRC调查机构进行突击检查4,利用许可协议对工厂施加压力。

   第二,达标的定义:1,大学要求行业自发披露达标情况。2,工厂接受抽查。3,以许可协议对工厂施加压力。

   第三,监督和实施原则:1,聘请独立调查机构进行抽样。2,WRC调查机构负责调查的全过程。3,WRC支持并鼓励工人提高工作条件。4,WRC在工作中重视诚实性和真实性。5,WRC通过工人信赖的团体同工人建立良好关系。

   第四,开支:1,由成员大专院校承担。2,起始收费从1000美元至5万美元不等,具体数额取决于成员是否收取许可项目的许可费。

   第五,报告要求:深度披露:(1)工厂必须签署宣誓书,承诺许可协议中涉及的所有生产厂遵守行为准则。(2)披露所有工厂的地点。    (3)揭露所有工厂的达标监督手段。(4)拒不提交报告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工厂将会遭到制裁,包括中止许可协议。(5)工厂应接受文件检查和实地检查。

   第六,申请或投诉:无具体规定。

   (二)、不同机构有关工作场所的不同规定

   不同国际机构或组织对有关工作场所标准的比较。目前有一定代表性的国际机构或组织主要包括:公平劳工协会(FLA),服装厂行为标准组织(WRAPP),社会责任标准组织(SA8000),贸易行为标准组织(ETI)和工人权利联合会(WRC))。

   1、公平劳工协会(FLA)对有关工作标准的规定:

   第一,童工:最低年龄:(1)15岁;(2)或14岁(得到生产国许可);(3)或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大于15岁)。

   第二,强制劳动:禁止。

   第三,惩罚:禁止辱骂工人。

   第四,非歧视:工厂的招聘、工资福利、提升、纪律和解聘政策不得歧视不同性别、种族、宗教、年龄、身体状况、性取向、国别、政治观点、社会或少数民族背景的工人。

   第五,工资福利:1,最低工资:(1)当地最低工资;(2)或行业一般工资(两者中取最大值);2,加班工资:(1)按照法定加班费率计算加班工资;(2)或至少等于普通小时工资。3,福利:法定福利。

   第六,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承认和尊重工人权利。

   第七,工作时间:1,每周工作时间:(1)48小时;(2)或法定每周工作时间;(3)或通常每周工作时间(无每周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取以上数值中的最小值)。2,加班时间:(1)每周12小时;(2)法定加班时间(取两者中的最小值)。3,休息日:每周一天。

   第八,健康和安全:工厂必须提供安全和整洁的工作环境。

   第九,环境:无具体规定。

   第十,海关守则:无具体规定。

   第十一,打击毒品走私:无具体规定。

   第十二,妇女权利:无具体规定。 2、服装厂行为标准组织(WRAPP)对有关工作场所标准:     第一,童工:最低年龄:1,14岁;2,或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3,或法定的最低年龄(取以上年龄中的最大值)。

   第二,强制劳动:禁止。

   第三,惩罚:禁止辱骂工人。

   第四,非歧视:不得歧视个人特征或信仰不同的工人。

   第五,工资福利:1,最低工资:当地最低工资;2,加班工资:按照当地法律计算加班工资;3,福利:法定福利。

   第六,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承认和尊重工人权利。

   第七,工作时间:1,每周工作时间:法定每周工作时间;2,加班时间:不应超过法定最高加班时间;3,休息日:每周一天。

   第八,健康和安全:1,工厂必须提供安全和整洁的工作环境;2,如提供宿舍时,宿舍应安全、整洁。

   第九,环境:1,遵守同环境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2,所有工厂均应环保。

   第十,海关守则:建立针对性项目,确保遵守当地海关法。

   第十一,打击毒品走私:同国家和地方海关及缉毒部门合作,打击毒品走私。十二,妇女权利:无具体规定。

   3、社会责任标准组织(SA8000)对有关工作场所标准:

   第一,童工:1,最低年龄:(1)15岁;(2)或14岁(得到生产国许可);(3)或当地最低年龄标准(大于15岁)。2,其他标准:(1)建立童工援助制度;(2)开展童工和青工教育;    (3)防止童工出现工伤。

   第二,强制劳动:1,禁止;2不得要求工人缴纳“押金”或将身份证件交给工厂保管。

   第三,惩罚:禁止辱骂工人。

   第四,非歧视:1,工厂的招聘、工资福利、培训、提升、解聘及退休政策不得歧视不同种族、社会阶层,国别、宗教、身体状况、性别、性取向、工会团体或政治团体的工人;2,禁止性强迫、性辱骂或性剥削行为。

   第五,工资福利:1,最低工资:(1)法定或行业最低工资;(2)且满足最低生活需要/提供可支配收人。2,加班工资:按照高于普通工资的水平计算加班工资。3,福利:(无特定要求)。4,其他:(1)不得扣以罚金;(2)必须清楚列明工资和福利细目;(3)应以现金或支票方式发放工资福利;(4)禁止不计福利的包工和假学徒做法。

   第六,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1,承认和尊重工人权利;2,当工人权利受到法律限制时,工厂应采取双重做法;3,不得歧视工人代表或将其同其他工人隔离。 七,工作时间:1,每周工作时间:(1)48小时;(2)或法定每周工作时间(取两者中的最小值)。2,加班时间:(1)每周12小时;(2)除例外情况和临时性业务需要外不得要求工人加班。3,休息日:每周一天。

   第八,健康和安全:1,工厂必须提供安全和整洁的工作环境;2,如提供宿舍,宿舍应安全、整洁;3,应采取措施避免工伤事故;4,为工人提供定期健康及安全培训;5,应提供清洁盥洗设施和饮用水;6,注重食品卫生;7,安排分管健康及安全的高级经理。

   第九,环境:无具体规定。

   第十,海关守则:无具体规定。

   第十一,打击毒品走私:无具体规定。

   第十二,妇女权利:无具体规定。

   4、 贸易行为标准组织    (ETI)对有关工作场所的规定

   第一,童工:1,最低年龄:(1)15岁;(2)或14岁(得到生产国许可);(3)或当地最低工作年龄或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大于15岁)。2,其他标准:(1)不再聘用新的童工;(2)安排童工人学;(3)18岁以下童工不得上夜班或从事危险性工作。

   第二,强制劳动:1,禁止;2,不得要求工人缴纳“押金”或将身份证件交给工厂保管;3,工人以合理方式向工厂表达辞职意愿后可以离开工厂。

   第三,惩罚:禁止辱骂工人。

   第四,非歧视:工厂的招聘、工资福利、培训、提升、解聘及退休政策不得歧视不同种族、社会阶层、国别、宗教、身体状况 、性别、性取向、工会团体或政治团体的工人。

   第五,工资福利:1,最低工资:(1)法定或行业最低工资(两者中取最大值);(2)且满足最低生活需要/提供可支配收入。2,加班工资:按照高于普通工资的水平计算加班工资。3,福利:法定福利。4,其他:(1)不得扣以罚金;(2)法律未规定的扣除项工厂未经工人同意不得克扣;(3)聘用工人前应提供清楚易懂的书面工资说明;(4)列明工资细目;(5)禁止不计福利的包工和假学徒的做法。

   第六,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1,承认和尊重工人权利;2,当工人权利受到法律限制时,工厂应采取双重做法;3,不得歧视工人代表或将其同其他工人隔离。

   第七,工作时间:1,每周工作时间:(1)48小时;(20或法定每周工作时间;(3)行业标准(取两者中的最小值);(4)自愿;(5)不得超过每周12小时;(6)不得要求工人经常性加班。2,休息日:每周一天。

   第八,健康和安全:1,工厂必须提供安全和整洁的工作环境;2,如提供宿舍时,宿舍应安全、整洁;3,应采取措施避免工伤事故;4,为工人提供定期健康及安全培训;5,应提供清洁盥洗设施和饮用水;6,注重食品卫生;7,安排分管健康及安全的高级经理。

   第九,环境:无具体规定。

   第十,海关守则:无具体规定。

   第十一,打击海关走私:无具体规定。

   第十二,妇女权利:无具体规定。

   5、工人权利联合会(WRC)对有关工作场所的规定:

   第一,童工:1,最低年龄:(1)15岁;(2)或14岁(得到生产国许可);(3)或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大于15岁)。2,其他标准:工厂同意咨询政府、人权组织或非政府组织,以降低停止使用童工对这些儿童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二,强制劳动:禁止。

   第三,惩罚:禁止辱骂工人。

   第四,非歧视:工厂的招聘、工资福利、提升、纪律、解聘和退休政策不得歧视不同性别、种族、宗教、年龄、身体状况、性取向、国别、政治观点、社会或少数民族背景的工人。

   第五,工资福利:1,最低工资:(1)法定或行业最低工资(两者中取最大值);(2)满足最低生活需要、提供可支配收入。2,加班工资:(1)按照法定加班费率汁算加班工资;(2)加班的小时工资应至少为普通小时工资的1.5倍。3,福利:(1)福利加工资应能满巳工人的基本需求;(2)工人的基本需要包括住房、用电和用气、营养、服装、医疗,教育、饮用水、儿童护理、交通和储蓄。4,其他:生计工资指在法定每周最高工作时间内(不超过48小时)挣到的实得工资。

   第六,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1,承认和尊重工人权利;2,不得歧视工人代表或将其同其他工人隔离;3,不得利用政府力量阻止工人结社的机构合作。

   第七,工作时间:1,每周工作时间:(1)48小时;(2)或法定每周工作时间(取两者中的最小值)。2,加班时间:自愿;3,休息日:每周一天。

   第八,健康和安全:1,工厂必须提供安全和整洁的工作环境;2,直属工厂和分包商应遵守地方政府的健康和安全规定,或OSHA第29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直属工厂和分包商应遵守当地政府承认的ILO健康和安全公约。

   第九,环境:无具体规定。

   第十,海关守则:无具体规定。

   第十一,打击毒品走私:无具体规定。

   第十二,妇女权利:1,同工同酬;2,禁止怀孕检查;3,员工休产假时不得克扣工资或解。

   四、 国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发展趋势

   (一)、社会责任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新趋势 随着人们环境意识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观念的不断增强,企业或公司在未来市场中竞争的成败,就不仅仅取决于单纯的经济指标,而是由多重因素共同决定的。因此,一些专家预测,未来市场领先的公司将是那些在社会责任、环境保护和商业等三个基本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公司。只要恶劣的劳工问题在全球范围内仍然存在,公众自然就不会终止对劳工问题的关注。只要新闻媒体将劳工问题予以公开曝光,公司必然面临越来越大的公众压力。公司被迫调整经营方式,在监督自身的同时,也不得不监督其全球供应商的行为,直到所有公司都将劳工标准当作真正的商业底线。

   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竞争优势的资源正在持续地发生变化,某一特定的表现标准一直在发生剧烈的变化,能否适应市场和消费者新的要求便成为公司能否发展甚至存在的关键。传统的成本、质量、供货期、灵活性等营销指标已经成为最基本和最平常的标准。随着市场的深化和消费者目光的日渐挑剔,一些新的选择性的标准便应运而生,如:速度、一致性、敏锐度、灵活性、创造性、多样性、生产变化速度、独特性、环保性、安全性和商业道德等。因此,从现实和将来的角度来看,工商界已经明确地将社会责任看作竞争优势的一种必备资源。惟有如此,才能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尽管从近期来看,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一定会挤占企业其他竞争因素的资源,难免会带来某些负面影响,例如,改善和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可能增加成本或者降低企业的运作速度和灵活性。但是,如果从长期战略的发展观出发,提早对企业社会责任予以重视能够激发工人和经理的巨大创造性,借此持续提高的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并增强企业日益稀缺的资源,推动工商企业创建更加灵活,更加有效的生产体系。     近十几年来,管理体系方面的最重要的发展可能是社会责任方面的国际标准。在目前的商业环境下,问题已经不是“是否应该”实施社会责任政策,而是如何有效实施。在ISO9000和ISO14000之后,某个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将是一个最新的管理体系标准,大多数公司意识到,消费者在选择购物时愈来愈多地考虑公司的道德表现,商业行为符合道德标准已经变成一件头等大事,大多数商业发展计划都需要道德评估和环境影响分析。但是必须强调的是,我们所说的这种社会责任标准并不是SA8000,因为SA8000还没有成为国际标准,SA8000的全球的推行尤其是在中国等地方的认证的混乱情况已经引起了不同程度的反感,因此,SA8000未来的发展如何还是未知数。笔者也对SA8000这种单方推动而不是由各国共同推动的方式有很大的怀疑,对其未来的走向也不尽看好。尽管如此,我们切不可对全球性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和SA8000导入中国可能引发的问题掉以轻心。     社会责任管理不应只是一个单项的行动,应该纳入公司持续发展的框架内。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社会责任必然成为公司成功表现的一个标准,不管社会责任管理是否成为另外一个时尚。总之,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管理重点已经显示出明确的变化趋势,如图2-1所示。为了跟上最新知识更新的步伐和通盘考虑新的竞争因素,很多公司都积极尝试研究这些新的变化,很快它将会成为公司日常议程的必不可少的一个议题。 图2-1:企业管理重点变化趋势

   (二)、企业社会责任将有效地解决劳工问题

   历史和现实都证明,保障劳工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对社会安定、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相对于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社会责任标准提供一个更有效的改善劳动条件的经济手段。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历来是各国政府及所制定的劳动法所奉行的准则。但事实上,一方面由于立法滞后以及执法人员素质偏低和手段的不足,使得政府行政执法的深度和广度受到限制,存在监督检查的真空和薄弱环节。另一方面,各国政府出于发展经济为其施政纲领首要目标的需要,对于资本的青睐和扶助,自然就顺理成章。因此,政府在劳资关系中失去公正的立场,而与资本的“官商合流”、“官商勾结”、甚至“官商一体”,这种情况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发生过。以牺牲劳工的利益来追求经济的发展,已是许多政府政策的出发点。一些国家的政府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不但在出口加工区内减免税项,而且对出口加工区实行特殊的规定,特别是一些有关保护工人的法律法规予以免除,规定劳动法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而工人组织工会的行动更是违反法律。

   欧美企业年度报告和公司宣传册中关于社会责任的陈述逐年增多,这一现象表明,企业管理与社会责任相结合的需求日益增大。尽管许多企业在运营中并无不违反劳工标准的行为,但却无从评判。全球性的社会责任运动有四个主角,他们是消费者、零售商、制造商和工人,他们相互依存,有着共同的利益,同时,他们又相互矛盾,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正是这一利益冲突引起了愈演愈烈的社会责任运动。消费者的期望是高质量的产品、公平的价格和为工人提供体面的工作条件;零售商的期望是高质量的产品、适当的供货期、合理的价格和为工人提供体面的工作条件;制造商的期望是包括质量、供货期、信誉和价格在内的稳定的业务增长,高质量的工人队伍;工人则期望公平的工资报酬、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能否实现上述各方的期望并协调发展,答案是肯定的,这就要采取一种负责任的方法,认清各方的利益和期望,制定有效的方案,有效实施及跟进方案的实现。根本的改善要求具有新思维和灵活性,消费者可能要多付出一些钱;零售商可能要支持供应商,如供货周期稍长一些,多提供一些管理支持;制造商可能要长远考虑,采用新设备和新工艺,为工人提供多一些培训;工人应有更多的参与机会,提出建议和意见,因此得到公平的工资和体面的工作条件。当大部分消费者愿意花多一点钱购买具有社会责任的工厂生产的产品时,这将意味着通过适当的经济奖励的方法可以解决血汗工厂的问题。

   当前,ISO9000质量体系、ISO14000环境体系的认证推广全球范围内正方兴未艾,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热点。这两项认证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企业的质量和环境管理水平,其受益者是顾客、制造商,但ISO9000和ISO1400这两个标准存在致命的制度性缺陷,既它们都没有涉及到工人的基本权利,也没有解决工人劳动条件的问题,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管理体系也就呼之欲出,目前世界上不少国际机构或组织正在探讨如何建立具有国际标准又由各国共同来遵守的企业社会管理体系。

   从目前的情况看,不少国际通行的评价标准由于其本身的不足在经济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因此,必须对相关的评价体系加以修订和完善。如有些通过ISO9000认证的工厂,新工人入厂时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工人服务一年或者离职时才退还。有的工厂甚至根据ISO9000标准建立了收取押金的制度,有的还制定了专门的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在工厂看来,工厂需要为工人提供各种培训,为避免因工人频繁离职而蒙受损失,于是就建立收取押金的制度。这种做法看来是“合理的”,但它却严重地违反了国家劳动法规和国标标准。有些企业通过ISO9000认证后,没有解决安全卫生的问题,仍然经常发生伤亡事故,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也没有改善,有的甚至更差了。有些通过ISO14000认证的工厂,废气排放符合环境标准,但作业场所的尘毒却因为通风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缺乏而严重超标,危及员工生命健康和安全。     随着世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人的价值、社会和道德问题、环境问题、健康与安全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接受一件由剥削童工或囚犯所生产的商品已变得不可思议。对于员工,包括很多工人在内,工作不再仅仅是一种生存手段,更是生活价值、人生价值的体现。所以,企业善待员工,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保持舒适的工作环境,也是企业提高工作效率,激发创新精神,从而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的一个关键。而这些社会问题都不是ISO9000和ISO14000所关注或者能解决的,而这正是未来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所必须涵盖的核心内容。

   作者是: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科研处副处长、研究员黎友焕

   该文发表在《2004广东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蓝皮书》,黎友焕等主编,广东经济出版社200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