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问题及建议1

来源:《世界环境》2008年第5期      作者:龚成威  黎友焕

   环境保护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之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但相对于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来说,中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起步较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一、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实践历程

   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是以1998年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试点研究为起点的(张式军,2007),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开始在江苏省镇江市的试点,取得了显著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化制度在江苏省应用的出色成果,2005年11月,国家环保总局(现在的环境保护部)发文,要求从2006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全面推行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到2010年前,全国所有城市全面推行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

   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比较晚,最早也只能追溯到诞生于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环境问题的法律,此后又陆续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而有关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法规非常少(郭川,孙烨,廉洁,2007),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从第1号到2007年的第25号,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发布等,主要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2006年9月25日,深交所颁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此举促使我国企业加快了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步伐,同时也使环境信息公开作为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之一。

   真正对企业环境公开进行明文要求的应该起自于2003年至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中提出规范上市公司环境审查制度, 2003年发布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等文件,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等做了较具体的规定。同时,国家环保总局还准备与中国证监会联合研究有关新上市公司环境审核的办法及已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仍一直没有统一的规范。

   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进行正式规范的是2008年5月1日起生效并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该《办法》从环保工作实际出发,明确了环保部门必须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范围。同时,规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实行自愿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强制公开环境信息;对一般污染企业,国家鼓励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二、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行动

   今天的中国被世人称为“世界工厂”,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利做了很多贡献。但在涉及到环境保护和信息公开方面,我国企业行为还是不令人满意。我国企业对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主要起源于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一)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引起环境信息公开重要性的反思[①]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爆炸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60多人受伤。爆炸还造成约100吨苯类物质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随着水体流动,污染带向下转移,此后污染在我国境内历时42天,并于12月25日进入俄罗斯境内。对这个事件,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认为,以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严重的突发环境事件,对公众健康、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甚至外交局势造成重大损失。本事件最大的经验教训是,企业对环境保护和破坏信息的公开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根据不断变化的环境信息,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二)环境报告书——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具体表现

   中国企业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最直接表现是发布企业环境报告书。截至2007年,我国发布环境报告的内资企业近40家,发布报告书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环境报告书、可持续发展报告书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朱金凤,杨秀强(2008)的研究表明,相比较而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起步较晚,截至2005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仍是凤毛麟角。如果以2005年为划分阶段,可以《海尔2005年环境报告书》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起点,2006年以来取得重大进展,发布环境报告的数量突飞猛进,并在2007年达到最多的36家。特别是像国家电网、中石油、中石化这样的大型企业第一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报告发布,使中国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实践行动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