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APEC峰会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

来源:《中国贸易报》2008124日   作者:黎友焕  王星

         2008年APEC峰会企业社会责任成为新亮点

   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CSR)问题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APEC框架下此前也有与此有关的活动,如2002年APEC青年论坛与企业家论坛对CSR的讨论、2005年APEC人力资源网络展开的“全球企业CSR”研讨会等,但是影响力非常有限。2008年11月23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峰会在“亚太发展的新承诺”主题下, APEC领导人会议讨论了继续加强合作的相关问题,企业社会责任首次被纳入领导人会议议程,这也是东道国秘鲁试图打造的APEC合作新亮点。

   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会议上发表题为《坚持开放合作,寻求互利共赢》的重要讲话。胡锦涛提到“规范引导,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并且指出“当前的金融危机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该在市场运作中采取谨慎、稳妥、负责任的态度,充分顾及整个经济平稳运行,认真应对各种风险和隐患,主动防止因自己经营不当给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冲击。这是每一个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对社会应尽的责任。”胡锦涛主席的讲话高度赞同了企业社会责任在世界经济的履行,并指出在全球金融风暴的冲击下,各国政府和企业、社会应该联合起来履行社会责任,保证社会的平稳发展。

 2008年的APEC峰会将企业社会责任首次纳入议题,是在当下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提出的。金融市场全线面临崩塌,倒闭的美国雷曼兄弟公司总裁自己赚了5亿,却让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损失;全球大小型企业纷纷破产关厂、大规模裁员,这样的经济形式下不顾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而采取类似的杀鸡取卵式的逃避方式,对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破坏,不利于各国在当前经济危机的形势下平稳安全地“过冬”。胡锦涛主席的讲话顺应了各国应对经济危机的政策需要,从经济危机生发的根源问题出发提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同时还指出:“各国政府应该加强引导和监督,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为企业自主履行社会责任创造良好环境。” 

                   APEC新议题对中国CSR履行的促进

   APEC总人口达26亿,约占世界人口的40%;国内生产总值之和超过19万亿美元,约占世界的56%;贸易额约占世界总量的48%。自成立以来,亚太经合组织在推动区域和全球范围的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方面不断取得进展,为加强区域经济合作、促进亚太地区经济发展和共同繁荣做出了突出贡献。2008年APEC峰会“承诺在亚太地区推广企业社会责任”对我国CSR的履行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值得一提的是,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各种资源的流动和各国之间的联系,但同时也强化了资本的力量,而对应的劳动者则因为供过于求和流动性限制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倡议全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一个非常积极的步骤,“社会责任”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跨国企业订单的附加条件中,它要求合作企业实施社会责任管理。

   亚太地区是全球贸易、投资活动最活跃的区域,聚集着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多样化成员经济体。推动并提高本地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有助于积累可持续增长的潜力,缩小成员之间的差距,实现共同繁荣。中国作为APEC的一员,也是该议题履行的受益者。通过整个亚太地区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推广及责任履行,使中国的CSR履行能够有一个顺畅的发展环境和清晰的建设方向。

   APEC框架给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建立了国际化的大环境,通过承担适当的社会责任,中国企业也能获得成本优势。纵观此次缘起于投资银行倒闭的金融危机,会发现企业存在的道德缺失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问题的扩大与蔓延,以至于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不同发展层次的国家都要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金融风暴带给全球经济的最大危害莫过于降低世界人民对经济的信心,企业对于世界经济中的风险和信任机制更是谨言慎行。商业交易中,如果缺乏最基本的彼此信任双方都将花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去辨别对方的信誉和提供的信息的真伪,然后经行漫长的讨价还价来达成协议。我国企业在APEC框架下履行CSR,就能够使我国企业在跨国经济中始终保持良好的产品及品牌信誉,由此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使交易创造成本优势。同时,也能使经济交易中的双方都获得更高的利润,为全球经济的和谐进步做出一定的贡献。

               APEC框架下我国政府推动CSR的措施

   目前在中国,CSR问题主要是通过跨国公司的审核和评估在供应商中推进,政府基本上没有介入。中国目前缺乏推进CSR的社会基础和各种社会力量的情况下,政府的引导和推进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道德发展尽自己的义务,政府也要主动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服务,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法制环境、政务环境和舆论环境。只有建立起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才能建立良好的政企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行社会责任是自愿的,政府不能过多干预,但可以创造更好的环境,在建立推动协调机制上下功夫,通过执法、稽查、引导等有形之手,来促进社会责任体系的实施。同时通过更多的服务,让企业感受到:推行社会责任可获得更多的长远利益。

   其次,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目前,中国对企业的评价还基本上停留在经济指标这个层面上,而世界经济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指标多种多样,如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多米尼道德指数、《商业道德》、《财富》等都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评价体系。政府当建立一套与世界接轨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及衡量标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责任标准就是SA8000标准,目前正得到国际的广泛认可,我国政府也处在此标准的借鉴阶段。美国民间SA8000的推出以及在我国地快速推广,给了我们非常大的启示,全球化发展新趋势表明,我国只有积极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政府积极地推动这些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才能使我国企业真正走出国门,得到世界的认可,也为世界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最后,加强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管。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如果一个企业怠于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成本支出远远低于其所收到的利润,该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就不会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尤其在当前的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许多企业都在规避CSR带来了成本损失。因此,加大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后一道屏障和最有效的防线。政府当加强对怠于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法律制约,使真正损害企业和社会利益的蛀虫得到应有的惩罚。 

(作者黎友焕是北京交通大学企业管理博士后、广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会长、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经济学教授;王星是广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理事)

国内SA8000研究综述3

三、如何应对SA8000带来的影响

1.政府层次采取的措施

   政府方面的对策包括:制定出口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建立可持续发展评估指标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认证认可体系;建立SA8000的预警机制,以负责收集、跟踪国外的SA8000的相关措施,建立SA8000信息中心和数据库,研究SA8000对我国主要出口产品的影响,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创造良好的出口环境;发挥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对SA8000知识的研究、宣传、培训和普及工作(黎友焕,2004a)。同时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中国的实施纳入劳动法制轨道,不论对于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还是对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都将有积极的作用(李芸,2005)。

2.企业层次采取的措施

    企业方面,要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劳工保护,不断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注重激励机制多样化,最大可能激发人力资源的创造性,这样可以建立国际公信力,培养消费者对企业和产品的正面感情,建立合作伙伴对企业的长期信心,也有利于突破国外对我国的壁垒(李文臣,2005);企业要将社会责任的投入转化为市场竞争力,变被动为主动,努力实现企业经济利益、员工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多赢,才能真正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姜启军、贺卫,2004);建立基于SA8000 体系为基础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基本平台,针对SA8000 体系的具体要求,完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具体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包括核心劳工标准、工时与工资、健康与安全等,要建立以SA8000 体系为基础的人力资源监督制度(张爱丽、曲英艳,2006);要密切关注SA8000 的发展动态, 分析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企业严格遵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积极改善劳资关系,由于多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和企业管理方面长期存在缺陷, 甚至最基本的劳动法规都无法得到较好的遵守, 由此一旦发达国家正式执行SA8000 对中国出口企业及相关企业可能造成极大的打击,因而遵守我国现有的关于劳动保护的法规显得十分重要(袁建新,2004)。

四、SA8000的评价研究

   黎友焕(2005)认为SA8000存在以下缺陷:SA8000名字以偏概全,虽然名义上是企业社会责任,但是认证内容基本上只涉及劳工保护;SAI把台湾作为国别来看待,具有不可告人的政治意图;把国家法律,公司规章和本标准并列在等同的地位上来拼凑成一个标准,SAS000的具体条款不科学,具体内容很难操作;推动方式错位,导致我国绝大部分企业都是在跨国购买公司的压力下被迫进行,几乎没有企业为了提高其劳动保护的社会责任建设工作或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而主动申请;偷借ISO概念,ISO在各成员国都设立合法的有办事机构,其认证条件、程序等都是标准化和公开化的,SA8000只是由美国的一个民间小机构制订推出来,全世界到目前为主才有9家认证机构;掩盖其区域局限性,西方国家的消费者或社会各界对SA8000的了解不多,美国的国家标准化组织(ANSI)也尚未承认SA8000标准;各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准和要求不相同,认证总费用高企,很难广泛推行。

   赵应宗(2005)认为SA8000被定位为非政府所确定的贸易标准,正是要避开WTO对其研究、决策和管理权,本着是“人本主义”或“社会责任”的宗旨,使自己的牟利行为既冠冕堂皇又极具隐蔽性。SA8000兼有“社会责任”和“贸易壁垒”的双重要求具有合理与不合理的双重性,其合理性在于它的人本主义特征,但是人本主义一旦被有选择地纳入贸易标准中,就很容易被新重商主义扭曲,从而产生本质的异化。而新重商主义者一方面降解发展中国家产业的比较成本优势,另一方面增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产业的差异化优势,通过这两个方面的互动影响国际经贸格局。

   黎友焕、叶祥松(2007)从实际操作角度评价SA8000认证:在SA8000在国内的合法性地位不能确认的情况下,我国的SA8000 认证、咨询市场上已经存在普遍的非法行为。很多机构都声称能为企业进行SA8000咨询并推荐认证,但一旦出现纠纷,急于申请认证的企业却不能得到合法权益的保护;认证收费混乱以致经营者漏税严重,由于SA8000的认证主体及其经营行为在我国没有合法地位,也就不可能有依法纳税的经营主体,在加上这种认证一般都在暗地里进行,避税就自然很普遍了。这种普遍的逃税行为也违反了我国和国际上的相关法律法规。

五、结语

   SA8000波及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后,我国学界对SA8000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探讨。虽然对SA8000的某些特性尚没有十分明确的结论,但是总体而言学界对SA8000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现阶段让我国全面接受SA8000认证的条件尚未成熟,SA8000的广泛推行将对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将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这方面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谨防外国以此危及我国的经济局势;第二,SA8000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推动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相比起发达国家,目前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确实还有很长的路程要走,SA8000的推动将促使企业和社会更加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注重劳工权益的保护,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第三,我国应积极推出符合现在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标准,推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同时也建立与国外有关机构进行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标准对话的平台,以免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上处于落后被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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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项目编号:07BTY00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黎友焕,经济学博士、广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会长、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研究生导师;联系电话:013318869512;   E-mail:youhuan_li@hotmail.com;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369号广东省社会科学院;邮编:510610

杜彬,广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理事; 联系电话:013318869512;   E-mail:neil_lai@126.com;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369号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邮编:510610 

本刊编辑部公告:《中外食品》编辑部2004年认为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的黎友焕教授是研究SA8000的著名专家,并拟就SA8000方面的问题向其约稿。由于黎友焕教授在英国诺丁汉大学作访问学者,我刊编辑部在联系不到黎友焕教授的情况下,就黎友焕教授已经发表的文章作编辑处理后以《欧洲、美国拟向我国出国企业实施强制性认证》为题发表在《中外食品》2004年第8期。题目与内文脱节,而且黎友焕并不认为欧洲和美国能向我国出口企业实施强制性认证,因此,本文的发表对黎友焕教授的学术水准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在此,《中外食品》杂志社特别声明道歉。

国内SA8000研究综述2

二、SA8000对我国产生的影响

1.外贸出口的影响

   许多学者都认为SA8000在我国的推行对我国的外贸出口的冲击首当其冲。我国产品的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上,如果实行严格的劳工标准与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人力成本提高是无疑的。例如,如果企业按SA8000标准或者一些跨国公司自行制定的标准执行,某些劳动密集型生产商的平均人力成本会上升50%-100%,生产成本的上升对发展中国家企业的打击将是灾难性的,无异于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逐出国际市场(曹宗平,2004)。SA8000的致命关键正在于它有效地降解了发展中国家在竞争中最大的比较优势——劳工成本。因为实施SA8000的认证和维护,需要企业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去申请和更新,无疑将大大增加成本,使企业不堪重负(梁桂全、黎友焕,2004)。

    张京卫、周应堂(2006)认为SA8000不仅将对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构成障碍,同时改变了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市场格局,还影响劳动密集型产业国际间的合作深度。我国80%出口产品市场是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发达国家的组织积极推动SA8000认证,在客观上对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形成了贸易壁垒, 使我国相关企业不得不重新开辟新的国际市场。如果将劳工标准提高到SA8000标准规定的水平, 将带来出口产品生产成本上升, 降低对外资的吸引力, 同时跨国公司也会担心其分包商不能达标而不愿来投资,这对劳动密集型产业与外资的合作将产生消极影响。

2.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SA8000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主要是加大了企业的生产成本。SA8000 标准的实施将会导致三种成本: 一是评估现行状况、制定系统原则和程序、控制和记录所需的时间成本;二是采取补救措施所形成的成本, 即减少工作时间、提高工资待遇、改善工作与生活环境等所带来的成本; 三是认证、审查以及不断进行控制和监督审查的费用(张太海,2007)。SA8000的实施提高了产品成本, 削弱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刘瑛华(2006)认为SA8000的实施降低我国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优势。长期以来, 由于我国赋存的丰富而廉价的劳动力成为许多企业获取国际竞争优势的关键。虽然我国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作了大量工作, 但一些企业承担这方面的社会责任仍不到位。SA8000强制要求我国企业以达到社会责任标准作为贸易的前提, 许多企业的成本将大幅度提升, 必将降低国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出口竞争力, 影响其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

    张文兵、葛永波(2003)认为SA8000会增强发达国家产业的差异化优势,这方面也会减弱我国产品的竞争优势。SA8000的推行使得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就会形成逐渐固化了的印象,即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经过SA8000认证的产品具有更严格的社会责任方面的道义标准,相反,很多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没有经过SA8000认证,将被贴上压榨工人、剥削童工、不人道等耻辱的标签。这将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形成了发达国家产品在此方面的差异化优势。

    从短期讲,SA8000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带来消极影响;从长期看,却是我国企业竞争力的一次提升机遇。SA8000已成为全球化经济中企业竞争新要素,这个要素直接从赢得消费者的关注和认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改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完善企业的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参与国际分工等方面影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曲建忠、刘国华,2004)。从间接影响方面讲,由于SA8000 倾向于文化价值理念、意识形态和劳动制度等方面的关注, 从较深层次提供了企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所应具有的模式, 这对我国企业摆脱某些落后传统文化价值观念的束缚、适应国际市场游戏规则会产生较大促动, 进而对企业长远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产生间接影响(王丽萍、吴进红、蒋兰陵,2005)。

3.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SA8000的加速推行,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来说,既是契机又是挑战。SA8000的实施会使得员工薪酬水平的提升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的上升、企业人力资源使用负外部性的减少与企业负担的加重、员工权利的增强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相抵触风险的增加。企业接受SA8000标准是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加以制约,如果在现阶段强制推行SA8000标准将必然使许多劳动密集型产业陷入不利的境地(陈淑妮、黎友焕,2006)。但另一方面,人力资源管理的开展也因此有了制度的保障。因为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受制于资本,不能纯粹从人力资源的角度来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利益与员工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即便人力资源管理有心维护员工利益,很多情况下还是屈服于资本的力量。而SA8000的履行要求企业主们牺牲部分利益去维护企业雇员的权益。对人力资源管理而言,借助于SA8000这个外力可以解决人力资源管理的最大资本障碍 (王慧、杨坚争,2005)。

4.其它方面的影响

   黎友焕(2004b)认为SA8000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的技术保密工作失效。一个企业有技术垄断,才会有产品与市场垄断,才会有高额收益。如果秘密技术泄漏或被窃,将直接威胁到企业的经济利益,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SA8000也使国家的经济安全受到挑战。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军事关系是建立在高科技基础之上的。研究开发获得的高科技,并将它应用于经济各部门尤其是军事部门中,已成为各国竞争与角逐的热点。SA8000的推行将使发达国家能以此为借口来窃取他国高新技术创造更为便利的条件。SA8000还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禀赋相对丰裕的大国,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竞争优势主要在于低劳动力成本的非熟练劳动力。若企业全面达到SA8000的标准,则劳动力优势可能会荡然无存甚至变成劣势,更多的剩余劳动力得不到安置必将对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问题及建议2

三、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已经成为国内企业与国际接轨的趋势,特别是越来越多的我国企业参与到环境报告的发布实践中,使我们预期到了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快速发展。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才刚刚起步,环境信息公开实践还存在种种问题。

(一)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总体意识不强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总体意识不强表现在两个方面。

1.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和行业数量不多

   仅以对环境信息公开的36家企业为例,这些企业广泛分布于不同行业,但总体上说,多数来自于电力、能源行业和工业企业中的制造业,如电器制造、冶金、汽车等。此外,来自于金融业的社会责任报告比例也较多,且主要来自于银行业和保险业。黎友焕,龚成威(2008)的研究表明,这里面的很多行业比如制造业和能源、电力属于严重能耗和污染型企业,这些企业本身就具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本身就应该承担起环境保护和信息公开的责任,但就是本身污染大的企业也只有几家对环境信息公开有所体现,还有很大一部分企业根本没有参与到环境信息公开实践中来,说明我国企业总体环境公开意识还比较差。

2.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报告不规范

   根据我们“2007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课题组”对我国国内所有已经发布的企业环境报告书、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书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截止到2007年底止)进行综合分析的情况显示,95%以上的企业没能很好地将其具体的环境信息充分公开,只是笼统地概括其环境保护的执行状况,甚至还有很大一部分企业以这些报告书作为广告推销其模糊不清的所谓“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报告书中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用模糊的语言表达相关的环境信息情况,不少公开发表的报告书明显不符合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我们认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在内容上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内部与外部环境状况,企业造成污染的具体指标,企业对环境破坏状况的历年对比情况,企业对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的具体努力,企业对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今后的展望等方面,企业不应该以涉及保护商业秘密而故意回避这些问题,更不能在报告中敷衍了事,忽悠社会。

(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性不够

   我国政府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本身起步较晚,但可喜的是我国企业一直坚持不断地探索与改进,特别是刚刚开始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使企业信息公开有了法规依据。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已经发布的文件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对企业的要求上力度还远远不够,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外还有很大的差距。首先,对我国来说,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因企业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而导致的区域环境质量下降、因企业违法排污产生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等社会问题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威胁。所以我国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应该更加严格;其次,《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公平、公正方面体现的不够。虽然其内容也包括强制执行和自愿执行,但在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的某一类具体行业中,如何体现这些企业对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平与公正方面,没有表述清楚,这就可能造成规则的破坏,甚至还会让一些企业有漏洞可钻。

四、强化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建议

   想做好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政府、企业自身和公众参与,共同努力,长时间的探索。

(一)政府要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环境和机制

   以《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为例,该《办法》规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实行自愿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的原则,虽然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企业产生的污染进行了区分,但对污染轻重的原则没有一个标准,比如企业污染的性质如何判断,数量如何衡量,如果这些具体的标准没有区分清楚,那么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另外,对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的要求要体现公平公正性,使企业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下执行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一方面可以体现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性,另一方面防止企业钻空子。同时,还要具体细化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激励机制,促进或引导更多的企业主动、自愿地公开环境信息。

(二)企业应强化环境信息公开的意识

   很多企业不能够很好地执行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或者即使参与了这样的实践,效果也不另人满意,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意识不够,没有在这方面进行培训和学习。首先,建立专门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部门。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投入专门资金,尝试建立像企业社会责任部、可持续发展部,或者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给企业一个既能发布环境信息的平台,又能起到监督和督促作用的专业部门;其次,企业专门培训。特别是企业管理部门,要经常参与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培训和学习,主要学习包括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含义,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环境信息公开报告的编制方法及程序,以及评价与自我批评等方面。

(三)公众要积极监督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工作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离不开公众的推动和监督,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公众的积极支持是环境信息公开成功的保证。公众的环境意识对国家和企业环境政策的制定有着强烈的影响,从理论上说,政策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公众参与包括促进与监督两层含义。首先,公众特别是行业协会比如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NGO,以及新闻媒介等参与企业环境信息的实践中,能够形成一种社会氛围,也形成一股促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力量;其次,公众更多地参与环境信息公开,使公众也更清楚地了解企业环境保护的建设状况,企业做的不够的地方,公众可以进行监督和揭发。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做得好的企业进行表扬,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做得比较差的企业也要进行不折不扣的批评和谴责,敦促企业完善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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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川,孙烨,廉洁. 中、日两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差异比较[J].经济纵横.2007(10)。

[3]朱金凤,杨秀强.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解读与评析[J]. 财会月刊(理论),2008(05)。

[4]黎友焕,龚成威. 环境规制下的国外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及启示[J].世界环境,2008(03)。

[5]黎友焕《经济社会热点问题研究》[M].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7月版

[6]黎友焕.《黎友焕谈企业社会责任》[M].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8月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批准号:07BTY003,主持人黎友焕)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

龚成威(1985—),河南信阳人,广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理事

黎友焕(1971-),广东汕尾人,经济学博士,广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会长,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企业社会责任、

世界经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


[①] 案例来自2006年1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时国新办举行和新闻发布会。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介绍松花江水污染生态环境影响评估阶段性成果的情况,并答记者问。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问题及建议1

来源:《世界环境》2008年第5期      作者:龚成威  黎友焕

   环境保护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之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但相对于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来说,中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起步较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一、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实践历程

   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是以1998年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试点研究为起点的(张式军,2007),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开始在江苏省镇江市的试点,取得了显著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化制度在江苏省应用的出色成果,2005年11月,国家环保总局(现在的环境保护部)发文,要求从2006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全面推行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到2010年前,全国所有城市全面推行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

   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比较晚,最早也只能追溯到诞生于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环境问题的法律,此后又陆续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而有关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法规非常少(郭川,孙烨,廉洁,2007),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从第1号到2007年的第25号,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发布等,主要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2006年9月25日,深交所颁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此举促使我国企业加快了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步伐,同时也使环境信息公开作为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之一。

   真正对企业环境公开进行明文要求的应该起自于2003年至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中提出规范上市公司环境审查制度, 2003年发布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等文件,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等做了较具体的规定。同时,国家环保总局还准备与中国证监会联合研究有关新上市公司环境审核的办法及已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仍一直没有统一的规范。

   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进行正式规范的是2008年5月1日起生效并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该《办法》从环保工作实际出发,明确了环保部门必须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范围。同时,规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实行自愿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强制公开环境信息;对一般污染企业,国家鼓励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二、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行动

   今天的中国被世人称为“世界工厂”,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利做了很多贡献。但在涉及到环境保护和信息公开方面,我国企业行为还是不令人满意。我国企业对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主要起源于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一)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引起环境信息公开重要性的反思[①]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爆炸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60多人受伤。爆炸还造成约100吨苯类物质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随着水体流动,污染带向下转移,此后污染在我国境内历时42天,并于12月25日进入俄罗斯境内。对这个事件,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认为,以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严重的突发环境事件,对公众健康、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甚至外交局势造成重大损失。本事件最大的经验教训是,企业对环境保护和破坏信息的公开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根据不断变化的环境信息,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二)环境报告书——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具体表现

   中国企业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最直接表现是发布企业环境报告书。截至2007年,我国发布环境报告的内资企业近40家,发布报告书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环境报告书、可持续发展报告书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朱金凤,杨秀强(2008)的研究表明,相比较而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起步较晚,截至2005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仍是凤毛麟角。如果以2005年为划分阶段,可以《海尔2005年环境报告书》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起点,2006年以来取得重大进展,发布环境报告的数量突飞猛进,并在2007年达到最多的36家。特别是像国家电网、中石油、中石化这样的大型企业第一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报告发布,使中国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实践行动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